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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土地環境居住權 華光社區

華光妨害公務案 法官質疑是否另觸集遊法

華光社區 2016.04.12
王祥維/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前年四月華光社區強拆時,五名聲援者被控妨害公務的案件。儘管檢方只起訴五人妨害公務,一審也依此罪名判刑,但法官當庭詢問檢察官,是否也起訴被告違反集會遊行法?檢察官稍後呼應法官的問題,並當庭指出,首謀應該是被告之一的林靖豪,原因是當天他穿背心、手持麥克風。

前年四月華光社區強拆案,共五名聲援者被以妨害公務罪名起訴。去年四月八日,一審判決林靖豪、郭冠均、張志綸、古振輝、潘承佑等五人拘役五十天,五人提起上訴。今日審判長在開庭時表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法院應該處理。所以必須釐清除了一審依《刑法》妨害公務判決外,被告等人是否也涉嫌《集會遊行法》犯行。

審判長邱同印先詢問五名被告上訴理由。林靖豪等人皆否認抗爭過程中,有妨害公務構成要件的「強暴脅迫」行為,或對員警做出任何肢體動作。被告之一郭冠均表示,他在抗爭過程中並未推擠圍籬,即使和民眾一同擠入圍籬,也並未對員警有任何知禮動作,更別說強暴脅迫。張志綸說,他只是對國家暴力做出「不對等的抗爭」,行使言論自由。

穿背心拿麥克風 林靖豪是聚眾首謀?

審判長邱同印接著詢問,起訴書曾提及警方於102年4月23日下午5時20分許,「舉牌命令解散,但當事人不為所動」等情節,檢方是否也該針對該段文字,起訴被告違反《集會遊行法》29、30條?檢察官李蕙如表示,起訴書中所犯法條部分並未列舉《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但依照起訴書犯罪事實的內容,檢方有起訴這些犯罪行為。

辯護律師高湧誠表示,雖然《集遊法》第29條仍有「聚眾首謀不解散」的罰則,但同法26條也提及解散集會遊行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依據法院向來的見解,4月23日晚間警方直接命令解散,顯然不符《集遊法》26條起訴要件。另外,起訴書中不但完全未指出當日警方要求命令解散的「首謀」,也沒有指出被告等當日有該法第30條所稱,以任何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毀謗公署。

檢察官則回應,起訴書提及被告現場演說有「強拆暴力」等言論,這已經構成《集遊法》第29條與第30條犯行。審判長追問檢方誰是首謀、誰侮辱毀謗公署?檢察官表示,林靖豪在現場穿著背心,左手持麥克風、右手高舉,所以首謀「應該是林靖豪」。

林靖豪開庭前在法院外質疑:華光至今仍然是一片廢墟,三年前出動五百個警察到底為什麼?
林靖豪的律師陳品安反駁,林靖豪雖然穿背心、持麥克風,但在現場只是評論公務機關不當作為,並未侮辱、毀謗公署;且法院勘驗光碟時,並沒有看到警方舉牌,就算有也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不能光以手持麥克風來認定首謀。

被告潘承佑的律師高涌誠主張,檢方提出蒐證光碟翻拍照片,應不具證據能力。他表示,錄影光碟是原生證據,翻拍照片是派生證據,依照直接審理原則,(翻拍照片)並無證據能力。何況翻拍照片的擷取有主觀意見,遠不如錄影光碟經直接審理勘驗後製作勘驗筆錄。審判長要求辯方應指出翻拍照片何處故意擷取、變造,在下次開庭時具體提出反駁。

審判長預訂下次庭期為5月18日,被告律師高涌誠表示,立法院目前正在修訂《集會遊行法》,修法方向非常可能將目前法條中的各種犯行除罪化,希望將下次庭期訂在立法院這個會期結束之後。但審判長沒有同意。

社會各界對於現行集會遊行法的多項管制與處罰措施早有批評,本屆立院時代力量、民進黨對於提案修法將多項行為除罪也有共識。日前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也召開記者會,認為除了修正集會遊行法,也應一併檢討「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被政府拿來打壓言論自由的罰則。

