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府推動《集會遊行法》修法,5月初審通過的修法草案中,將《集會遊行法》正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縮減「禁制區」的安全距離,但民間團體批評 ,草案仍保留「強制排除」及「禁制區」條款,未能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
《集會遊行法》目的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它的前身是解嚴後於1988年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1992年修正名稱為《集會遊行法》,這部現行法律一直以來備受爭議,合憲性也受到質疑。
現行的《集遊法》曾被兩次宣告部份違憲。1998年大法官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宣告違憲;2008年野草莓學運,抗議警方在「第二次江陳會談」時對異議民眾行使路檢、盤查、搜索、驅離甚至逮捕等國家權力,當時串聯全台數千人抗議,促成2014年大法官釋憲,對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應經過許可的部分,做出違憲解釋。
《集遊法》與《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是過去威權時代常被用來箝制人民抗爭自由的三部法律。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接受《燦爛時光會客室》訪問時表示,台灣社會邁向民主化的過程中,公民社會力量日漸崛起,公民團體盼望撐開人民爭取權利的空間,其中,集會遊行被認為是非常重要且基本的權利,但現今社運場合卻常常是只見管制、不見保障,「不管群眾是否和平抗爭,警方部署大量警力、蒐證、舉牌、要求解散,甚至還能以『首謀罪』起訴他們所認定的首謀。」施逸翔認為,這些現象都顯現目前《集遊法》管制的意味濃厚,限縮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
從野草莓學運至今又過了8年,不再有明確進展的《集遊法》修法,在民進黨執政後,似乎有突破的契機。過去極力主張修法的民進黨,被視作與民間團體同一陣線。然而,為什麼民進黨在執政後提出的《集遊法》修法版本卻讓許多民間團體失望?
《集遊法》修法相關討論已超過二十年,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終於在5月12日審查完竣,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但《集遊法》修法草案中的「強制排除」及「禁制區」條款引起不少爭議。
對此施逸翔提出,集會遊行中,警方不該預設群眾會犯罪,而是應站在保障集會遊行的角度,讓現場陳情抗議者能好好提出訴求、無後顧之憂地去爭取屬於他們的權利。施逸翔說,若抗爭涉及刑事上的暴力事件,警方可基於已有的現行法來排除當事人,「既然已是《集會遊行保障法》,那就應該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而非在『保障法』中規定該如何強制排除。」
修法草案下修了現行禁制區的安全距離,卻同時把「總統副總統住居所、醫療機構」增列為禁制區;而所謂的醫療機構包括牙醫、眼科、醫美診所等。民間團體質疑,全台約有兩萬多間醫療機構,集會遊行權究竟是更進步還是更受限?施逸翔也對此限制感到荒謬,他進一步表示,在和平的前提下,只要是戶外、公開的地方,人民都有權利集會遊行,不該設置禁制區。主持人管中祥提出,集會遊行是否有影響醫療救援的疑慮?施逸翔回應,以他的經歷來看,民眾抗爭的對象、目標往往是國家機器,而且抗爭的群眾是很自律的,能自發性地讓救護車經過。
施逸翔總結,「強制排除」的效果可以回歸一般法律適用,不需在《集會遊行保障法》中多著墨;回到和平集會遊行的本質,人民抗爭為了提出訴求,而劃設「禁制區」是去預設群眾犯罪,違背其本質。他也補充,探討集會遊行權時,我們應更把焦點放在改革警方執法的方式、如何追究警方侵權行為,而非在「如何排除人民」上作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