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北市一名馮姓教師因毒品案被捕,其後他被確認為HIV帶原者,且固定在男同志論壇約網友使用安非他命不戴套性交。檢方從馮姓教師的MSN通聯紀錄,聯繫上百名網友到案;媒體以驚悚標題寫著:「愛滋師不戴套 雜交趴惡意嘿咻百人」。
我國法律和許多國家一樣,對HIV帶原者隱瞞身分、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例如不戴套,俗稱BB)制定刑責,比照「重傷害罪」,處以 5至12年刑期,且未遂犯罰之。加上妨害公務、毒品等罪名,馮老師二審被判刑決13年,其中2年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目前還在上訴。
法院對馮老師依法判決,甚至可以說是「輕判」;國家法律伸進褲襠裡,也不是新鮮事。但今日的HIV已如慢性病,帶原者平均壽命和常人無異。且馮老師約炮前就和網友約好不戴套,也按時服藥、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傳染力極低。說蓄意傳染HIV,似乎太沉重。究竟,愛愛該當何罪呢?
趁馮老師還沒進去關,我致電約訪,但他下午才答應,當晚就反悔了。他認為HIV判刑不合理;另一方面,曾為人師表的他,卻也不希望報導見諸社會,好像在鼓勵吸毒。我「盧」了老半天,答應不拍照,盡力客觀報導,他才勉強同意。
原本猜想,馮老師大概是個白面書生,經歷收押和媒體大幅報導,變得更多疑畏光,面色蒼白。但我來到屏東,發現完全猜錯。眼前的微禿小熊一身小麥膚色、腳踩藍白拖騎著機車來赴約。不用戴安全帽嗎?他說鄉下都這樣。但放眼望去,路上只有他如此豪邁…。
事發後經過九個月的羈押,馮老師回到屏東,幫忙媽媽經營冷凍食品,工作空檔大都窩在圖書館看書上網,不常和外界互動。屏東是他外婆家,父親過世後,媽媽近年才搬回來。
馮家早年在嘉義的夜市擺攤,父親很會「喬」事又擅長交際,小吃生意很好,常月入數十萬。馮父是傳統的嚴父,他說:「小時候因為跟姊姊搶蘋果,被爸爸打的好慘,有道疤一直到青春期才慢慢不見。」馮老師說,如果父親還在,他會乖乖地找個女孩子結婚。父親死後,馮老師一直到二十六、七歲才第一次交男朋友,但維持一年多就因遠距離戀愛而分手。
他的皮夾內固定放著父親的照片,馮老師從小名列前茅,原本父子約好:他乖乖念完師院,爸爸負責出兩百萬讓他一圓留學夢。他笑說:「當時我一心一意要去美國,然後跟男生結婚。後來才知道美國不是每個州都可以跟男生結婚的。」不過,馮父在他大二那年就因腎臟癌過世,馮老師畢業後雖曾取得美國某大學碩士入學資格,但他在台北一直籌不到兩百萬,只能無奈退回I-20(入學許可)。
父親早逝,讓他留學夢碎,也讓他對生命有新的體悟:人生苦短,及時行樂,而他後來找到的樂趣,就是煙。
馮老師開始玩藥,是從2010年和第三任男友阿修交往後開始的。阿修當時是政大學生,是馮老師最喜歡的「瘦高」型阿弟仔。起初,他們玩的是E(搖頭丸);後來覺得不夠刺激,改用俗稱「煙」的安非他命。
「用煙是觸覺敏感……你會執著一件事,如果執著在擦地就會一直擦地,炒菜就炒菜。如果執著在性,就會只想打炮。」用了煙:「一摸到皮膚就是那種觸電的感覺…,你看A片裡面那些幾乎都是用煙的,一般人不會有那種感覺,那種神情一定都是用煙」「就是『煙春』啦,我不會講那種感覺。」
到底有多爽?聯合醫院昆明院區的莊苹主任說,她曾問另一位玩過煙S(安非他命性交)的同志:「他跟我說:『我真的可以一直射一直射…』,就這樣講了六個一直射。我問了一些人,(用煙)的確可以持續勃起、多次射精。因為1號不累,0號也得用藥同等強化…。性行為的過程會拉得很長,風險就高了,而且因為用了煙皮膚敏感,所以幾乎不戴套。」
莊苹說,所有毒品中她最怕的就是「煙」。首先,煙S幾乎都不戴套,造成防疫的漏洞。其次,煙本來就有很高的成癮性,當煙和性結合在一起後,更變得沒有回頭路,「不用煙無法性交」。而且:「煙會讓人瘋了,讓人壞掉。即使和我很好的朋友,我都曾在他煙毒發作時,從他眼裡看過『凶光』,你會覺得他下一刻就要拿刀殺你。」馮老師沒有淪落到那般田地,但煙也讓他從名校教師,淪為階下囚。
來自傳統家庭又從事教職,馮老師一向對同志身分很小心、對約炮也很謹慎,一定會戴套。但自從和阿修開始使用毒品、約網友3P4P:「用E的時候有時候有戴、有時候沒戴。用煙就幾乎沒戴。」兩人也因此相繼感染HIV:阿修在2010年7月、馮老師2011年2月驗出HIV陽性。
馮老師本來也想過是否該回頭,但不曉得是成癮或愛阿修愛地太深,他覺得:「我的B(男友)都有了,被他傳染也是種幸福。」2011年中,兩人開始玩煙,在網路上約炮幾乎直接約BB。
