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生228】首例外籍受難者求償 法院判賠600萬
日籍灣生青山惠昭向二二八基金會求償的行政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青山惠昭勝訴,二二八基金會應核發600萬元,作為惠昭之父惠先於二二八事件時受難失蹤的賠償金。二二八基金會將在下週三緊急召開董事會,決定是否上訴。
這也是首件外籍受難者家屬向二二八基金會求償的案例。儘管一開始遭到基金會駁回,但兩年半後的今天卻獲得法院支持。現年72歲的青山惠昭宣判後表示,心情相當激動澎湃。就他所知,在琉球還有三起類似案例,也將在明年二二八基金會求償期限截止前提出申請。他還說,琉球有不少灣生,知道這個消息大家應該都相當高興。
69年來都在台灣天空的我的父親,知道這個結果,會是如何高興。經過長年歲月,他總算可以毫無遺憾;而在天國共同守護我的母親,他們應該正在一起高興吧? 青山惠昭下午的記者會中表示,雖然前台籍日本兵、慰安婦的問題還是存在,但這個判決超越了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非常了不起。」
青山惠昭在記者會一開始先向台南地震的罹難者與家屬致哀,並帶來沖繩二二八遺族的捐款。
陪同青山惠昭共同舉行記者會的台灣律師、人權團體、學者肯定判決結果,以及判決內容引用兩公約普世人權保障的精神。他們除呼籲二二八基金會不要上訴,也希望日本政府正面面對前台籍慰安婦、日本兵的人權迫害事件。
上午到庭聆判的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表示,會盡快向法院取得判決理由,提供董事會研議是否上訴。身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他下午也不尋常的出現在記者會場表示,同為受難者家屬,特地請假前來,並以個人身分與去留保證,基金會將在下周日政府二二八紀念活動之前得出結論。
身為敗訴被告代表的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不尋常地出席原告舉行的記者會,表明同為受難者遺族的心跡。
外國人獲賠 意義非凡
青山惠昭的父親青山惠先是鹿兒島海域極南端、距沖繩最北僅22公里的与論島人。二戰前夕,他與琉球人的妻子渡慶次美江落戶基隆社寮島(即今日和平島)的琉球人聚落,以捕魚為生。太平洋戰爭期間,他被徵召前往越南;日本戰敗後1946年遣返鹿兒島。約莫同時,妻子美江與年方兩歲的灣生惠昭,引揚回到沖繩。陰錯陽差之下,1947年3月,當年37歲的青山惠先從石垣島上船,打算前往基隆尋找美江母子;靠港後卻碰上228後續的基隆3月屠殺,研判遭國民政府軍隊劫掠後押至社寮島千疊敷一帶殺害。
基金會的專家審查小組審查後,原本一致決議要賠償最高額度的600萬元,但送至董事會後,內政部的代表董事認為,本案應參考國賠法的平等互惠原則,最後在2014年12月,認定日本人不適用二二八條例,駁回申請。隨後,提出訴願也遭駁回。
青山惠昭的行政訴訟代理人,律師薛欽峰、劉又禎、陳緯諴,對法院的翻案判決表達肯定。薛欽峰說,本判決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彰顯普世人權保障,認定二二八條例保障的是受難者,當然包括外國人。
律師團在訴訟中主張,二二八條例並非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也沒有條文指出外國人需有平等互惠原則的適用,應基於兩公約人權保障無國界的理念,適用於外國人,因此基金會應准許青山惠昭的賠償申請。
「尊重主管機關」? 判決指摘基金會未超然獨立
儘管法院判決傾向認為二二八條例是國賠法的特別法,但仍撤銷了二二八基金會駁回賠償的處分。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基金會的三項錯誤。這些錯誤的源頭,則是內政部發函的錯誤見解:
・應優先適用二二八條例,卻回頭適用國賠法:
在本案中,國賠法是普通法,規定外國人求償要適用平等互惠。二二八條例是特別法,沒有明文規定要平等互惠。
法院指出,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特別法應比普通法優先適用。但內政部卻要二二八基金會適用國賠法。
・即使談國賠法平等互惠,內政部的解釋也錯了:
判決指出,國賠法15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要件是:依條約、或某外國法令、慣例,我國人若在該國享有與該國人同等權利,則該國人就可以適用我國的國賠法請求國賠。內政部卻說,必須該(日本)國法院曾有准許我國人求償的判決先例,才算平等互惠。
法院認為,內政部的這種解釋,並不符合國賠法規定。
・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卻聽了內政部沒拘束力又出錯的見解:
