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雄有間拉麵店掛出拒接陸客的公告引發熱議,網路上有不少人對拉麵店此舉表示支持,覺得是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體現;而媒體中甚至有以「霸氣」來形容店家作法。
然而這種作法究竟是「霸氣」還是「霸道」?我們認為,這種作法不但沒有強化台灣人的自尊,反而使我們珍惜的民主價值倒退了。
我們或多或少聽過這樣的說法:「原住民都很懶惰而且愛喝酒,所以本店不雇用原住民」、「同性戀都不正常而且很淫亂,所以本店不歡迎同性戀光顧」,我們也聽過日本的民宿業者,由於台灣人太喜歡預定了房間卻臨時放業者鴿子,造成重大損失,所以氣憤地一概拒接台灣遊客。如果我們覺得以上的宣稱有問題,甚至是嚴重的偏見、歧視與刻板印象,那麼以陸客均沒禮貌為由而拒絕接待,難道不是同樣的邏輯?如果拒接陸客屬契約自由,上面所舉的例子又何嘗不是?如果我們因為日本民宿的作法而感到委屈不平,覺得自己是守規矩的遊客,卻為麵店的「霸氣作法」大力讚好,豈不是自相矛盾?
我們完全同意店家有權維護店內的用餐品質。她們可以說,我們恕不接待騷擾其他顧客用餐安寧的人,恕不接受多人共點一份餐點佔位子。在報導中,我們也看到,那位前來力挺的市民的立場是,他支持店家拒絕奧客,「無論他是哪一國人」。但是,店家的公告中清楚寫著拒絕「陸客」,而不是「奧客」。店家或許會說,我們所遇到的大多數奧客都是陸客,但既然無論哪一國的奧客都不該容忍,店家直接寫明用餐規範,寫明「我們有權拒絕所有不遵守規範的奧客」,如此就事論事,不是一樣可以達成把這些人拒於門外的效果,甚至更不會有漏網之魚?
由於台灣已簽署《公民政治國際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以及《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且立法揭示這些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又反歧視乃是這三份人權公約共享的根本原則,而受公約效力拘束的國家負有義務消除在其境內所有人因性別、種族、國籍等特質,而在法律上與事實上受到的不利對待。除了限於本國公民所享有的狹義參政權等權利之外,即使是對於不具本國公民身分的外國人所受的歧視,國家一樣負有矯正的義務。因此,如果台灣真的有心遵守這些公約,真的有心以民主人權打造我們國家的格調,便應思考如何引導店家採取就事論事的方式維護營業品質。
就此,私法關係中存在的歧視與差別待遇,已有不少國家制定反歧視法以為規範,國內也曾有立法的研議,這些外國的立法例或可為將來國內立法的參考。以德國的《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為例,該法開宗明義表示,該法致力於消弭出於種族、出身、性別、宗教、世界觀、身心障礙、年齡與性傾向的差別待遇。該法第19條更將私法上的債之關係納入規範,原則上禁止出於上列緣由的差別待遇;第20條更將種族與出身排除在正當化的可能性之外,換句話說,出於種族與出身的劣等待遇無論如何不可能是正當的。
對於私人債之關係中的差別待遇,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所採取的一項標準是:若屬大眾在日常生活中得以現金完成的交易,即不可以出於人身的理由為差別待遇的理由。因為這類日常交易數量龐大,且是以公眾為締約對象,如果容許這類一般性的交易可以有劣等待遇存在,毋寧是承認人也是有等差的,某些人因為他的種族、出身、性別、身心障礙、性傾向等因素即為較劣等的人;同時這種次等感也容易隨大量的日常交易散布。
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店家可不可以以出於種族、出身等人身性的理由拒絕締約,的確容易流於仁智之見。有實證法為據的好處是,在感情用事的事例出現時可以強制捐棄多餘的情感,讓理智下的決定得以回歸。就好比大多數人都知道不應以出於「人身」的理由給予劣等待遇,但情緒來時,人性的軟弱就會讓人管不了那麼多。在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德國人並非不認識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只是他們的社會對於自由的界限在哪已經有了共識,也不打算讓社會得以奠基的高尚的理念被偏狹的觀念或一時的軟弱濫用。
我們可以理解,店家這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作法,有一種憤怒的快感,因為近年來中國政府的許多作為,令我們覺得霸道與被壓迫,覺得我們辛苦爭來的民主自由備受威脅。但是,民主真正的毀滅,並不是被武力或經濟鎮壓,而是被對方變成同樣霸道、同樣偏狹的國族主義。曾數次來台訪問的前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奧比薩克思一再反覆訴說一個故事:他親身遭遇南非政府特務的刑求與暴力,卻堅決反對夥伴刑求他們自己所俘虜的政府特務。因為,如果妳變得與妳所對抗的敵人一樣暴力,妳所堅持的價值就一敗塗地了。反過來說,如果你能讓妳的敵人變得跟妳一樣,放棄暴力或無禮/理,遵行妳所信仰的價值,才是最大的成功。
今日這間拉麵店的作法不是霸氣,而是霸道。霸道無從鞏固民主,只會激化對立,加速民主的死亡。如果真心希望守護民主與法治的價值,我們不但不應該鼓勵這樣的作法,反而應該更加堅守反歧視的原則,因為這才是真正的霸氣,這才是台灣這個國家真正值得世人敬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