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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警方刑求取供 鄭性澤再審無罪

2017.10.27
吳東牧/台中報導

台中高分院昨天撤銷豐原十三姨KTV殺警案被告的死刑判決,自2002年起背負開槍殺警之名的鄭性澤,獲改判無罪。再審法院認定:殉職員警蘇憲丕應該是被當場遭擊斃的羅武雄先開槍射殺;鄭性澤遭警方刑求,才在警詢與檢察官偵訊時「自白」開槍殺警,但與事實不符。

該案由檢察官為被告聲請再審並翻案,是台灣死刑案件首例。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陳幸敏囑託台大醫學院教授李俊億鑑定,認為原確定判決指開槍者為鄭性澤的說法有誤,去年五月台中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鄭性澤的死刑執行。

經過將近一年半的審理,再審合議庭推翻先前起訴書與判決中採用多項不利於鄭性澤的證據及「事實」認定,包括警詢與偵訊時「自白」、警方與在場證人不利於鄭性澤的證詞,以及先前鄭性澤義務律師團指出死刑判決中多項不合理的推論,包括:

x 鄭性澤警詢與檢方偵訊時「自白」開槍殺警。
x 鄭性澤在自己座位對蘇憲丕開一槍、又走到羅武雄座位旁補開兩槍。
x 蘇憲丕先開槍擊斃羅武雄,羅武雄無法開槍射殺蘇憲丕。
x 現場制式子彈彈殼掉落的位置在羅武雄左邊,不可能是羅武雄開槍。
x 證人梁漢璋等人在警詢時說,看到羅武雄在槍戰前交槍給鄭性澤。
x 證人蕭汝汶、張邦龍警詢時表示看到鄭性澤開槍殺警。
x 鄭性澤的手部驗出火藥殘跡。

警方刑求逼供、檢詢受持續性效力影響

鄭性澤在警局寫自白書時,右眼眶瘀傷清楚可見。
台中高分院的無罪判決認為,鄭性澤警詢時遭到刑求,才自白開槍殺警;受警方刑求影響,他接下來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也做出同樣的自白。這些對他自己不利的自白內容,也都與事實不符。

該案審判長黃仁松在記者會中表示,合議庭勘驗被告警詢時寫自白書的錄影,發現在被告寫自白書前,警方並未依法訊問被告的姓名等資料、告知權利事項,也沒有訊問被告如何涉及本案,錄影中直接出現被告書寫自白書的過程,違背辦案正常程序。此外,依照鄭性澤的就醫紀錄,以及進入看守所時的個人照片,顯示他在被警察詢問期間,臉部出現明顯的新瘀傷。

黃仁松說,鄭性澤臉部的瘀血,是警察借提以後,到他自白之前所產生的傷。從證據來看,是警察刑求,但是無法確定是哪一位警察刑求。因為鄭性澤被刑求時眼睛被蒙住,他自己也不知道是哪一名警察對他刑求。

記者詢問合議庭既然認定有刑求,是否發交檢方偵查?黃仁松表示,「會另外再做考慮。」

二階段開槍非事實

本案起訴書認為,蘇憲丕在KTV包廂內,遭鄭性澤在座位上以制式克拉克手槍開一槍擊中臉部,鄭性澤又跑到羅武雄的位置,朝著已經倒地的蘇憲丕補開兩槍,擊中頭部與右胸部。但被告辯護律師開庭時主張,鄭性澤根本未持制式手槍,與羅武雄中間坐了兩個人,難以跑到羅武雄的位置開槍,在場證人也證稱他始終在座位上,也沒人看他開槍,加上蘇憲丕應是面部朝下倒臥地面,胸部根本不可能中槍。

「二階段開槍」的說法,民間救援者製成動畫呈現不合理。

依照本案鑑定人臺大醫學院教授李俊億教授的鑑定與證詞,蘇憲丕所種三槍都是來自羅武雄的方向連續開出,蘇憲丕臉部先中槍,在身體往前傾倒的過程中,胸部、頭部又接連中槍。另一鑑定人警大教授孟憲輝雖認為蘇憲丕身上彈孔應該是從鄭性澤的位置開槍造成,但至少也認為三槍應該是來自同一方向、連續開出。判決據此認定,起訴書與歷次判決認為是鄭性澤「二階段開槍」並非事實。

殺警兇槍始終在羅武雄手中 沒有交給鄭性澤

包括再審無罪判決在內,歷次判決都依照彈頭來復線紋路,認定用來射殺蘇憲丕的槍枝應是克拉克制式手槍。但再審之前的判決都認為是鄭性澤開槍,而此次再審無罪判決,又依據在場證人高豫輝的證詞,認定應該是羅武雄持克拉克制式手槍射擊蘇憲丕。