法院表示,二二八條例規定基金會要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且內政部的函文見解,對基金會並無拘束力。二二八基金會的審查小組原本經過調查,已經做出要賠償的決議,但最後董事會卻說要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法律見解,引用前兩項前提已出錯的結論 (必須優先適用國賠法、必須先有准許我國人求償的判決先例) ,推翻審查小組的原來決議。
判決指出,二二八基金會最終不准青山惠昭的賠償申請,違背基金會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這項處分並不合法。
民間質疑內政部 籲勿再伸黑手
青山惠昭的律師薛欽峰認為,內政部對本案顯然有特定立場,將日本不賠台籍日本兵、慰安婦牽扯進來,要求二二八基金會駁回青山惠昭的申請,審案件過程中,有曲解、甚至隱匿法務部法律意見的不尋常狀況。
「這部法律要保障的是人民而不是政府。」薛欽峰說,「如果依照內政部的解釋,因為日本政府不賠償慰安婦,台灣政府就不對自己做錯的事情做賠償的話,受害的永遠是兩國最弱勢的人,政府卻不受追究。」
薛欽峰說,法院現在清楚指摘二二八基金會受內政部錯誤見解干預,沒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希望二二八基金會裡面,內政部的代表董事,不要再用其他方式干擾基金會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的立場,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代表內政部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的次長林慈玲,傍晚受訪時堅稱,當初是「綜合各部會意見」才在董事會中提出書面意見。她至今認為當初的見解沒有錯。不過接下來,將「尊重法院與基金會決定」。
青山惠昭
青山惠昭/二二八事件罹難者家屬
各位好,我是今天受到勝訴判決的原告青山惠昭。謝謝大家。首先我要對二月六日台灣南部發生地震有116為犧牲者祈求冥福,對於遺族也由衷表達哀悼之意。這次出發前,琉球的台灣遺族會也為地震募款,十萬日圓為數不多,要捐給台南遺族。
關於我父親青山惠先在二二八事件的賠償請求訴訟中,我的請求被接受,在裁判中得到漂亮的勝利,這可以說是一個宣揚人權正義的劃時代判決。對於南國春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在台灣支持我的學者、朋友,以及在沖繩我的各位,我從心裡面表示謝意,謝謝大家。
69年來都在台灣天空的我的父親,知道這個結果,會是如何高興。經過長年歲月,他總算可以毫無遺憾;而在天國共同守護我的母親,他們應該正在一起高興吧?
法院判決228基金會必須賠償,在台灣社會高度重視人權課題的情況下,應該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前台籍日本兵、慰安婦的問題還是存在,但這個判決超越了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非常了不起。
我在日本被稱為「灣生」。228事件發生時我才3歲,幾乎沒有什麼記憶。但是回到我出生的社寮島,心情依舊無可言喻。
我們這邊的遺族都已經採取DNA,交給馬偕醫院的林媽利醫師保存。現在也希望在和平島採集遺骨的檢驗比對能早日有結果。
即將到來的二二八事件69周年紀念儀式,沖繩犧牲者的家族與支持者,也會來台灣參加追悼與交流之旅。這個判決的結果可以讓我們期待台灣與沖繩的友好會有更大的發展。
最後呼籲台灣政府單位與基金會,能真摯地接受這個判決,公開宣布不要上訴。這是二二八事件第一個外國人案件的審判,也是一個禁得起後世檢驗的一個了不起的決定。
薛欽峰
薛欽峰/青山惠昭案律師
對於這次法院的判決引用兩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肯定外國人受政府侵害,也應享有救濟及賠償的平等對待,要表達敬意。
青山先生的父親因二二八事件受難透過二二八基金會的調查及釐清,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行政訴訟過程其實僅在於釐清法條的適用問題,內政部不但未將法務部、外交部等單位的函示轉給基金會,卻擅自以錯誤的法律解釋來干預「二二八基金會」的獨立運作,是非常不當的示範,內政部作為二二八基金會的董事代表之一,應秉持補償條例精神參與會議,而非做不當干涉。若繼續有此情事,也不排除追究責任。
廖福特
廖福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228事件已經長達69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這份判決是非常遲來的正義,也是台灣政府面對自己迫害外國人的事實,有其時代意義。
國家如果不賠錢,其實還不只是錢的問題。「給錢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確認他們是國家人權事件當中的被害人與家屬。」
