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聲援台北華光社區居民反迫遷、吃上妨害公務官司的五名青年,今天被高等法院各判處拘役五十日定讞。五人與聲援者在法院門口引燃包覆鞭炮的「集遊保障碑」道具,表達對判決結果的失望,也質疑蔡英文政府說要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誠意。
高等法院是在今天上午十點宣判,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五名被告包括張志綸、古振輝、潘承佑、林靖豪、郭冠均,昨天傍晚和聲援者從二二八公園遊行前往高院夜宿。遊行路線經過《集遊法》禁制區總統府前時,不忘突顯現行和立院修正草案中《集遊法》禁制區規定之荒謬,遊行隊伍特別停留約半小時,遭警方二度舉牌警告。今天獲知判決結果後,他們特別在門口引燃鞭炮,諷刺法院和新政府。
林靖豪表示,在本案中五人都沒有妨害公務構成要件的強暴脅迫行為,卻仍遭判決有罪:「法院花了三年時間進行訴訟,卻仍然無法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抗爭的自由。」林靖豪批評,目前《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法草案仍保存禁制區、強制排除等規定,他呼籲民進黨政府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
郭冠均則再次強調,妨害公務罪已經取代集遊法,成為打壓陳抗的工具,華光五人在大選前多次向民進黨陳情:「但民進黨對此一直不願回應,甚至在五二零當天上演民主進行曲。但是不好意思,昨天的遊行、今天的宣判都讓我們看到台灣的民主有一道底線,就是《刑法》的打壓!民主的進行曲到底走到哪裡了?」
去年12月,社運人士王鐘銘也因為另一起聲援華光迫遷戶的陳抗事件,遭高院判刑三個月。王鐘銘拒絕易科罰金,入監服刑。今天被告古振輝、張志綸、潘承佑、郭冠均、林靖豪五人,尚未決定是否拒繳罰金,入獄表達抗議。但強調仍會進行抗爭,捍衛百分之百的集會遊行自由。
本案辯論時,律師高涌誠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570號解釋,警察命令須有法律授權或接受司法審查,本案的書面要件只有法務部要在4月24日進行拆除,向法院申請「二名員警協助」,但大安分局在前一天晚上就動員了一、兩百名員警到場。且勘驗光碟中,現場民眾有針對警察命令,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提出異議,但警方並未依法回應。
2013年4月23日晚間,林靖豪、郭冠均、潘承佑、古振輝、張志綸等人,參加聲援翌日將遭拆除的金華街住戶惜別晚會,發現警方無預警提前封街,阻隔住戶與民眾進出。警民於深夜與第二天發生推擠,包括五人在內,共有八人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等罪名移送,另三人向檢方認罪獲得緩起訴。
檢方起訴指控林靖豪,在當天深夜持麥克風,請民眾聚集到圍籬前,並高喊「反迫遷」等口號,郭冠均等其他被告則分別「受煽惑」拉扯、翻越或推倒圍籬進入「管制區」造成員警受傷。檢方說此舉「已經超越國家與兩公約對言論自由維護之最大限度範圍」,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多位法學者對於本案與近年來多起民眾陳抗事件,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一事,表示不予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