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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生活文化人物 偵查不公開

汙名標籤難洗刷 偵查不公開還是大公開?

偵查不公開 2017.11.01
梁元齡/整理報導

記者郭玫蘭,因受調查涉共諜案即遭爆料,網路上罵聲一片,即便共諜案最終成「烏龍」,郭玫蘭在司法程序中全身而退,這起事件卻讓她後來求職碰壁……

偵查程序中的被告尚未被定罪,甚至連起訴條件都不見得成立,卻早在開庭前便被針對,面臨來自社會的巨大壓力。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副執行長-陳雨凡,與我們談談媒體介入「偵查不公開」的規範與實踐,究竟有哪些困境?

檢警媒體互利 報導大公開影響判決

媒體與檢警調的密切關係行之有年,記者自由出入警察局、檢察署的情形,在過去也不足為奇。因此,要趕在案件爆發第一時間發佈新聞,對記者來說相對容易;而新聞產製過程的把關、審視,自然也少去多層。司法新聞稍後在公眾言論下發酵、甚至影響判決,幾成必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明定,檢警偵查過程中不得對外公開案件,也訂定作業辦法約束,不僅警察自己在看到違反規定的報導後,可以向上級反映,看到不實報導也應主動澄清。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對於案件情況也並未要求警方通盤封鎖,在事證明確、考量公共利益下也能適度公開。

警方對於案件資訊揭露多寡拿捏不當,許多基層警察也未必知道自己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但陳雨凡說,不僅警方對於揭露多寡的拿捏不當,許多基層警察腳踩模糊地帶,也未必知道自己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尤其辦案者往往有「英雄心態」,常有意無意洩漏資訊給媒體,製造輿論關注,讓記者的大幅報導協助派出所曝光、展示功績。必要時,警方還能透過媒體預知社會風向,為辦案「指路」。

另一方面,案件經手人繁多,毫無確切事證指出洩密源頭,也究責難上加難。權衡利弊之下,究竟要不要揭露資訊給媒體,警方自身考量的結果似乎顯而易見。

輿論施壓司法 當事人後患無窮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為保障司法的獨立,使法官判案本於事證心證、不受外界影響。因此,新聞報導作成時,若沒有經過謹慎的處理,往往形成可畏的輿論。民眾有時更不考量程序正義、證據參酌等因素,判決作成時便一面倒,批法官是「恐龍」,對司法獨立的傷害可想而知。

警方在偵查階段便把案件公諸於世,不僅傷害司法,也傷害當事人。

涉入媽媽嘴案件中的呂炳宏,因為案件血腥、眾聲譁然,即便後來遭「不起訴」處分,他也被貼上了「殺人魔」標籤,把名字輸進搜尋頁更是出現滿滿的撻伐。陳雨凡說,檢察官甚至在聲請羈押未果、呂炳宏交保後召開記者會,對大眾說自己「對不起死者」,其實是個錯誤示範。

而烏龍共諜案中的記者郭玫蘭,雖然得以平反,後來卻在工作上處處碰壁,只得改名求職,才平息了這場風雨。

郭玫蘭(左)、呂炳宏(右)皆為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導致媒體不當報導的受害人。

陳雨凡說,司改會過去曾以收看節目、錄製光碟提交警政署、法務部的方式,監督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但後續也總是不了了之。而因違反「偵查不公開」遭殃的當事人,往往已經在先前的案件中精疲力竭,最渴望生活回歸平靜,也因此總放棄聲討正義、默默隱忍。

非偵查不公開約束對象 新聞媒體應自律

媒體需要報導資源、警方也需要適度的曝光和護航,兩者微妙的「共生關係」讓「偵查大公開」變得普遍,本屆司改國是會議當中也出現規範媒體、「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呼聲。

但陳雨凡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約束對象從來不是媒體,而是執法人員與公務體系,落實公務體系中的究責才是王道。

「媒體的消息來源並非只有檢警調,有時拿得到側錄影像、其他踢爆者提供訊息、甚至訪問當事人等等,非常多樣。」因此,陳雨凡說,媒體身為監督者,依然應享有揭漏資訊權利,限制媒體報導更可能變相保護檢警。

但陳雨凡也表示,「媒體本身是個專業領域、記者也是專業人士」,應當依照媒體自律報導。但如何拿捏報導的分際,便考驗了記者的倫理操守。

閱聽人拒看拒聽 遏止不實報導渲染

「偵查不公開」設有懲處機制,一旦洩漏偵查機密,檢警可能面臨行政懲處、洩密罪責、甚至國賠,但效力依舊有限。

陳雨凡說,民眾能夠做的,除了隨時透過政風處、警察局長信箱檢舉外,從閱聽者角度下做起,也能遏止不必要的犯罪相關訊息發酵、渲染擴大。「畢竟有時,故事背後的八卦不是我們需要知道的,我們可以不收聽、收看。」

此外,面對訊息爆炸、資訊交流頻繁的時代,如何重新和大眾建立關係、適應社會改變,也成了「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一大挑戰。

目前,司改會也開啟了接受民眾申訴窗口,協助訴請國家賠償,為「偵查不公開」把關。

相關內容:落實偵查不公開,救救「標籤犯」

司改會成立落實偵查不公開專案,協助受害人聲請國家賠償,也盼杜絕媒體公審製造「標籤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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