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最新
  • 類型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薪資
    • 非典勞動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精障刑責
    • 死刑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選罷法
    • 公民投票
    • 集會遊行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醫療
    • 影展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PNN臉書粉絲專頁
menu
search
search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薪資
    • 非典勞動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精障刑責
    • 死刑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選罷法
    • 公民投票
    • 集會遊行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醫療
    • 影展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首頁 議題 司法死刑 鄭捷案

有關鄭捷四月七日在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庭提出的意見

鄭捷案 2016.04.14
文/黃致豪

有關台北捷運殺人事件一案,被告鄭捷以死刑案件被告身分於今年四月七日經最高法院借提到庭,參與訴訟程序。當日,他本人經法院詢問後,也以死刑被告的身分當庭表示了些許意見。

這些意見,引起了一些討論;這些討論中,或許也包含了一些非刻意的誤解。身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我想我有義務依據當事人的委託真意,將他於四月七日當天在最高法院提出的個人意見全文,引錄如下:

我有三個部分要說。

第一、對於被害者及家屬,對不起我做錯了。我知道你們多數應該都不會原諒我,甚至互換立場的話,我也絕對不會原諒這個兇手,但是或許在你們之中有人需要或者能因為我的道歉而稍感心安,所以我還要再說一次,對不起。

第二個部分,我想感謝法官能夠聽見律師的要求讓我在最高法院出庭。打從一開始我就沒有想要打官司,是律師們以及還在乎我的死活的那些人勤奮不懈地鼓勵我,讓我覺得他們的努力不該白費,我才開始慢慢地配合律師的策略。或許我律師的努力到最後還是一場空,但是請法官多聽聽律師的聲音。

第三個部分是我最想講的。雖然跟本案無關,但或許能幫到很多人。我不是什麼專家,但就我所看到接觸到的,我覺得矯正署改名叫懲罰署比較實在。在監獄裡,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舉凡摺紙袋、做牙線棒、縫棒球皮…等,這些工作在社會上早已由機器或委外來取代,一個人關個十年八年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更別提在牢裡做那些工作所受到的傷害(手指變形、皮膚病…)及對更生人的歧視,走投無路之下只好去坑矇拐騙,繼續危害社會。於是仇恨開始連鎖,而監所正是這條鎖鏈的加工場,甚至司法體系也有一些值得改進的空間。但是似乎所有人都對此視而不見,任由仇恨在社會的黑暗面中累積,才有了之前的大寮事件。試問對於一個沒有未來的人,在沒有尊嚴的環境,沒有宣洩管道的情形之下,除了拼一把,還能做什麼?然而事件之後,大家只關心槍要藏得更好,門要關得更牢以外,沒人去注意到原因。他們所提的訴求更是石沉大海。我也認為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是對於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有沒有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的辦法呢?

反正我或許很快就會被判死刑了,但是為了這個社會,希望你們可以考慮我所提出的看法。

以上,是鄭捷當天以死刑被告身分在最高法院所公開提出的意見全文;由他本人事先寫在信紙上,當天在庭經法院最後詢問被告有何意見後,直接宣讀。其與被告在庭最後說出的語句間,容有微小差異,但確實是代表被告本意的最原始版本。

接下來,是針對這份聲明所引起的幾個問題,我盡我的職責所能,做出一點回應。

被告講這些是律師教的嗎?

不是。被告當日在最高法院的發言,事前並沒有經過律師以任何方式加以審閱、授意、教導、代撰、或是協助修訂任何字句。

身為被告的辯護律師,我們有義務、也確曾告知被告可能發生的法庭程序:萬一法院真的許可被告到庭,屆時或可能有發言機會,因此不妨預作準備;至若擔心因緊張或遭誤解所致的語意不清問題,也可把想法預先整理在紙上,到時宣讀。

至於被告的發言內容,完全出自其本人的自由意志;律師並無任何參與。

為何法院容許被告表達意見,但被害人與家屬卻無此機會?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一般包括被告,以及代表被害人的國家檢察官。

刑事訴訟的被告,以一人之身面對舉國的公權力。若是重大矚目案件的刑事被告,則除了須以一人之身面對舉國公權力之外,還有其後排山倒海的輿論和民意。這是為何稍微在意民主法治的國家,都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關注「正當法律程序」與「被告基本權」的保障之理—因為一個不留神,便可能出現「傾全國之力而殺一人」的狀況;若無中立的法律制度設計,要期待司法實務工作者去面對、抵擋這種壓力,只能靠運氣。

所以,有鑒於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特殊地位,特別是死刑被告面對剝奪生命刑罰的極端特殊地位,或許更加慎重就有其必要。提死刑被告到庭聽審並參與可能剝奪他/她生命的法律審程序,以及讓死刑被告在程序之後陳述最後的意見,正是這樣的慎重,在法律程序上的體現。

四月七日當天言詞辯論程序中,最高法院曾作出說明:為表示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的尊重,因此提本案被告到庭,參與訴訟程序;但最高法院也強調:這並不代表任何實質的審判結果。

此外,為了表示對被害人意見的重視,最高法院也特別說明:已經請最高檢察署事先接洽本案被害人與家屬,詢問他們希望檢察署代為在庭表達的意見。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日除了代被害人與家屬表示意見之外,也當庭宣讀被害者母親的悲慟來信全文。

整個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的訴訟程序,只是為了給被告發表意見的機會嗎?

不是。訴訟程序的重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序與被告基本權的保障,和公平正義與真相的追求盡可能併行;就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而言,也在於重要法律爭點的辯論、探索、與釐清。

本次被告雖然因最高法院借提到庭,因而得以表示他的意見,但我多希望這不是媒體輿論唯一關切的重點。身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夢想或許媒體願意多探究一點「正當法律程序」以及「生命權」的概念,或許也試著促成公民社會就這類議題的深入思考與對話。這兩個概念的辯論,在被告為世所棄、眾人皆曰可殺的時刻,尤其試探著一個公民社會的基礎性格。

退一步說,至少我們可以為了最高法院法官願意堅守正當程序以及對生命權的尊重所作出的努力,給予肯定和支持。

而這些,都是單純關注被告的一紙聲明所無法涵蓋的。

一個辯護律師的個人意見

最後,無論社會認為被告罪行多麼重大,當他決定用可能是人生最後一次公開發言的機會來幫他人發聲,而非為自己求生時,或許某程度也可能反映了被告的思路以及心境歷程的轉變。正如在再黑暗之處,或許也可能有機會冒出一點人性的綠芽。

至於身處於社會中的我們,是否決定因人廢言?是否決定對這樣的轉變可能性嗤之以鼻、視而不見?是否決定用無盡的相互攻訐取代深入的對話?那是每一個人良夜所終究必須捫心自問的功課。

(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意見,與律師團以及筆者以外之人無關)

本文作者黃致豪,執業律師。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All Contents Copyright,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客服專線:(02)26332000 傳真電話:(02)26349136 114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