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的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經過5月1日、9日兩天言詞辯論,昨(26)日早上宣判,9位模擬大法官最終以5票贊成、4票反對,宣判我國刑法第33條「死刑做為主刑之一」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一票之差顯示正反意見的辯論激烈,分別投下正、反主張的雙方,固然在人性尊嚴等見解上各自有所堅持,但對於現行死刑制度的若干面貌,卻也未必沒有共同的質疑。
9名模擬大法官中,律師羅秉成、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作家張娟芬、律師李荃和等5人同意死刑違憲,中研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員許家馨、律師李兆環雖不同意死刑違憲,但認同刑法271條「殺人罪得處以死刑」違憲,而警大教授許福生、律師陳淑貞則認為兩條文都合憲,但也認為死刑僅能適用於「最嚴重罪行」,現行死刑判決仍大有問題。
而在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的表決中,卻增至7票同意法條為違憲、2票反對。主要撰寫判決書的大法官、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指出,雖然許家馨、李兆環兩位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不違憲,但認為「殺人者處死刑」違反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6條,規範死刑判決應侷限於「最嚴重罪行」。許家馨意見書中也指出,刑法271條指稱的殺人罪,沒有區分故意、預謀與否,也沒有給法官判準的依據,像是受害者人數、手段兇殘、犯罪動機等,給法官太大的裁量空間。
雖在死刑違憲立場有分歧,但9位大法官都對現行死刑判決投不信任票,例如量刑缺乏獨立調查程序、恣意量刑、非最嚴重罪行也判死刑等,都是現行司法判決中急需改善的問題。大法官們一致通過將聲請釋憲的湯申案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其餘已判決死刑定讞的案件,因為死刑缺乏法律效力,最高法院也必須在兩個月內重新啟動審理程序,謹慎檢視判死刑的必要性。大法官們並指出,湯申案審理過程有第三審缺乏言詞辯論、缺乏被告詰問證人程序等違反正當審理程序的審理瑕疵,撤銷高等與最高法院判決。
該案中的原住民青年湯申因不公平待遇而導致殺人悲劇,雖然大法官們一致認為該案死刑判決有瑕疵,但現實中的主角湯英伸早在1987年伏法死亡。「湯申案告訴我們,今天我們認為該死的人,也許20年後,我們都會覺得不該死。」聲請釋憲的律師顧立雄感嘆,當時社會也認為湯英伸案人神共憤,但應該要直視死刑犯的人生,了解複雜的犯罪動機。
同意違憲的大法官們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對人性尊嚴跟生命權的保障,雖然人性尊嚴並未明文寫入我國憲法中,但過往多次大法官解釋已經將人性尊嚴列入民主憲政的核心價值。法官們認為,「既然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作為人性尊嚴前提的生命權,同樣絕對不可侵犯」。
放眼廢死爭議,不可忽略關係機關反方提出的民意支持論,有調查指出高達七成民眾支持死刑。不過,社會學背景出身的作家張娟芬指出,死刑民調不應該用完全支持或廢除來詮釋,中研院和中正大學的研究都顯示,有配套措施、替代方案的情況下,民眾選擇支持死刑的比率下降,反映民意認同情節重大的犯罪應該受罰,但不見得是死刑。
張文貞主筆的判決書中也提到,根據牛津大學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Mai Sato的鑑定意見,民調問題設計、抽樣都影響民調結果,當民意可能隨時代變遷,跟剝奪生命的死刑比起來,民意並不是特別重要的公益目的。
雖然民調結果難以採信,但面對普遍反廢死的聲浪,司法權該如何因應?
劉靜怡在意見書中指出,司法應作為人權守護者,保障權利最容易被侵害的少數人,他們無法透過代議民主選出代表自己的候選人,司法制度必須補強少數的代表性。許家馨則認為,即便司法有抵抗多數決的特性,但憲法仍代表全體國民的總意志,是一個「更高的多數決」,尊重多數決意味尊重國民思辨、形塑價值的過程,大法官逕自做出違憲判決,減少社會選擇其他改進方式的可能性。
在鑑定意見過程中,大多數意見都同意死刑並無明顯嚇阻犯罪的作用。鑑定人、開南大學法律系教授鄭善印認為,死刑功效在於清算罪行的「應報論」。同為鑑定人的伊利諾理工學院教授Michael Davis也指出,當一個理性自決的人犯下明知道有刑罰的行為時,也等同選擇了該處罰,處以刑罰是尊重他的理性選擇。
反對死刑違憲的李兆環也同意這點,她認為應報論並不是傳統「以牙還牙」的觀念。現行應報論認為刑罰是一種「溝通」,把社會價值跟犯罪行為造成的嚴重危害傳達給犯罪者跟社會大眾。許福生也提到,刑罰不具威嚇作用,但懲罰罪犯能夠實現正義,用死刑傳達對殘忍罪行的譴責。
同意違憲的大法官們在判決書中則舉Mai Sato提供的研究數據指出,將近八成受刑人犯罪前並不清楚自己將換來什麼處罰,最嚴重罪行者更高達九成表示犯罪前並不瞭解後果,顯示應報論並非尊重犯罪者理性自決的選擇。此外,大法官們也認為,多重人生經歷交織成複雜的犯罪動機,每一項經歷該如何評價相應的報應?應報論恐怕很難回答這個問題。
言詞辯論庭上,鑑定人林作逸、法庭之友王薇君、聲請釋憲的律師李宣毅都娓娓道來身為被害家屬的心聲;雖然立場不盡相同,但都點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效力不彰,導致被害家屬權益無人聞問、甚至受到二度傷害。
判決書中肯認國家該因保障生命權而廢除死刑,同樣也該致力犯罪預防跟保護被害人,包括落實被害人補償制度、設立支援組織、保障司法權益等面向。劉靜怡也指出,執行死刑讓被害人家屬跟大眾有一時的「短暫解脫感」,但其實是國家掩飾自身在司法審判跟犯罪人保護制度上的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