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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死牢冤獄,該用什麼代價來補償?遭誣陷判死刑關押的冤案當事人徐自強,去年十月無罪確定,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法院今日開庭,徐自強以法定最高補償標準每日5,000元計算,求償2,814萬元。他說,長年等待死亡的痛苦外人難以體會,這個金額仍難補償他的損失。
徐自強請求刑事補償的依據,是從民國85年6月24日徐自強到士林地院投案後被收押,到民國101年5月19日因速審法獲得釋放,扣除賭博罪被判刑另案執行的180天後,共5,628日、每日5,000元,計算出請求國家補償的金額。
本案徐自強的三名代理人,為徐自強原本刑案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林永頌強調,曾判徐自強死刑的法官、起訴的檢察官、辦案的警察,有嚴重違法不當情節,應以最高補償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尤伯祥也強調,徐自強若未被關,這16年可以蓄積財富,讓自己的老年生活有所依靠。因此這16年不只剝奪徐自強當時的自由,也剝奪了他後半生養活自己的機會。
尤伯祥特別指出,儘管徐自強在事發之後逃亡一年,但不該以此歸責當事人,作為減低補償金額的依據。
尤伯祥說,民國八十幾年,刑求的存在獲得證實,也讓台灣人民深深感到恐懼。一個清白的人看到自己可能遭到國家暴力對待因而逃亡,到頭來若反遭歸責,邏輯難以成立。更何況徐自強在逃亡過程中,還請律師找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協助釐清案情,並沒有因為逃亡而讓事實晦暗不明。
陳建宏也表示,當事人當初因為對司法仍有期待,才會在逃亡一年、聽聞共同被告被判死刑後投案,不料因此失去27歲到43歲這段人生精華的16年,16年後才得以回家見到小孩。
陳建宏說,他去看守所接見十多年,到最後已經不知道該如何向徐自強解釋,到底還該不該期待有機會活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