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4年發生了黃春樹命案,因兩名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導致徐自強歷經20年訴訟,7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歷審期間共在牢中渡過16年,最終在104年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終宣判徐自強無罪。
而上開徐自強的冤案由紀岳君導演花了5年時間拍攝而成紀錄片,名為「徐自強的練習題」,近日有幸觀賞,心有所慨,故試著以檢察官的身分來擬答這一道難題。
檢察官為刑事訴訟法中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對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應一律注意,此即為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事實上對檢察官而言,在實施刑事訴中,並無所謂勝敗之說。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檢察官與法官、辯護人為刑事訴訟的三足,互相制衡卻又必須互相協力,最終目標是期許能發現真相並妥適用法。因此檢察官不管在偵查、公訴階段,均須注意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若認為法院判決不當,仍須為被告之益而上訴、提起非常上訴、再審等,例如呂介閔案、鄭性澤案均是由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而邱和順案亦是由檢察總長為被告之利益提出非常上訴。
檢察官的任務一向不是將被告定罪,一方面檢察官應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高度調控並指導警方蒐證的程序正確性,另一方面檢察官自己更應以透過程序正義來實現實體正義為目標。
但回顧過往諸多的冤案,究竟冤案是如何產生?
在過去的年代,檢警在蒐證過程中過度重視自白,在法制不完備的時代,更是屢見刑求之傳聞,而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刑求之自白時,更是以切割之方式來看待不同時間的自白,最後就以自白為主要證據而定罪。過度重視自白,就容易產生預設的觀點,無法注意其他不合理的矛盾之處,也會放棄其他蒐證方式。因此,當發現自白是出於不正方法訊問或是因為其他考量、共犯互推責任等原因時,就失去了原本唾手可得的證據。
警方過往可能因為沒有一套制式化的蒐證程序和保管證據的流程,所以屢見蒐證草率或遺失證物的狀況。然而偵查極度仰賴第一線員警第一時間的蒐證,即便是現在,也屢見員警未保留監視錄影檔案,只簡單做成幾幅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然而檢察官收案時均距案發二個月以上,導致檢察官發現需要監視錄影檔案時,已遭循環覆蓋而滅失。更不用說第一時間採集案發現場的指紋、血跡、精斑、衣物纖維等,都需靠採證員警的細心採證,蒐證時機稍縱即逝。
再者,證物保存也相當重要,例如江國慶案的關鍵木條遺失、許榮洲案的軍方約詢錄音遺失,甚至現在也常見警詢錄音或監聽光碟遺失,這些證物的遺失都使得釐清事實更為困難。
不管檢察官或法官面對所謂科學證據,常抱持著相信權威的心態,而沒注意到科學證據的極限性,例如過去的DNA檢驗的精確度遠不及現在,呂介閔案中被害人左乳房所採集之檢體,經刑事警察局檢驗混有唾液,可知為男性所有,但因未達DNA判定標準,未作研判是誰所有。今日,則由檢察官委託刑事警察局重為鑑定,以最新「男性Y染色體DNA型別技術分析」,終於確認排除來自呂介閔。
檢察官、法官在偵、審案件的過程中,隨著對卷證的了解或隨著偵查的發展,會逐漸產生心證。如果以天秤來比喻司法官的心證,不同的證據發現,等同是在有罪與無罪的兩端不斷加上砝碼,司法官的心證也隨著砝碼不斷的增加,而不斷的變動。
因為已經看過相關證據和供詞,所以不可能直到偵查或審理終結才得出心證,反而是在證據超出一定的臨界點後,即得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答案,這並非是對被告有何偏頗,而是正常的心證形成。然而此時若對於自己的判斷太過篤定,即可能認為其他的證據是無益、無調查之必要,因此失去了對重要證據調查的機會。
若要以徐自強案來看,反而是檢察官、法官心證一致的表現,才會有這麼多次的有罪判決。但事實上,司法做為社會科學的一環,其難題一向是少有唯一的標準答案。就適用法律而言,每個不同的爭點都會有不同的學說和實務見解,甲說、乙說、丙說已是我們學習的日常。但事實認定更是困難,不同的法官、檢察官對於有罪心證形成的嚴謹度不同,對於證據的評價也不同。
舉例來說,同樣是A、B、C三人的證述,有些法院會以三人證述細節不一致而認定三人證述有予盾而均不採信,但有些法院則會認為三人就主要事實證述一致,認為細節不一乃是人之常情,而均採為證據。自由心證的形成,在現今被認為是司法的核心價值,屬於不可動搖的一環,然而對於適用法律的人民而言,毋寧是在碰運氣。因為當人民進入司法中,就必須開始求神拜佛,保佑自己的案件分到一個對自己而言,心證形成較有利的檢察官或法官。