兩公約施行法從2009年以來,經過多年,被行政法院系統適用的狀況不是非常好,有的不用、有的亂用。但以這個案件來看,不只討論國內法律,更適用了兩公約普世性保障。希望本案判決成為未來行政法院系統的借鏡,實質上適用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保障所有人的權利。
呼籲二二八基金會不要再上訴,更嚴正訴求內政部切莫在新舊政府交替之際,執意干預二二八基金會,應秉持的獨立運作,徒增後續不必要的爭議。
這個案子本來二二八基金會就決定要賠償,講白話只是內政部搞不清楚狀況。呼籲過渡政權內政部,不要在520之前要求基金會上訴,造成更多後續糾紛。
作為一個人權團體,不只要呼籲台灣政府,包括日本政府,也應該面對過去人的權侵害事件,比如台籍日本兵、慰安婦等等。如果台灣可以面對過去的人權侵害事件,我相信日本應該也可以面對。不要告訴我們那是過去的歷史、裡面沒有人權的迫害。應該要誠實面對這些事件。這件事情可以當成一個正面的借鏡,日本政府應該好好思考這些事情。
陳俊宏
陳俊宏 / 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
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陳俊宏教授表示,這個判決的重要意涵,以及留給台灣日本社會的思考是:不要在嚴守狹隘的國家主權界線,區分本國人、外國人,而應該展現國家對於歷史錯誤的深刻反省與作為。也希望這個判決成為往後政府各單位推動人權政策的指標性案例。
此外,也要提醒蔡英文政府,有關推動我國轉型正義的許多歷史檔案,仍尚待系統性的整理與探索,歷史責任也尚未釐清。除了賠償,政府仍有許多工作尚未完成,包括國安法第九條,應讓過去的白色恐怖的歷史個案有開啟重審的機會,檔案法的歷史檔案的公開,也應儘速修正。新政府及新國會皆應加速推動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讓未來不要再發生像這樣的案例。
廖繼斌
廖繼斌/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
我的官方身分是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兼二二八紀念館的館長。私人身分是二二八事件的家屬,祖父自二二八事件失蹤至今。
先用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的身分跟各位報告,這個案子基金會慎重處理。這個案子我準備庭、辯論庭、宣判庭都親自去了。
事實上行政機關處理上訴案件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思考。第一種:打到死,絕對不認錯。第二種,看看人家講的有沒有道理。有的道理是跑遍全宇宙,那就不要上訴了。
上次董事會做了一個特別決議,要求我在宣判後趕緊拿到判決理由,要特別開一次董事會處理是否上訴。明天上午十點,先開審查小組會議做成決定,下禮拜三下午兩點半特別加開董事會處理是否上訴。
我身為執行長,對個案審查沒有置喙餘地,但職責是把事實、證據查清楚,第二是把法規查清楚。這個案子,法務部轉了三個公文給內政部,內政部只轉了一份給我。訴訟中我主動跟法官講不知道法務部的見解,我明天也會跟審查小組自請處分,這是我失察,沒有查清楚。我只能點到這裡,不能講太多。
我們初審小組其實三次都認為這個案子沒什麼好講的,就像很多前輩講的,二二八事件是要處理老百姓受冤屈的法律,所以不用考慮政府的立場。政府之間要怎麼弄不是本會要去考慮的。所以三次審查小組都很堅決建請董事會通過,以普世原則補償青山先生。
我們明天也會把漏掉的兩份法務部公文,報給初審小組,也向在場的青山先生,以及法律上是對造的律師報告。
行政法院很罕見撤銷處分跟訴願決定,並且課我們義務,說你們就給了吧。講這麼多,你們從我的語氣、態度,應該了解我心中的想法。但我跟各位報告,我薪水領再多也只是基金會的幕僚長,我們董事會是合議制的,不過我會盡我的良心跟政府給我的權責,在最短時間內把各位的訴求圓了。
以下站在我是家屬的立場講,二二八條例,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平等互惠,這個我們已經講爛掉了,立法的過程也根本沒想到要不要排除外國人,反正被政府欺負就賠你。我們二二八族群的觀念就是你把人殺了就要賠。
其次,我也敬佩青山先生。事實上,基金會84年成立,賠償9年一直到93年失效。從93年到102年,這中間講白一點,家屬不能申請、無利可圖,可是青山先生在陳總統時代就多次來參加我們的活動。他根本就不是為了錢來主張自己是二二八家屬。第二點要跟青山先生謝謝,他明明知道我是一個孬種的人,講了半天支持他的見解,可是為了領薪水又不敢講真話。原來董事會原則通過、後來又駁掉他的申請。他從訴訟的準備庭、辯論庭,到今天早上宣判庭,沒有給我臉色看。我欽佩他其實是為了正義、為了家族的一口氣。請在場日文好的人翻譯給他,我個人代表二二八族群,以有這種二二八的夥伴為榮。
第三點,下禮拜二二八中樞紀念儀式,青山先生會帶一掛人來。我用我家屬、個人的身分保證,一定在二二八以前給各位一個結論,要不然我就不會在二二八這邊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