妨害公務罪打壓言論自由

今日開庭前,被告和聲援者也於高院刑庭外召開記者會,抗議「妨害公務罪」成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記者會最後,被告和聲援民眾共同拉倒象徵國家暴力的圍籬,呼籲司法勿成為行政濫權的打手。

林靖豪表示,華光強拆至今將滿三年,許多弱勢民眾、老人被迫離開,「但三年後的今天,華光仍然是一片廢墟,三年前出動五百個警察到底為什麼?」

稍後在法庭上被檢方指為當天集會遊行「首謀」聚眾不解散的被告林靖豪說,政府完全沒處理居民的居住權,反而控告聲援者。因此二審判決要觀察兩個重點,一是國家濫用《刑法》作為打壓社運的工具,高等法院究竟要成為國家幫凶,或站在依法判決立場,還給人民公道?此外,在弱勢者居住權保障上,高等法院要站在人民這一邊,或是做暴政的幫凶?

王鐘銘呼籲二審法官不要濫權判決。

同樣因聲援華光社區、在行政院前抗爭被判妨害公務的王鐘銘,目前已服刑完畢。王鐘銘指出,無論錄影帶或口供,都看不到五名被告強暴脅迫,「有人甚至沒有出現在畫面上」,卻在一審被判妨害公務。王鐘銘呼籲二審法官,不要再濫權判決。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毛振飛則高喊「抗爭無罪」,痛批國家只為百分之五的有錢人服務,用訴訟手段對付弱勢人民。

台權會法務王希指出,台權會統計2014年陳抗事件35件一審判決,妨害公務就佔了18件,其中15有罪 件,「妨害公務已經是警方最喜愛的工具。」事實上,無論選前選後,聲援華光被告小組都曾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陳情,希望除了修改《集遊法》外,民進黨也應檢討《刑法》妨害公務罪名遭濫用的現象。

迫遷戶:誰當權都沒改變

華光住戶代表王禹奇今天也到現場聲援,並無奈提起部分住戶目前的困境。他說,無論誰當政都沒有改變,有權力的人看來都是貴族世家,無法感受社會低階的人是怎樣的困難。陳水扁是三級貧戶之子,但沒有更照顧底層人民;國民黨政權重新上台後,也沒有照顧他帶來的廣大雇員。

王禹奇說,華光只有兩種人,一種是逃命來的人,主要是隨政府來台的雇員;另一種是想活命來的人,包括沒有資產的北上佃農和工人階級。司法體系判決這些人「不當得利」,「連住在加護病房等死的都被告。」王禹奇表示,官僚似乎認為不提告就是不當圖利,「他們只會依法行政,不敢正視我們眼睛。」

王禹奇目前已搬到新店,他的雙親過去是法院職員。「以前院長說有磚有瓦,我們可以在空地上自己蓋房子,但就沒有權狀。我爸爸也曾有機會搬到配戶,但院長跟他說你自己就有蓋了,機會讓給別人啦。」王禹奇感嘆,過去逃難來台,二十萬戶有五萬戶是違建,所有權概念和今日大不相同,同個社區的不同住戶,命運也截然不同。

王禹奇說:「我們一條六米巷子,巷子這邊是不當得利賠錢、巷子另一邊是國家補償兩百萬,社區邊緣、杭州南路另一邊,則是配售國宅。」除了居住權本身,住戶的社區脈絡也被完全拆解:「有一戶,他哥哥是精神病患,弟弟送貨薪水三萬多,拆遷後爸爸送安養院、哥哥送精神病院,媽媽分配到貧宅、但家人不能同住。另一戶可以住貧宅,但老人家坐輪椅無法出入,只能放棄。還有一個八十幾歲老兵,被送到花蓮榮民之家。」

王禹奇感嘆,逃難來台二十萬戶有五萬戶是違建,同個社區的不同住戶命運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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