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宏興368號漁船海上喋血案昨天在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其中6名印尼漁工被控殺害船長、輪機長部分,維持一審14至28年有期徒刑的有罪判決。
宣判後有2名漁工向法官表示,在台北看守所遭同舍房被告潑水等不友善對待。不過北所說,經調查目前2人分別和同房的收容人「相處融洽」。
本案判刑最重的資深漁工 Visa Susanto (上圖右,PNN資料照片),被控共同殺害船長陳德生部分判刑15年、被控教唆殺害輪機長何昌琳的部分也是15年,兩罪行合併執行28年。
不過一審原本認定 Visa Susanto 侵占船長的手錶,二審改判為竊盜,刑度由罰金10,000元改為5月有期徒刑,與毀損天線判刑4月的部分共同執行7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部分不得上訴。
本案一審時判決認定,事件起因是船長陳德生責怪漁工沒有主動告訴他附近有船隻,可能造成絞網安全問題,先以責罵、毆打、拉扯頭髮、丟浮球等方式,攻擊 Visa Susanto、Mashuri 等人,引發2人反擊,陳德生頭部受傷流血倒地。Visa Susanto 擔心日後遭追究責任,以及船長可能對其不利,命令 Mashuri 與其他4名新進漁工,和他一起將陳德生抬起推下海中溺斃;後來又教唆4名新進漁工將輪機長何昌琳也丟入海中滅口、毀損天線避免船隻被追蹤等犯行。
印尼籍被告在看守所,因語言、宗教、經濟等狀況艱難。
判決認為,Mashuri 傷害、殺害陳德生的犯行,都是跟隨船上 Visa Susanto 的指示行動,因此判刑14年。
三名新進漁工 Solehudin、Wara Kuswara、Waludi,皆被控聽命於 Visa Susanto,將陳德生與何昌琳兩名台籍幹部丟下海中溺斃。兩起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合併執行22年。
另一新進漁工Konedi,聽命殺害何昌琳也判刑12年;但船長陳德生遇害部分,僅能證明他有搬開甲板上的障礙物,幫助其他人將陳德生丟入海中,判刑6年。兩罪合併執行17年。
高等法院表示,在認定犯罪動機與量刑上,參考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一審時對4人進行的司法心理鑑定,以及二審在法院的陳述,認為4名漁工因首次來台且第二天即出海長達半年、害怕資深漁工 Visa Susanto、目睹船長遭流血攻擊而可能造成急性壓力、海上無路可逃等情形,不得不遵從其命令。
雖然有辯護律師主張,根據鑑定結論,不可能期待4名新進漁工拒絕聽從 Visa Susanto 的命令,應該判決無罪,但法院法院沒有採納。
另兩名被控毀損漁船通訊設備以躲避查緝的漁工,判決結果也和一審相同。Jenal Wahidin 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Waehidi 因其他被告指述不一致,獲判無罪。不過船主莊清旺對2人求償,此部分移由民事庭審理。兩人目前均責付印尼代表處安置,並未到 庭聆聽宣判。
遇害船長陳德生的家屬聆判後,對於二審維持原來結果表示無奈,並表示會再商量是否請檢察官上訴。輪機長何昌琳的家屬沒有到庭。
宗教文化不同 收押漁工狀況堪憂
特宏興368號海上喋血涉案漁工自兩年前收押至今。
宣判後法院繼續就6名漁工是否延長羈押開庭。31歲的 Solehudin 透過印尼語通譯向法官表示,收押在同一房的台灣人常常罵他、找他吵架;他禱告時,其他被告也會不高興。
通譯也在法庭上轉述33歲 Wara Kuswara 的說法,指他受同房壓榨、常被當成佣人指使。 Wara Kuswara 也提及同房收容人會在他禱告時發脾氣、甚至趁他誦經時向他潑水。
法官詢問檢察官對於6人是否延長羈押的意見,檢察官表示「羈押原因與必要性均未消失」,應繼續羈押,但並未說明原因與必要性為何。
Visa Susanto 的律師曾威凱對此提出質疑,表示被告失去人身自由將近兩年,希望能將被告等人責付印尼代表處;被告沒有逃亡、串證疑慮,不能僅以重罪、在國內無固定居所為理由來限制人身自由。
曾威凱也根據 Wara Kuswara、Solehudin 的陳述表示,讓收容人面臨這樣的處境,可能構成虐待,「相信這樣的情形,看守所和在場各位 (法官、檢察官) 也無法解決。但我們也無法坐視這樣的狀況發生,只因我們認為他們可能逃亡。這與常情、經驗不符。
看守所:潑水是誤會、目前很融洽
記者致電台北看守所詢問,副所長陳錫樑向管理人員詢問後回覆:Wara Kuswara 在4月份剛由宜蘭看守所移入台北看守所時,確曾與同房收容人有「溝通上的問題」,向所方反映已經調房,目前與同房收容人「相處融洽」。
陳錫樑也解釋潑水事件,「經過調查與調閱監視錄影帶,沒有明顯的證明,應該是洗澡時不小心潑到的誤會;而且當時Wara Kuswara 並不是在禱告、是在看書時發生。」
看判決一知半解 語文翻譯仍是問題
被告 Mashuri 則強調,希望法院的通知與公文能翻譯成印尼文。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曾製作印尼文的判決節本,供被告參考。但 Solehudin 的律師郭怡青、Waludi 的律師宋一心今天都表示,希望除了判決主文之外,判決理由也可以有印尼文的譯本。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主要是因為不了解詳細理由。」郭怡青說,「如果有印尼文的判決理由讓他們理解,或許能增加他們對司法的信心。」
該案去年3月在一審宜蘭地院開庭時,曾經出現印尼語通譯人手不足的狀況。但法院隨即對律師的建議做出善意回應,在往後每次開庭都有充裕的通譯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