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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公民抵抗 佔領忠孝西

佔領忠孝西路首謀? 北院判蔡丁貴、洪崇晏無罪

佔領忠孝西 2015.08.18
陳冠宇 楊斯媛 吳東牧 / 台北報導

去年427~428反核遊行民眾佔領忠孝西路事件,蔡丁貴、洪崇晏兩名社運人士遭檢方以集遊法「不解散首謀」罪名起訴,但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做出無罪判決。判決指出,檢方無法證明兩人為「首謀」,解散命令又違反比例原則,而且下令者也不是主管機關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有重大明顯瑕疵。本案仍可上訴。

洪崇晏、蔡丁貴二人肯定法院判決。洪崇晏並在到庭聆聽結果後向媒體表示,集會遊行與陳情抗議是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還有許多陳抗者因為集會遊行,甚至面臨集遊法以外的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刑罰追訴。他認為,社會應該更嚴肅檢視這些案件,是否是受限於司法的保守,而沒有得到應有的判決結果。

佔領忠孝西路案緣於426凱道反核晚會,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在凱達格蘭大道宣布翌日遊行經過台北車站前,將請參與遊行的群眾癱瘓站前交通。427當日下午4點,群眾佔領忠孝西路。警方在下午4點26分至41分之間,完成四次舉牌宣告違法、命令群眾解散。4月28日清晨,數千人遭警方以警棍、警盾、水砲車等方式強制驅離。

判決揭示比例原則 指警方應可不解散群眾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賴劍毅。(攝影:吳東牧)
台北地院發言人賴劍毅表示,本案法官洪英花認為警方命令解散集會遊行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洪英花還在判決中指出其他問題,包括:無證據認定被告二人是首謀、解散命令並非主管機關下達、也沒有合法送達當事人。

本案法院開庭過程中曾勘驗警方現場蒐證影音光碟。法官根據勘驗結果認為,這場反核遊行的過程平和,現場也沒有群眾受傷或暴力行為;況且即使該路段交通受阻,車輛仍可改道行駛。再加上現場部署優勢警力,應可掌握秩序。

判決指出,警方應可選擇其他較輕的方法達成維護民眾通行之目的。警方直接解散群眾,違反了集遊法第26條所規定的比例原則,處分具有重大瑕疵。

申請人未被起訴 拿麥克風卻成首謀?

此外,法官洪英花也質疑檢警對「首謀」的認定。判決指出,427-428反核遊行的申請人並非蔡丁貴、洪崇晏;檢警卻以蔡、洪二人在現場持麥克風向群眾演講,而且「具有社會知名度、影響力」,就認為他們有能力解散群眾、是本次活動的「首謀」,欠缺依據。更何況,警方當天四次舉牌的對象只有蔡丁貴,並不包括洪崇晏。

洪崇晏也在宣判後批評檢警的這項認定荒謬。他說,在集會遊行現場,人人都有機會拿到麥克風表達理念;警方蒐證畫面中,他拿麥克風的時間不到五分鐘,卻被檢方當成起訴證據。「如果這樣就算是首謀,那人人都是首謀;而且激起群眾反應的警方也是首謀、『號召』多場社會運動的馬英九更是最大的首謀!」

洪崇晏進一步表示,即便是「首謀」,加以刑罰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對待。他認為應就集會遊行造成的法益及社會成本的損害,與他們希望表達的訴求之間權衡。若是為了重要的政策問題,只造成車流不暢等微小損害,就以高壓水柱、刑罰來對待他們,也非常不合比例。

派出所長下令解散 法官指摘不合法

地院認定427反核遊行命令解散並非由當時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下達,難認為合法。(公視新聞截圖)
本案件另一重大爭議在於,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都是由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崔企英下令,難以認為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

法院表示,集會遊行法第25條所規定的舉牌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主管機關是當地警察分局,因此有權下令者應該是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而不是派出所所長崔企英。判決也特別指出,這項權限不可以事先概括授權。

崔企英出庭作證時曾指出,方仰寧當時透過無線電下令要他舉牌,而且4點26分第二次舉牌時,也已經到達忠孝西路、中山南路西南側了解現場狀況。但根據勘驗光碟顯示,4點25分時方仰寧人還在公園路口,法院認為難以想像、也無法證明他在下一分鐘就穿越人群、抵達崔企英所證稱的位置。

此外,法官還在判決中指出,以當天現場吵雜的狀況判斷,兩人也難以看到或聽到警方舉牌訊息,無法認定兩人故意不解散。

洪崇晏(右)表示:這是他人生中的第一次法院判決。集會遊行與陳情抗議是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還有許多陳抗者因為集會遊行,甚至面臨集遊法以外的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刑罰追訴。社會應該更嚴肅檢視這些案件,是否是受限於司法的保守,而沒有得到應有的判決結果。圖左為本案義務辯護律師翁國彥。(攝影: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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