事實上,馮老師本來是個認真的老師,在北市的明星國小,他曾任行政職、曾帶學生打棒球,也曾將誤入歧途的孩子拉回正軌。馮老師喜歡補充很多課外知識、教學生「長恨歌」。言談之間,仍可感受到他從前當老師的驕傲和喜悅:「我們那個班長很好玩,楊家有女初長成,他竟然對一個『陳家有男要娶媳』,我快笑死了!」但不會背「長恨歌」的小朋友,得罰寫「長恨歌」,他回想起來也覺得罰太重了。
本來是個好老師,用了煙,連小學數學都讓他難以招架:「我要解題、要解數學,有時候頭都很痛,沒辦法去計算出那個答案;有時候公式會講顛倒、或者是講錯。如果刻意要講對,頭更痛。」由於都是週末用煙,後來他索性將週一的課都調開,從週二到週五,他的頭腦才會逐漸清醒過來。也因為教學品質不佳,他申請轉校。
煙拖累事業,也無法維繫愛情。本來偶爾拌嘴的兩人,開始經常激烈爭吵,有時候和約炮有關:「有時候他約來的對象我不喜歡,我就在旁邊做我自己的事、不想理他。我大可不用這樣的,可以跟他social一下…。」這個回答叫人啼笑皆非。但其實,無論毒品或HIV無套性交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玩」的時候得罪人,很有可能遭到報復。
2012年中,和阿修分手後,馮老師就出事了。
馮老師和阿修在網路上約人到家裡玩,對外都是共用馮老師的MSN帳號,因為怕麻煩,他們不約沒玩過煙的同志。而阿修又比馮老師謹慎,看起來怪怪的、或看起來像警察的,都會被他過濾掉。
失戀後的馮老師變得暴走,高調在同志論壇約炮,他約了很多人煙S、BB、內射,其中有兩個人讓他永生難忘,第一個是在7月遇到、自稱是健身教練的Y先生。
馮老師煙爽到神智不清時:「當下好像要在一起了,要買什麼 iPad給他啊,可是後來我都跳票。我原本以為他是健身教練,他跟我講是健身教練,後來我知道他是無業游民,專門在網路就是這樣(勒索),我就跟他刻意保持距離。」9月,馮老師收到Y先生簡訊:「他意思就是說,你那天跟我發生性行為,你自己是感染者、你自己看著辦。」
9月7號,馮老師在新學校開學一週,他約到了G先生。一夜煙爽後那幾天,兩人繼續電話纏綿、無話不談:「好比我跟你講說我用煙用了多久、我的感覺、為什麼要無套啊…。」9月中,匿名人士向馮老師任教的學校檢舉他是同志、有愛滋、吸毒,馮老師遭留職調查。馮老師後來在偵查庭才知道,和G先生談話的內容都被錄音,成為檢舉的證據。
不過留職後他仍無戒心,完全沒想到自己被盯上了,依然高調在網路約炮。11月14日,他和一個阿弟仔在煙S時:「一個女生來按門鈴,說她們家會漏水,能不能進來看一下?我們在用東西當然不希望別人進來打擾啊。後來過了二、三十分鐘,我發現沒水了、要去找管理員,一樓一堆警察。」警察看到馮老師突然下樓也慌了,雙方爭搶鑰匙、扭成一團。後來,馮老師因此多了一條妨害公務。
本來是毒品罪,驗血結果出爐、證實馮老師是HIV感染者後,檢方在12月初正式聲請將馮老師收押禁見。一開始馮老師頗為老神在在:「檢察官問我你跟哪些人、你給哪些人毒品、發生不安全性行為?我就講了張三王五李四,那些人都是我死忠的阿弟仔、固炮(固定炮友)。他們(到案)都說沒有、這是我朋友、只有聊過天、沒有發生什麼事,都撇得一乾二淨、聰明的很。」當時馮老師曾心存投機,認為案件大概就此大事化小。
想不到檢方清查他的MSN記錄,找來一百多人,媒體也大肆報導淫師毒品色誘同志、百人染愛滋。不過莊苹說:「會這樣玩(煙S)的人大部分都(本來就是)是感染者。」果然,她比對資料,130多人中,106人是HIV陽性;後來提告的13證人中,有11人在和馮老師約無套煙S前,就已經是HIV感染者。
但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遂犯罰之。」換言之,只要HIV感染者未主動揭露感染資訊、和他人無套性交,無論是否將病毒傳染給對方,都有刑責。實務案例,有「未遂犯」判決2年8個月。
馮老師的朋友經由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權促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到郭怡青律師協助。郭律師以無罪答辯,主張馮老師按時服藥,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若有意傳染給他人,何必服藥控制?郭律師找來愛滋病學會理事長、義大醫師林錫勳作證:「HIV感染者以現在的醫學,只要按時服藥,幾乎不會發展成AIDS。…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的狀況,傳染給別人機率趨近零」,但是「在科學上我們不會說是百分之百。」
