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李明哲的案子,今年去了二趟日內瓦拜訪聯合國人權機制,這是我進台權會工作以來,第一次在一年內這麼頻繁進出日內瓦聯合國總部的各大樓。
在出發去聯合國之前,我曾經在由台灣民主基金會所舉辦的「在台灣遇見劉曉波」晚會上發言落淚,說我們一定會直挺挺的把我們的訊息帶進聯合國。不過,直到走進「強迫失蹤工作小組」的會議是做報告之前,我們都不大相信,我們真的可以在裡面報告。甚至,已經約好「備案」,就是在外面見面、報告。
首先,因為收到中國官派律師電話之後,原訂跟我們去聯合國申訴說明的家屬,李凈瑜,放棄去聯合國,改去中國旁聽法庭審判,為了不是去為這個荒謬的「公開審判」背書,而是為了可以見她先生一面。
而原訂去聯合國的行程有二部分,一部分是聯合國的人權理事會,也正在開會,所有很多國際人權團體(INGO)舉辦了很多周邊會議(side event),討論相關議題。其中,「國際人權服務」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也幫忙安排了一場周邊會議,邀請家屬李凈瑜擔任與談人,地點也在萬國宮裡面。
收到了李明哲的開庭訊息之後,我們也立刻跟對方聯絡,表示家屬可能不會參加與談,會去中國,並表示會由我們代表出席。但對方卻並未幫我們二個來自台灣的NGO:台灣人灣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申請出席證。因為這個烏龍,9/12的周邊會議,我們無法出席,只能由ISHR幫我們代為宣讀家屬的聲明。
「國際人權服務」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是在日內瓦的國際組織中,少數有中國program的組織,長期以來也一直關注中國人權問題。大部分的國際人權組織,即使有亞洲部門,也不見得會有特別關注中國人權議題的部門。即使我們都知道,中國這個國家,牽動及製造了很多人權問題,但似乎真的願意費力氣,設置部門或研究專員在中國議題上的國際團體卻是不多。上次六月底,我們來日內瓦時,ISHR也協助幫我們安排見了很多駐日內瓦的其他國家使節,並提供部分經費協助。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希望9/13下午與「強迫失蹤工作小組」的見面可以在「萬國宮」舉行,這也是家屬原本的期盼。雖然,跟「強迫失蹤工作小組」的見面,根本需要不申請出席旁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名牌,但是當我們早早給「強迫失蹤工作小組」我們的與會者名單時,「安全部門」卻告訴「強迫失蹤工作小組」,我們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可能會進不來。於是,「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不斷來電詢問,因為他們真的很希望見到我們。
我們便想,如果可以申請到旁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名牌,就可以先知道是否能進入會場,若我們順利進入會場,便可以直接在「萬國宮」跟委員們見面。於是,我們又另外找了具有聯合國諮商地位的「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fidh),幫我們寫信,讓我們得以申請進入「人權理事會」的名牌。
如果沒有拿到第一關的「名牌」,自然連進去都無法進去,根本不用談到第二關「檢驗護照」的問題。而且,也不是每個具有「諮商地位」的團體都會願意幫我們寫信,因為「諮商地位」是每年審核,很多團體也會「自我審查」,不要牽涉到爭議敏感事件,所以,寫信雖然看起來很簡單,但寫信的團體其實也承擔著「諮商地位」被撤銷的風險跟壓力。
在一邊不斷持續等待中,9/12下午,因為無法出席會議,我們便去了「中國駐日內瓦聯合國代表處」,舉著「抗議黑幫中國政權,立刻釋放李明哲」的橫幅標語拍照,並將我們印製的英文傳單,送進他們的信箱。
直到9/13凌晨,我都還在寫信給人權高專、副高專、人權高專秘書處人員詢問,並請外交部人員及fidh協助我們做確認,一直到9/13上午,我們才收到確認通過申請的信。
不過,即使有了這個確認信,在第二關「檢驗護照」時,還是會被刁難。於是我們又等待了一個上午,到了下午,比較接近與「強迫失蹤工作小組」開會的時間,才拿著我們確認通過的條碼,及「強迫失蹤小組」的信,直接去試試看。沒想到,一切意外的順利,並未受到阻擋。後來,陪同我們進去的日內瓦代表處人員跟我們表示,其實他一直不敢離開我們,一直等到我們真的走進「強迫失蹤工作小組」的會議室,他才鬆了一口氣離開,因為他認為我們隨時都有可能被發現,然後被攆出去。還好,這件事情也沒有發生。
