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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冤案 蘇炳坤案

獲特赦仍爭司法還清白 高院裁准蘇炳坤案再審

蘇炳坤案 2017.09.19
吳東牧/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天早上就蘇炳坤聲請再審案,做出准予再審的裁定。蘇炳坤當庭向法官道謝。

蘇炳坤於31年前無端捲入「新竹金瑞珍銀樓搶案」,一度遭判刑15年定讞,雖於2000年獲總統特赦,罪刑全免,但他堅持司法應該還他清白。冤獄平反協會今年五月為他向高院聲請再審。

該案被部分司法界人士形容為「台灣第一冤案」,當年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之後,二審改判有罪。定讞之後,檢方發現有冤,為他提起四次非常上訴、四次再審,都遭法院駁回。當年多方給予協助的檢察官彭南雄,今天也到庭旁聽,蘇炳坤及妻子陳色嬌不斷向他道謝。彭南雄在法院外指著天空對蘇炳坤說:「青天就要來了。」

彭南雄也向記者強調:「沒有一個檢察官不相信這是一個冤案,其實我們以前在處理這個案子是非常痛苦的。」

羅秉成:蘇案是司法自省的指標案件

協助蘇炳坤打再審官司的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律師羅秉成說:「感謝合議庭在本案裁定開啟再審。這應該是我國司法人權的重要指標案件。不管多久,乃至被告含冤身亡,如果有誤判錯判的可能性,我們的司法都有足以自省的能力,也就是不要怕司法判錯誤,因為我們司法會面對錯誤。

「非常感謝合議庭能夠開啟本件的審理,當然還是要經過重新的審理,才能真正使這個案子釐清明白,也請合議庭以毋枉毋縱這樣的司法獨立中立的理念,繼續審理本案,也相信蘇炳坤先生最後能夠爭取到他的清白。」

針對檢察官表示該案應該讓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可能會提起抗告的說法,羅秉成在法庭外受訪時也喊話表示:「請再重新考量這件事情。」

羅秉成向蘇炳坤的妻子陳色嬌道賀。

今天早上高院裁定時,也開放媒體攝影,並說明裁定的理由:

「本院認為凡是有遭到司法誤判可能的人,經過總統特赦,仍然有透過再審程序,尋求無罪判決機會,以註銷他的前科記錄,向世人宣告他是無罪之身,並向國家請求刑事補償的實益,本院認為,蘇炳坤沒有因為已經遭到總統特赦,而被剝奪他申請再審的權益。

第一點,為何本院准予再審,理由如下,因為本件的原確定判決主要是依據所謂的共同正犯郭中雄的指述,以及被害人金瑞珍銀樓負責人陳榮輝的證詞,作為判決依據。但是本件確定判決之後的81年8月4日,當時新竹地檢的檢察官陳文昌,曾經回到現場重新勘驗,發現所謂共同正犯郭中雄,他在警巡以及偵查中所重述的,他是與蘇炳坤共同由金瑞珍銀樓後方的民宅攀爬進入金瑞珍銀樓犯案,但是這個行徑的過程,經檢察官到現場與勘的時候,發現金瑞珍銀樓與後方的民宅高度落差相當懸殊,郭中雄與蘇炳坤不可能利用這種行徑路線,攀爬進入銀樓犯案。

第二點,本件金瑞珍銀樓的負責人陳榮輝,他曾在案發之初向警方認領從寶興銀樓所取出來的所謂的本件共犯郭中雄前去點當的金飾,但後來警方巡查的結果發現,金瑞珍銀樓所被搶的東西,並不在本件寶興銀樓取出的金飾裡面,陳榮輝因為冒領金飾,而遭到法院論處詐欺罪行確定。

第三點,檢察官在承辦誣告的時候,曾調取扣案的金飾進行勘驗,發現扣案的金飾就是從寶興銀樓索取出來的金飾,跟銀樓負責人陳榮輝他所稱被搶劫的金飾,不論重量花色形狀都不相同,基於以上的新事實新證據,經綜合判斷,足以認為受有罪判決的蘇炳坤可能有受誤判的可能。

本院認為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向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所以裁定准許本件再開審理。檢察官若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三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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