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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公民抵抗 324事件

324侵入行政院案 律師質疑檢方將被告自訴狀當證據

324事件 2015.07.30
陳淑敏/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出庭時,手臂上露出一條30公分長的開刀傷痕,為324凌晨遭警方不當抬離重摔地面後,導致手臂骨折。

台北地檢署根據當事人自訴狀、消防局就醫紀錄等資料追加起訴的324侵入行政院案,法院日前已完成39名被告的第一輪傳喚。在將近一個月的歷次開庭過程中,多名被告的辯護律師對於檢方將自訴狀等列為證據,認為有個資外洩等疑慮。

台北地院審理去年太陽花學運期間324侵入行政院案,第一波93人與追加起訴39人,總共132名被告,除了少數被告請假將再開庭,已經在日前(7/28)完成首輪所有被告的傳喚,法官諭知出庭的被告,準備程序已經結束。至於何時開始證據調查、辯論等審理程序,法院表示,還要衡量行政案是否撤告等狀況。


多名被告的辯論律師在法庭上,對檢方將當事人自訴行政院的「自訴狀」列為證據表示意見。律師唐玉盈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156條,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律師劉繼蔚也認為,採用自訴狀作為證據,恐涉及「不正方法」;倘若日後有民眾要對國家提起訴訟,反要擔心其自訴狀會被國家列為證據另做其他控訴。律師莊明翰則表示,自訴是人民行使憲法保障的刑事訴訟權,而公訴人(國家)應另外提出證據,而非直接採用自訴狀為證。

劉繼蔚:自訴狀是當事人經過律師代為轉述,非本人第一手陳述,應屬傳聞證據。(資料照片)
劉繼蔚在開庭後受訪表示,自訴狀是當事人經過律師代為轉述,已非本人第一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其次,訴狀交換應僅做個案使用,使用上必須有特殊目的,法院有權調卷,但若是警方在沒有經過合法授權下自行調閱自訴狀,僅僅在個資上就已是「目的外利用」,更不用提及訴狀上的陳述恐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的疑慮。

莊明翰也強調,自訴狀被當做其他案件的證據,是各屬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我控告國家傷害我,不代表我承認我有入侵行政院的事實,檢方不該直接引用自訴狀作為證據。」

被告陳冠宇在法庭上表示,國家以「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起訴公民是非常荒謬的行為:保護人民的法律不該作為國家機器的控訴手段。他說,抗議者到現場是基於對土地、對國家的愛護,窮盡一切抗議手段,卻換來政府的傲慢,阻絕人民溝通,才有此等情事發生。「我不認為我是無緣無故侵入。要傳喚的,應該是馬英九與江宜樺為何強行通過服貿,拒絕溝通與人民形成對立。」「採用這樣的方式,只是想盡我微薄的力量,向政府表達最嚴正的抗議。」

不願透露名字的吳先生出庭時,左手上臂露出一條長達30公分的開刀傷痕。他說,324凌晨當晚四名警察將他左手反扣在背後強制抬離現場,抬離後直接重摔在柏油地面上,導致他的手臂骨折。

他的辯護律師涂莉雲主張,324期間正逢民主憲政失靈危機,行政院為國家公署非私人建築。她的當事人在和平、無使用暴力的狀態下進入廣場靜坐,為捍衛民主憲政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日前開庭時,有辯護律師向法官聲請傳喚「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政治學者吳介民、法學者李茂生,以鑑定人身分出庭說明「公民不服從」的意涵。但檢察官反對表示:「世界上有哪個國家與司法機關會以『公民不服從』、『國民抵抗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用抽象描述鑑定只是浪費時間,無法聚焦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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