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工程基礎建設系列 3
蔡英文總統去年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上致詞時提到:「在司法院這邊,法界所期待的一審事實審、二審事後審、三審法律審的『金字塔訴訟制度』,將逐漸建立起來,這是要強化司法審判的效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總結回應時也強調:「本院司改政策即是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可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是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
觀察後續的發燒議題,除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外,最大爭議幾乎環繞著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選任制度。尤其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是否納入立法委員,更是最大爭議所在。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法院,除再審、非常上訴或未來可能採行的裁判憲法訴願外,案件經由其裁判後終結即告確定,加上長久施行的秘密分案制度,以及終審法院為數不少的上訴抗告案件未曾開庭即做成裁判,終審法院的各項變革,當然受到極度重視。
然而,不見得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事實上,如果暫不討論偵查程序,光就法院而言,距離事實發生時間點最近的第一審審理程序,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是,除了林孟皇法官是否留任高院的人事議案,讓少數人注意到高院法官選任問題外,關於地院或高院的組成問題,幾乎沒有什麼新聞版面,社會大眾及法律專家的討論也相對少很多。
不論先前沒有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理由為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就是金字塔的形狀,底寬頂尖、越往上越小,越上級審結的案件,開放上訴或抗告的機會越小,而讓絕大多數的案件在第一、二審就終結確定。
誠如王子榮法官曾經生動地描述:「案件好比工程,一審好好按圖施作,二審落實監工,三審只需要抽查驗收。」這樣的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也避免當事人在反覆上訴或抗告間付出時間、勞力、費用。然而,金字塔終究不能只有形式,更應注意其地基是否穩固。尤其,採行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同時,也會提高人民上訴或抗告的門檻,形成對訴訟權的限制。
既然案件在第一、二審就告確定,就不能不認真檢視第一、二審的人力、資源是否充足,能否勝任保障訴訟權的任務。換句話說,第一、二審審判品質,攸關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通過訴訟權保障的合憲性審查。
事實上,司法院在今年6月27日的新聞稿即明白指出:
具體作法亦未忽略第一審的重要性,包含民事及行政訴訟增加專家參與程序,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甚至引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希望能提升金字塔地基的第一審審判品質。
但筆者不得不說,對照前面提到最高法院的制度變革,提升第一審審判品質的方式,還有很多需要進行的制度調整。舉例來說,將原來第二、三審的審判人力、資源下放;提升大學法學教育及司法人員職前訓練品質;增加法律學術與實務交流等等。關於將原來第二、三審的人力下,牽涉到人事升遷,是很棘手的問題。雖然法官本來就沒有也不應有升遷的觀念,但社會對於審級的理解還是會影響內部人事觀念,如何讓既有人力願意回到下級審,短時間內不是那麼容易。
這點,如果讀者曾持續關心每年的司法人事議案,會看到幾乎每年都會出現所謂「三專生」的爭議問題,原因在於,法官到上級審歷練(也就是第一次到上級審從事審判工作)三年後,決定是否回任原審法官時,不少人會希望留在上級審,就可見一斑。
另外,一般社會民眾,乃至律師,也有不少看輕第一審的審理程序與裁判效力,甚至會在地院的第一審審理過程故意保留事實與證據不提出(直到近幾週筆者還聽過,有律師要求當事人在一審保留證據,等第二審再提出),不要讓對造知道自己的底牌,若不幸在一審敗訴提起上訴,或勝訴後對造上訴時,可以在二審「突襲」對造。
對於這樣的問題,現行法有所謂「失權效」的規定,禁止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問題是,如果律師真的這樣教,法官是否忍心讓當事人承擔後果,真的駁回新攻擊防禦方法?還是宅心仁厚或無可奈何的接受呢?(目前後者是實務常態)而且,不可否認的,所謂新攻擊防禦方法,還是可能存在當事人原先確實不知道的情形,而需要有准許提出的例外規定。也因此,有本事的律師或當事人,還是有可能透過這樣的例外規定,讓禁止的原則規定形同具文。
不過,這種故意在一審保留事實與證據,等到二審才提出而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的觀念與作法,讓案件的關鍵戰役推延到二審,嚴重影響能否形塑金字塔外觀。如何扭轉,除了法官要能「狠心」貫徹「失權效」以外,更需要律師界共同努力,勸服當事人在第一審就認真說明事實、提出證據,讓紛爭一次解決。
總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意在節省司法資源,也避免當事人反覆上訴或抗告付出時間、勞力、費用。但是,充實第一審作為金字塔的堅固地基是很重要的,讓訴訟當事人與律師重視第一審的風氣,也是建立金字塔的成敗關鍵。否則,建立金字塔的目標落空事小,強硬貫徹金字塔的建構,嚴重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的行使,茲事體大。因此,如何讓第一審配備有充實的人力、資源,與建立當事人與律師在第一審認真攻防的環境與文化,都是金字塔的地基,屬於建立金字塔訴訟制度所需進行的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