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3年前機車車牌遭竊,卻被警方冤成騎機車搶手機的慣犯。許某共遭警方移送涉9起搶奪事件,雖然有8起獲不起訴、或起訴判無罪,卻因1案一路錯誤起訴、判刑10個月定讞入監。監察委員高涌誠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檢方儘速替許某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畢竟冤案多關一天都是不正義的。」
本案經監院調查,發現有人以同樣手法、甚至以同車牌犯案多起,且更早判刑入監,警、檢、審皆未發現此一明顯線索,導致許某蒙冤。所幸真正的犯人得知許某背黑鍋之後願意自首,確有新事證可開再審。高涌誠說,檢方不久前成立判決確定案件重啟調查的機制,他曾就許某的案件詢問高檢署,高檢署表示此一機制啟動的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曾經聲請再審,但本案許某尚未聲請再審。北檢則表示收到監院公文後會進行研議。
大台北地區在2015年4月到10月之間,陸續發生30多起歹徒騎機車向路人「借用」手機後逃逸的案件。這些案件歹徒使用的作案機車車牌有Lxx-xxx (簡稱L車牌)、xxx-Kxx (簡稱K車牌) 兩個車牌。其中K車牌竊自未被涉入本案的林姓車主。L車牌則屬於許姓男子的白色機車。但據許某表示,某日車牌不見了,他以為是被環保局強制回收,並未報案。
而在蘆洲、新莊、士林、中山 分局接獲的報案當中,警方透過監視器發現,有5起案件歹徒騎掛著L車牌的黑色機車作案,2起案件歹徒騎掛著K車牌的黑色機車作案的兩塊車牌,2起歹徒騎不明車號車牌的白色機車犯案。
警方認為是L車牌的車主許姓男子另外偷來K車牌,犯下這9起案件,分別移送新北、士林、台北地檢署。9起案件後被併為4件。其中新北地檢署2件4起都不起訴。士林地檢署1件3起,檢方起訴後,被士林地院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的一件2起,其中一起在中山區龍江路發生的案件,因為沒有監視器畫面的部分,獲判無罪;但另一起以L車牌為做案工具,在錦州街發生的案件,判刑10個月。
監委高涌誠日前透過媒體報導得知,許某曾就被士林地院判他無罪的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獲准。進一步了解才發現,許某竟然因為錦州街這起同類型的另案,目前在屏東監獄執行,可能要到明年才能出獄。
「按邏輯來講,這9起案件,要不是都是許某做的,要不就都不是他做的。怎麼可能多數不起訴或判無罪,卻有一件判有罪?」高涌誠到屏東監獄親自向許某查證,許某果然向他喊冤。
監察院經過調查,進一步發現,除了許某被判刑的案件法院、地檢署、警方辦案草率,另有一名陳姓男子,被警方指控使用K車牌掛在自己的黑色機車上,犯下同類型的案件多達22起,目前也被判刑在宜蘭執行。而士林地院判決許某無罪的案件中,有2起都發生在士林區華光街同一地點,分別使用L車牌及K車牌犯案,監視器影像依稀可以辨認歹徒身上都背著斜肩背包,與陳某在另22起案件中的影像特徵類似。
高涌誠據此研判,不只錦州街案,許某被控的所有案件極可能都是陳某所為,因此再到宜蘭監獄求證。陳某據實以告,表示L車牌與K車牌都是他偷的,掛在自己機車上犯案。他對造成許某冤屈感到抱歉,並自首犯下由許某背了黑鍋的錦州街案,以及其他以L車牌、K車牌為犯案工具的案件。
律師出身的高涌誠表示,他先前與中國維權律師交流,有人開玩笑說,中國的冤案除非「死者歸來」或「真凶自首」,才有可能平反。而在台灣,本案也出現「真凶自首」的情境,希望司法有勇氣趕緊還許某公道。
除了要求檢方依職權聲請再審,今天監院記者會也指摘本案警、檢、審各方缺失,包括:
此外,對於本案同一類型的犯罪,司法實務的見解也不相同,有的判搶奪罪,有的判詐欺取財罪,造成刑度上的差異。監察院建議,對於這種「同行為不同罪」的結果,最高檢察署應和最高法院研議統一見解。
本案也涉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的證據能力問題。報告認為,有學者及法官認為翻拍照片屬於派生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若承認其證據能力,可能促使警察機關便宜行事。調查結果建議,檢察機關及司法機關應該通令警察機關,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應將原生的錄影證據一律移送,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