審判長黃仁松表示,根據卷內證據記載,扣案的四支手槍都是羅武雄帶去KTV現場,並先將兩隻改造手槍交給鄭性澤。後來羅武雄在槍戰前拿著兩支制式手槍射擊天花板與酒瓶。

雖然證人張邦龍、梁漢璋都說看到羅武雄交槍給鄭性澤,但他們都說這是在羅武雄開槍射擊酒瓶之前。在這之後,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羅武雄在槍戰前又將兩支制式手槍交給鄭性澤。合議庭認為不能以張邦龍、梁漢璋的證詞認定,槍戰前羅武雄已將制式手槍交給鄭性澤。

彈殼位置無法排除羅武雄殺警

聲請再審之前的歷次判決書、起訴書,也以彈殼位置、羅武雄中槍部位等方式,試圖排除羅武雄開槍的可能性。

案發現場有子彈彈殼落在死者羅武雄的左方、鄭性澤右方。歷次判決根據台中縣警局刑警隊鑑識組長魏世政的說法,認為依照克拉克手槍慣性,子彈擊發後彈殼應從右後方退出,不可能落在羅武雄左方,因此認為開槍者不可能是羅武雄而是鄭性澤。

但依據台大醫學院李俊億教授提供的資料與打靶影像顯示,克拉克手槍擊發後,彈殼仍有可能跳到人體左後方。法院認為,無法排除羅武雄開槍的可能性。

羅武雄中槍後仍能朝蘇憲丕射擊

在場員警證詞,都說蘇憲丕先向羅武雄開槍。由於法醫許倬憲驗屍結果顯示,羅武雄胸部被擊中第一槍後,不會有任何意識及能力,因為該射擊處是心包囊內的大動脈,會當場斃命。

再審前的歷次判決據此認定,羅武雄先遭警用手槍擊中,已無意識及能力對蘇憲丕開槍,更不可能還有充裕時間在蘇憲丕中槍倒地後補開二槍,還擊中蘇憲丕頭部及胸部要害。不過再審合議庭認為羅武雄、蘇憲丕拿的都是可以快速擊發子彈的制式槍械,無法確認雙方的死亡順序,無法排除羅武雄開三槍擊斃蘇憲丕的可能。

鄭性澤手上火藥殘跡 不足以認定開槍

歷次判決也引用證人蕭汝汶及張邦龍警詢供述,認為鄭性澤有開槍射擊蘇憲丕。不過兩人後來在法院審理時都表示警詢時被刑求才配合警方說法。再審合議庭則是以「與事實不符」表示未採認兩人警詢時的說詞。

另外,被告的的手部雖被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但再審判決認為,在場蕭汝汶等人手部,也被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認為都無法作為被告不利認定的證據。

獲判無罪的鄭性澤隨即走出法庭,由廢死聯盟、冤獄平反協會等團體陪同舉行記者會。他感謝法官、檢察官以及協助奔走的民間團體,並在法院門口朗讀一封公開信給殉職員警蘇憲丕之子,表示當年他被押到蘇憲丕靈前下跪,腳鐐的聲音驚動了正在祭拜父親靈位的小孩子。他忘不了那個眼神,直到法院還其清白,才有機會清楚對他說:「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

信件提到,他知道雙方立場不同,但一樣是經歷人世間分離、仇恨、破碎等痛苦,「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鄭性澤再審獲判無罪後步出法庭。
鄭性澤與救援團體在法院門口舉行記者會。

鄭性澤表示,這封信放在他心中十五年。昨天以前,他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但從這一刻起,他要重新開始人生。他在這封信的最後告訴蘇憲丕之子:

在這裏,我祝福你!祝福你的家人!

殉職員警蘇憲丕之子也與被害人家屬代理人徐承蔭律師前往聆聽判決。對於判決結果,蘇憲丕之子表示尊重。媒體詢問他對於鄭性澤公開信內容的想法,他也說尊重,但強調:「畢竟我也不是當時在現場的,我要如何去判定說他講的是真的或假的?」

本案再審雖為檢方替死刑案件被告聲請再審,但仍可上訴。至於被害人家屬是否請求檢方提起上訴?蘇憲丕之子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再行打算。被害人家屬和代理人也發表聲明,期待未來司法制度更注重被害者權益,內容同八月份本案辯論終結時的法庭陳述。

鄭性澤透過公開信對蘇憲丕之子傳達:「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
殉職員警蘇憲丕之子(左)、被害人家屬代理人律師徐承蔭(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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