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7月31日,在2個颱風陸續來襲之際,某法務部官員對於某航空公司員工請颱風假的發言經各媒體陸續報導,在處境艱困的檢察體系也掀起一陣驚滔駭浪。
媒體首先報導:「空服員這次集體請假,是否有人假借名義強迫他人非自願參與,若有,即涉及強制罪,而帶頭者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五三條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會責成轄區檢方儘速調查,釐清是否有人主導、煽惑以合法休假之名,行非法罷工之實,以確保大眾運輸安全與秩序……若是勞工合法假期或罷工,也應予尊重。」 引起諸多基層檢察官的不滿,質疑檢察行政違法干預檢察事務的獨立,希望法務部出面澄清是否為媒體誤報或斷章取義。
這些不滿情緒,透過社群網路、檢察官論壇、媒體醱酵。在千夫所指的情況下,翌日(8月1日)引起軒然大波的官員出面回應:「法務部的立場沒有變,就是『如有其中有人用強迫、不法手段涉及刑事責任,才會責成台灣高檢署依權責要求相關地檢署去調查、處理』。」
檢察官的工作包含偵查、公訴與執行,貫徹整部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法。簡單來說,偵查的發動,開啟了一個刑事訴訟程序,審判中進行論告、交互詰問與求刑等工作,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案件又回到地檢署執行,這是一個刑事案件的歷程(較詳細的說明,可參見【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
如何從偵查階段就開始貫徹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是檢察體系的課題。偵查的開始、進行、終結,都必須貫徹程序正義來實現實體正義,也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賦予的使命──客觀義務。也因此,「檢察官必須具有客觀與獨立的靈魂,才能使一個刑事案件在初期就能進行合法性控制、有效率的偵查發展、貫徹被告與被害人人權之保障,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與刑事實體法的實體正義。」
檢察學,是長期以來被忽視的議題;刑事訴訟法學門長期以來討論許多關於審判獨立、公平審判等議題,卻往往忽視檢察學,導致我國檢察官長期以來定位、職責、獨立性晦暗難明。
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 (司法行政) 是不一樣的事情。檢察事務是刑事司法核心,只有本於法律專業良知辦案,才能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這就是檢察獨立之所以重要的原因。至於檢察行政,是指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但是就個案—偵查的開始、進行、終結──那是檢察事務核心,行政官員不得置喙,這也是法官法第94條第2項明文所揭示的原則。
法務部負責的是包含檢察行政在內的行政事項,例如:預算、經費、跨部門資源整合、研擬檢察相關法規(含法律草案)……等一切通案性而非關個案決策之行政事務。
所謂的檢察一體,是指檢察機關的合作與分工方式,檢察一體並不包含屬於司法行政(檢察行政)的法務部。關於這個議題,筆者在參與公視與法改司合作的談話節目「【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小檢夜未眠」,嘗試在有限時間中提及很粗淺的內容:
檢察官對外面對歷史共業與各種偏見、誤解的外在氛圍,對內卻是檢察一體濫用與升官圖影響下的長期習慣噤聲。經歷司改國是會議部份委員扭曲檢察官定位浴火的強烈痛苦之後,檢察體系內部反思聲浪越來越大,我們思考著檢察獨立的重要性、檢察官職務的價值與靈魂。
偏偏,這次的「責成」檢察官辦案新聞事件,就這麼不偏不倚地再次重現了上文所述的荒謬情況。法務部在千夫所指之下,否認報導所記載的內容,卻在媒體不斷追蹤報導下越描越黑。法務部和記者又處於各說各話的狀態。
有趣的是,如果記者真的是詢問了假設性的問題 (「倘若…有人…」),具有良好社會經驗、位高權重的大官為什麼要選擇回答?對於檢察事務的核心、本應屬民事勞資糾紛重大爭議,政治人物能夠任意假設犯罪嗎?
沒有人知道,這種違法又惡劣的檢察體系潛規則,到底要輪迴到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