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官罷免結果出爐好幾天了,我一直在想該怎樣看待這件事──作為一個自由兼基進的女性主義法學者。
作為一個自由派,我反對嚴刑峻法,希望法官可善用刑罰的裁量權,給予被告復歸社會的機會,特別是給予那些結構弱勢的人再一次的機會。這樣的罷免投票,在當代重罰的氛圍下,的確可能讓保守派「有樣學樣」,嚇阻法官給予被告機會。本來仰賴法官調節嚴刑峻法的空間,可能因此就沒了。
但在另一方面,自由派不可能對法官的階級與種族歧視不聞不問。支持罷免的人挖掘佩斯基法官先前的案子,不僅發現本案法官佩斯基先前就有對於中上階級白人輕判的紀錄,也認為佩斯基法官對於女性被害人並不友善(相關報導),作為一個女性主義者,無法坐視這樣的判決。給予法官裁量權,是希望法官可以看到結構的不義,平衡結構的不義,而不是讓法官用裁判強化結構的不義。結構不會只有種族與階級,還有性別。如果法官濫用其裁量權,優待白人男性性暴力犯罪者,這樣的法官該被彈劾下台。
如果開啟了罷免法官的這扇門,可能在會產生負面效應,也只能在未來一個案子一個案子進行辯論。總不可能因為擔心可能壓縮了好法官的裁量空間,因而讓一個壞法官逃過「制裁」。如果現在可以逃過了,恐怕留下來的裁量空間會鼓勵更多的歧視性判決。由於這個案子是大學校園相當常見的酒醉性侵,這樣的判決也等同於支持現有的強暴文化。
原本只是一個簡單的案件(被告犯行確鑿),被害人也不一定想要被告「在監獄關很久到腐爛」,但卻因為被告在辯護人的協助下,不斷狡辯,在審判中對被害人進行攻擊,檢討羞辱被害人(放任此種攻擊的法官難辭其咎)。被告父親對於自己兒子所犯下的性暴力輕描淡寫,說被告要為了這犯行的「20多分鐘」而坐牢,代價實在太大;法官於量刑時利用其裁量權限濫施同情心,最後導致自己被罷免下台,加州立法者修法提高此種趁機性交罪的處罰,而本案被告 Brock Tuner,不僅被永久剝奪參加奧運的資格,更成為某本刑法教科書性侵害犯的代表。
一切,就因為法官沒有在本案給予性侵害被告應有的處罰。那個處罰不一定要十年、八年,但三年緩刑、六個月監禁,最終被告「在獄中表現良好」,三個月就獲釋,就是不符合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