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今天就去年五月北投某國小女童遭殺害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龔重安獲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雖認定龔重安雖有思覺失調症,但犯罪行為並非因其病症誘發,犯罪時也未喪失辨識能力,不適用刑法19條的不罰或減輕條款。法官並認為,被告犯行屬於可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因犯罪動機與目的與罹患精神疾病「有極大關聯」,如果透過監禁、教化矯治偏差行為,因妄想而產生犯罪動機的狀況應該不復存在,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此外,龔重安犯案後自行打電話報警處理,雖然符合自首要件,但判決認為這是被告為了要透過司法偵審「解決個人困擾」,並非真誠悔悟,也尚未對被害人與家屬表達歉悔,因此也沒有適用刑法62條自首減刑條款。
龔重安聆判後沒有特別情緒,在法警上戒具後隨即離開法庭,沒有透過律師表達看法。家屬今天並未到庭聆判,也尚未公開對判決結果表示意見。
判決認定,龔重安25歲起即陸續有關係妄想、妄想性感受、幻聽等症狀。但被告因不知是精神疾病,而未曾就醫求助。受到病症影響,被告產生情緒壓力,曾企圖自殘未果,最終心生殺人紓解情緒壓力的意念。
法院新聞稿指出,去年5月29日本案發生當日凌晨,被告即曾攜刀騎車,在台北市至善路一代尋找行兇對象,但後來作罷。他下午再度騎車到北投市區,行經自己曾就讀的小學,再度萌生行兇意念,翻牆進入這所學校後,尾隨一名不認識的八歲劉姓學童行兇,導致被害人大量出血,送醫不治。
龔重安在檢方偵訊與法院審理期間,分別接受榮總的精神狀況鑑定,以及警察大學的心理評估鑑定。兩份報告皆指出,被告有幻聽、妄想症狀,是「思覺失調症」患者。
案件審理期間,龔重安的律師王展星等人在法庭表示,被告先前擔任保全與行政工作時,陸續有不嚴重的症狀;但自前年從事快遞工作期間,幻聽症狀幾乎24小時持續,聽到有人對他進行負面批評,包括說他笨、工作能力差、沒用、沒錢、沒女友等等。「思覺失調症」導致他活在自己建構的主觀想像世界,長期處於被控制、被迫害的關係妄想狀態。
律師主張,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相關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59決議第七項,法院不得對患有精神疾病的龔重安判處與執行死刑。不過法院在新聞稿中雖提及此點,卻並未直接明確加以引用,而是在附加「尚有經專業治療而治癒或改善之可能」、「非屬無教化遷善之可能」 的條件下,判處無期徒刑。
在榮總鑑定報告中,雖然提到被告殺害女童,是「出於本意」,並非受到幻聽、妄想的直接影響,但鑑定人在法院作證時也表示,關鍵在於,被告長期受到幻覺困擾,讓他想要尋求擺脫,最後乾脆做一件傷害的事情、透過法律的審判,讓大家不要再這樣對付他 (即一直有人議論、批評他的幻聽狀況)。
榮總的鑑定指出,被害人與龔重安並不認識,也沒有出現在被告的妄想當中。法官在審理期間曾質疑,龔重安殺害一個沒有出現在他妄想當中的被害人,應該無法達到想要結束被他人議論的目的。鑑定人則表示,他認為被告只是在嘗試各種方法無法擺脫困擾之後,不知道是怎樣的轉折,才會出現這種奇特的邏輯。
在警大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提出的鑑定報告中指出,龔重安因缺乏自信、無解決能力,習於在衝突時選擇退讓,難以建立現實觀點,在惡性循環下,提昇他面對環境的認知扭曲,也促發情緒張力和強度越加失控。
鑑定也提到龔重安有被控制與被害關係妄想,覺得自己被窺視、嘲諷,感到憤怒,卻因孤立、不敢反抗,累積到最後覺得自己被逼入絕境,才決定「做一件可以反擊控制他的人的事情」,於是就「找一個比較容易下手的」。
但在鑑定人在法庭上也提到,被告在傷害被害人時,妄想也疑似出現。例如被告曾經向鑑定人表示,被害人曾經回過頭來跟他講,「你這麼逞兇鬥狠也解決不了你的問題。」這表示被告覺得「被害人也知道他的事情」。
沈勝昂開庭時也指出,龔重安除了妄想之外,也可能有一些幻覺。比方在測試時,被告對於中性的臉部表情,會認為是「快樂」;但聽到中性的聲音,卻會解讀成「生氣」。沈勝昂說,這代表被告的內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