罹患精神疾病的犯罪者,將來如何復歸社會?這個猶如燙手山芋的問題,昨天在「小燈泡案」的審理程序中,罕見地受到法院仔細討論。
高等法院昨天傳喚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吳建昌醫師作證,就法院囑託台大醫院對王景玉進行精神鑑定的報告內容,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合議庭也花了相當多時間,就如何降低被告再犯風險性詢問證人。
這項囑託鑑定的問題當中包括:如果被告殺人行為和他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關,依照目前羈押中定期接受門診、按時服藥等情形,是否已經降低再犯危險性?問題也要求台大醫師團隊,就被告的再犯可能性進行評估,並就可能降低再犯風險的處遇方式做出建議。
對於黃致豪的追問,吳建昌表示認同。不過鑑定報告也強調,等到王景玉可以假釋、或服刑完畢、或因其他原因出獄時,距這次鑑定的時間恐怕已經很久遠,影響他精神狀況的許多主客觀條件,可能已有變動,鑑定的建議可能無法實際契合屆時的狀況。
法院囑託台大醫院鑑定的問題,還包括:
這三個問題同時著重於釐清被告罹患的思覺失調症與殺人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及是否達到刑法19條免除或減輕刑罰的標準。鑑定報告只針對問題前半段提供調查的事實,至於涉及是否適用刑法19條的問題,吳建昌表示,都應該留給法院自行判斷的餘地。
過去的司法精神鑑定,精神科醫師多半會直接回答法院:被告辨識能力是 / 否喪失或降低,甚至是 / 否適用刑法19條,審判長謝靜慧特別詢問吳建昌,此次鑑定報告則指出這些問題應由法院判斷,原因何在?
吳建昌說,儘管從過去到現在,精神醫學界被法院問到這類問題,多半會應要求直接回答「有」或「沒有」,但司法精神醫學繼受美國的相關倫理,希望醫師只是儘量呈現事實,適用法律必須交給法院。
他說,雖然過去法院怎麼問、醫師怎麼答,也都會強調最後法院會有自己的認事用法,但醫師回答的結果對法院影響很大,採用率高達九成以上。他認為英美法的觀點是法院改變的起點,儘管這樣一來法院會比較辛苦。
儘管鑑定報告面對這幾個問題,都請法院依職權、按法律自行判斷,仍指出王景玉犯案的動機與他的幻想、妄想明顯相關。
吳建昌回答辯護律師黃致豪的詰問表示,王景玉的殺人行為,源自於他的妄想性思考,以及對於視幻覺的偏邏輯思考。他解釋,偏邏輯思考指的是邏輯性比較差,一般人不會從A聯想到B,但是被告會從A聯想到B,講不出特別的道理,可是他又覺得有特別的關係,令人難以理解。
以被告為例,被告曾提到想要傳宗接代,又說殺人之後就可以傳宗接代,對象是四川女孩,接下來又連結到要殺死一個小女孩,再提到自己是皇帝、美國總統、堯、劉備等等大人物,這些連貫起來之後,就發展成他要殺死一個小女孩,然後傳宗接代。
吳建昌表示,王景玉對於殺人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違反公眾道德情感,仍有良好程度的理解。不過因為誇大妄想的影響,認為自己是美國總統,中華民國法律無法用來制裁他的違法行為。
報告也指出,即便王景玉犯罪行為的動機可能來自精神疾病,但沒有明顯精神病症狀影響其衝動性,他知道殺人違法、違背公眾的道德信念,但認為自己有正當理由,而決意殺人,從臨床觀點判斷,仍具備足夠良好程度的「自我控制力」。
此外,法院與精神科醫師也真心針對司法精神醫學的倫理、內容等問題,討論要怎麼合作,黃致豪也加以肯定。
現年35歲的被告王景玉,2016年3月28日上午在台北市內湖隨機殺害一名四歲女童。受害人後來被媒體暱稱為「小燈泡」。士林地檢署在本案偵辦期間,囑託台北榮總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確認他罹患思覺失調症。一審士林地院認為被告犯案時未受精神疾病影響而降低辨識能力,但依兩公約施行法與身障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意旨,不得判處精神障礙者死刑,依殺人罪名從重判處無期徒刑。
被害人家屬王婉諭昨天也到庭旁聽,但未表示意見。本案二審預計於6月5日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