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到底算不算弱勢?這個問題,顯然是不同位子,就是不同腦袋。
檢察官不斷訴苦,現在的檢察官難為。不能羈押、不易監聽,其它的強制處分手段也逐漸消失,辦案甚難。反之,律師和被告感受到的是另一個光景,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依舊強大,法院核准監聽票的比率很高,監聽線直接連上電話線,犯罪事實被監聽就算,錄音皆是「全都錄」,隱私幾乎全面不保。再說被聲請羈押的被告,由於案件才剛剛進行,或者是檢察官才剛剛收線,聲押的速度通常很霹靂,人民防不勝防。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禁止閱卷,常常無從防禦檢察官的攻擊。法官准予羈押的心證門檻較低,一旦裁押,人就是直接「拜拜」兩個月。事後就算交保,甚至判決無罪,人身自由已被侵害不在話下,名譽和人格受損,大概也是難以回復。
其實,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名譽、人格權,也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保護目的,如果適當開放偵查中閱卷,能夠達到這個目的,或許是一個平衡犯罪偵查和犯嫌名譽的方法。
其實,因應政府引進兩公約,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本就有意適度開放被告的偵查閱卷權。總是因為法務部的誓死反對,修法協商時,即便限縮到僅能閱覽「羈押庭的法院筆錄」,甚至再限縮到「只閱覽而不能抄錄」,最終仍是胎死腹中。
檢察官當然有其理由,大抵就是「偵查尚未完備」,尤其是有共犯在逃,或者是擔心證人串證的案件,不能讓「被告的律師」閱卷,以免「洩露偵查的細節」給其他人。檢察官的目的,是為了將所有的壞蛋繩之以法,不要有僥倖的漏網之魚,無可厚非。
仔細想想,被限制偵查中閱卷的人,其實是律師,因為被告根本就沒有閱卷權(就算到了審判中,頂多也只能請求交付筆錄)。這樣的思維,除了不相信被告,也就是不相信律師,不僅僅是擔心被告,也擔心律師會偷證據、改證據、騷擾證人、或教導串供。
當然,或許所有制度的設計,本來就不應該相信任何人,只要是人就有弱點,群體必會有害群之馬。如果有律師膽敢如此,在事證調查清楚明確後,當然應該要受到除名或甚至是刑事的制裁。
同理,檢察官也是人,誰又能保證絕對不會受到警方的誤導、自己的誤判、對證據的誤讀,而在倉忙之際就聲押被告?在我國司法仍偏好羈押的現況之下,法官囿於時間壓力,證據又不是自己蒐集,檢察官又非必要開庭,堅決不讓被告的律師看完卷證之後,再來好好答辯,會否有過度侵害被告刑事程序保障之虞?
開放偵查中閱卷到什麼程度,是一個政策如何決定的問題。光聽檢察官對案件「辦不下去」的憂心,或是辯護人對被告「被矇著頭打」的憤慨,都只不過是片面之詞,若只淪為立場之爭,相信雙方也都能夠舉的出個案互相攻擊。只是,無限上綱自己的立場並非好事,應該要就事論事。
掌握國家公權力的法務部,應該要儘量去調查,讓數字說話。近年來,依據我國現行的司法實務,究竟有多少聲押的案件?倘若讓律師閱卷,可能如何「失控」?對於犯罪偵查的損害又是如何?又有多少是羈押後至交保,檢察官根本沒有任何偵查行動的案件?或是羈押之後判決無罪的案件?初步釐清現況之後,再作出修法的政策決定,相信才是負責任的行為。
事實上,倘若被告沒有被羈押,偵查中能否閱卷,或許不是一個大問題。反正檢察官查的快或慢,偵查進度自己掌握,別人也不能說什麼。但如果人已經關在看守所裡,最嚴重的結果都已經發生,要說不分輕重、不分情況,被告完全都不能閱覽檢察官的卷證,了解一下到底發生什麼情形,為自己提出一些辯解,也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日前大法官已經決定,要針對偵查中閱卷的問題,在三月底召開憲法法庭,預料會有一場精彩言詞辯論,相信大法官有想要打破不合理制度之意。究竟最後的界限會劃在哪裡,且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