不可否認,即便大多數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都競競業業,每個團體還是都會有少數的老鼠屎存在。然而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其實是一層一層不斷的監督,派出所員警蒐證後將案件移往偵查隊,偵查佐將案件移往地檢署,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後上訴二、三審。
這一切的制度都提供了不斷檢視卷證的機會,但在忙碌的工作、龐大的案件量中,我們時常都會過於信賴前手,導致無法發現前手的缺失,例如張月英案中,車牌N與M的二個字的錯誤,就導致張月英必須花費十年人生在與司法對抗。
在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因為了解到發現真實的困難,在面對勿枉與勿縱兩項價值的衝突時,我們選擇了寧縱勿枉。所以,在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告受有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毫無合理懷疑有罪心證等規定的保障。然而在司法官日常工作的過程中,時常出現一種證據看起來應該是有罪,但卻又仍然有一點疑惑無法解答,而這樣的疑惑究竟是否是合理的懷疑也無法確定的窘境。
面對這樣的兩難,尤其案件又同時有被害人時,著實讓我們備受折磨。這時可以先暫時將案件拋在腦後,讓自己的腦袋清空之後重新仔細檢閱卷證,讓心證形成的過程重來一遍,有時候會發現很多過去未發現的點,使的心證能確實的形成。若這樣做仍無法產生確實的心證,則當然係依無罪推定的法理,認定被告無罪。
現代已經摒棄過去刑求的制度,被告到庭不用先打三十大板,因為我們知道,蒐證的程序若不合法,不僅得出的證據真實性有疑異,更容易導向錯誤的結論。因此,蒐證過程必須嚴守法定程序,檢察官在指揮案件時,更不應該將員警當成子弟兵一樣的袒護,反而應該在蒐證之初給予員警正確的指示,並適時節制員警的偵查作為。必須謹記,惟有程序正義才是走向實體正義的正確道路。
每一種證據都有他可能的瑕疵和極限,雖說現在都講究科學辦案,但我們亦必須確實了解各項科學證據的原理,以明白這些科學證據究竟能證明什麼及究竟能證明到什麼程度。對於鑑定報告,有不明白之處更應主動與鑑定人溝通,或傳喚鑑定人到庭做證。另外,過往自白是一個案件調查的終結,但自白與事實不符屢見不鮮,因此現今自白反而是偵查戰場的開啟,在取得被告或共犯自白後,更應積極蒐證以確定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
認真謹慎是司法人員的基本要求,我想無須多言。然而,我們亦不可因認真調查,而過度自信。司法偵、審工作,乃係以人的能力在從事神的工作,因為天然的限制,我們很難說自己一定是正確的,因此,雖然無法避免在偵、審過程中形成心證,但仍然應該要保留相當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空間,遇有確實可能推翻心證的證據,切不可因趕結案而放棄調查。
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已如前述,此即為構成我們司法官身分的核心價值。雖然現今管考一堆、案件量如洪水,但身為檢察官當應同時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我們從來不是所謂攻的一方,因此也不應該有所謂公訴檢察官必須支持偵查檢察官的想法。偵查中遇有有利被告之證據當須調查,公訴中與偵查檢察官心證不同時,亦應與偵查檢察官商量撤回起訴,若無法取得偵查檢察官之同意,亦可以在公訴過程中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並為無罪論告。在收受判決後,審酌是否應上訴時,亦應以監督判決之認事用法為根據,不可因無罪即必然上訴。
司法偵、審工作很難,真的很難。因為我們的目標是查明事實真相,還無辜被告清白,使有罪被告能妥適的適用法律,並使被害人能因此獲得撫慰。這樣的目標,實在很難同時達成,而且也時常產生衝突。
監獄中的世界與我們相距甚遠,沒有走入司法世界中,也無法想像當事人進入司法絞肉機的煎熬。前陣子看完張作驥導演在獄中所拍攝的「鹹水雞的滋味」,深深為受刑人在獄中的艱苦生活感到震撼,如果是罪有應得也罷,但如果是無辜的被告呢?
徐自強在那樣的地方生活了16年,曾經被判過多次死刑,經歷過多次的非常上訴失敗,不斷的在產生希望、掐滅希望中循環,那是一種怎樣深沉的絕望?雖然,我們因此選擇了勿枉的價值,以無罪推定的嚴格證據法則來保障被告,但切莫因此而沾沾自喜,以人權法官或檢察官自居,須知在鎂光燈照不到的地方,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仍因司法無法給予的真相而悲痛著,那樣的生活,也許到死都如在煉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