「強迫失蹤工作小組」關切的重點
而進場報告之後,我們才發現,所謂的「翻譯」,其實不是中文翻譯。而是幫主席及其他報告員翻譯,當他們講法文或西班牙文時,翻譯人員會將之翻譯成英文,而根本沒有中文翻譯。所以,如果我們約在「外面」見面,也就是我們必須自備可以翻譯法文或西班牙文的人員,而不是自備中文翻譯。所以整場我們是用英文報告及問答。
我先簡單報告了李明哲的先生,李凈瑜女士,當天為何無法出席的原因。同時,我再次強調,李明哲是台灣公民,不是中國公民。如果所謂的「釋放」,是讓李明哲無法出境回到台灣,形同沒有釋放。我也再次強調週一的審判,中國政府所謂的「犯罪」,其實都是一個人權工作者每天都在做的事情,這是每個人所享有的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執行長,黃怡碧,也特別強調,李明哲在台灣所做的事情:「上網發微博、微信、發臉書」,卻在中國被定罪,這是很荒謬的事情,這意味著你我每一個人,不只是台灣人,都可以這個理由被中國政府逮捕定罪。
「工作小組」特別跟我們確認,李明哲在審判後,是否已得知關押地點?何時會宣判?宣判之後,是否會知道關押地點?我們則是回覆,中國在審判過程中,並未告知關押地點。宣判之後,是否會公布關押地點,也不確定。因為過去,如果是被判「監視住居」者,並未揭露關押地點。
長達四、五十分鐘的問答,「工作小組」提出很多問題,也特別強調,他們理解兩岸的關係很緊張,他們「絕對不會因為政治因素,而對於個案有不同差別處理。」
但我也必須要說的是,過去,台灣也曾有冤獄個案,透過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機制去做申訴,但是特別報告員卻將個案轉給北京政府,導致這樣的申訴最後對於此個案並無實質助益。但,也是有「特別報告員」曾針對台灣的「樂生院」迫遷案,發出聲明,當時他們用比較委婉的方式,並未聲稱「台灣政府」或使用「國家」等字眼,而是用「台灣當局」,來寫這份聲明。所以,有時候,是否受理案件,是否能有意義的處理人權侵害個案,仍是端看「特別報告員」本身的意志及敏感度。
必須要說的是,也只有「強迫失蹤工作小組」才有「跟家屬或申訴團體」見面的機制,其他的「特別報告員」其實都是獨立專家,而非由好幾個專家組成的「工作小組」,而像是「任意逮捕工作小組」其實也比較只有書面審理,並未有與個案家屬見面的機制。
到哪裡都不自由的「集會遊行」
而這次,要到日內瓦之前,我們也聯繫的「歐洲台灣協會」及「瑞士台灣協會」,想說如果進不去的話,可以有一場從萬國宮走去「中國駐日內瓦聯合國代表處」抗議的行程。
但經過我們詢問當地的人權組織,才得知原來集會遊行竟然要「一個月」之前申請,所謂歐洲大多為人權先進國家的幻想立刻幻滅。也是這次來,才聽說,原來為了習近平要來聯合國,瑞士警察局曾經「取消」過已經取得「許可」的藏人集會遊行,甚至聯合國還要求人權機制的所有工作人員下午三點前下班,不讓他們有機會抗議。甚至還「第一次」規劃了所謂的「禁制區」,禁止集會遊行。
所謂的先進國家,所謂的聯合國,遇到強權的時候,還是全部都轉了彎。
結語
其實,之前去參加一些聯合國的相關培訓時,常常會有一種學了要幹嘛的感覺,雖然知道很多人權團體都在用相關的機制跟論述來處理人權侵害案件,但因為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常覺得我們學了也無法致用。
有時,甚至也常常會覺得「聯合國憲章」開頭的:「We, the peoples of……」的文字也很虛偽,因為總是把「台灣」排除在「人權保障」的範圍之外。
但是當台灣政府自己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我們開始有機會參與政府自己所舉辦的「公約審查」,也開始有機會在國內運用公約的論述去捍衛權利。但這倒是真真實實第一次,我們走到聯合國,在正式的會議裡面,去做一個案件的申訴的報告。
這次的經驗很特殊,因為侵害人權的國家是中國,所以他們受理了。但下次的案件會怎麼樣,其實沒有人會知道。
因為我們是非會員國,從包括大門到底進不進得去,受理之後是否可以被正常對待,都有很多「不確定性」。
但是,當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怡碧,取得家屬同意之後,填完了長達數頁的申訴問題之後,才使得這個戰場得以展開。
我們當然不希望我們常常去聯合國,因為那意味一直有人的人權受到侵害。但是當這類的事情一再發生,而我國政府自己又完全沒有救濟管道及解決途徑時,未來,我們恐怕也只能更勇敢地去嘗試各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