也就因為後面這個「但是」,法院認定馮老師無套性交仍有傳染風險,且即使13名「證人」中有11人在約炮前就是HIV感染者,仍有可能交叉感染不同病毒株。法院認為:「只要於發生性行為時,簡單的全程使用保險套,即可達到保護性行為對象之防治目的…,但被告捨此不為。」一審法官認定馮老師與13人中的11人發生12次性行為,一次判決2年8個月,合併執行 11年;轉讓和販售毒品、妨害公務部分2年,一共13年。二審時,判決結果略有出入,雖然總長也是13年,但其中2年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郭律師說,馮老師得罪警方,加上媒體大幅報導,這個案子本來就不樂觀。依照一罪一罰,馮老師原先面臨40年刑期,法院判13年已經是「輕判」了。但郭律師仍認為,這個刑罰本身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無論《刑法》傳染花柳病罪,或是傳染其他傳染病,都沒有訂這麼重的。且處罰『未遂犯』本身就有違憲之虞。」她開玩笑說,她內心有點期待本案儘快三審定讞,再提釋憲。
至於馮老師,他很氣這些證人沒講實話,把毒品都推給他。馮老師也覺得每次開庭都跟法官雞同鴨講,他認為即使沒有在約炮時明確告知對方HIV:「其實不安全性行為這件事情本來就存在風險,做這件事情的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負責。」
還有:「他那個次數算法很奇怪,比如說我跟某個人晚上1次、然後隔天早上又1次,他就算兩2次!我咧鬼扯蛋!」「我很想跟檢察官這樣講,那你乾脆判到死就好了!到底進進出出多少次?我想想算了,爭執這個也沒什麼意義。」他也始終搞不清楚,究竟哪裡得罪G先生?G先生和Y先生又是否是一夥的:「他到底是覺得我刻意(傳染HIV)、還是(在論壇上)太高調,還是純粹要讓我好看、讓我丟工作、還是純粹想教訓我,我真的不知道他的意圖。」
權促會社工張正學指出,法律對蓄意傳染HIV的寬鬆認定,只要(一)感染者沒有說自己是感染者;(二)發生危險性行為(不戴套),且無論是否傳染,因為「未遂犯罰之」,一次就是判2年8個月。這使感染者人心惶惶。在實務上:「基因比對只能證實雙方有共同病毒株,這個病毒株也可能是來自第三人,所以實際上法院現在也不做基因比對,只有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就用未遂犯來判。」
張正學和郭怡青都認為刑罰剝奪「性權」,強迫HIV感染者一定要戴套。同樣是第三類傳染病、主要也是經由性交傳染的C型肝炎,完全不像HIV一樣設有專法規範、訂定重刑。
因為馮老師的案子,不少感染者恐慌地向權促會求助,害怕自己自己面臨相同遭遇。更慘的是,張正學說:「馮老師的案子之後,我觀察到蓄意傳染的案件變多。常常一些感情糾紛,就用這個來提告。」林醫師整體看來有利的證詞,因為一句「傳染機率趨近於零但不是零」,成為定罪的關鍵。
事實上,愛滋條例第21條除了界定構成要件和罰則,最後也附註:「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而在聯合國體系當中,負責愛滋病事務的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由包括WHO在內的組織共同發起。UNAIDS近年敦促各國,基於人權和防疫,應限縮HIV「未揭露、暴露、傳染」的刑責。
不過對社會大眾來說,似乎HIV 很遙遠,愛滋等於「黑死病、不檢點、最好離我遠一點」。明明HIV可像慢性病一樣吃藥控制、感染者平均餘命與常人無異,這些資訊也不難上網找到,但大眾不想理解,也不願意相信,其實HIV感染者就在你我身邊,感染者有醫生、有老師、有各行各業人士。
郭怡青說,她在法院律見馮老師:「法警特地提醒我,你知道他有愛滋吼?」書記官通知庭期,也提醒她:「ㄟㄟ,他有愛滋你知道吼?」他們應該也是出於好心,提醒律師注意自身安全,但莫非HIV會經由飛沫傳染、碰到感染者就可能染上黑死病嗎?「開庭時,我還聽到押解馮老師的法警,英勇地跟通譯說,HIV跟皮膚病是最可怕的。」彷彿他剛完成了一項英勇的任務。
法警如此、大眾如此,家人呢?馮家人在案件發生後,才知道馮老師是同志,而且竟然有HIV、甚至吸毒約炮。起初他們傷心失望,但在律師和權促會說明下,得知馮老師只是愛玩、並非作奸犯科,才漸漸諒解。
但被媒體影響的親友,則認定馮老師就是惡意傳染愛滋的淫魔。馮老師停押回到屏東,和外婆、舅舅吃飯時:「我還要被人家隔開來,餐桌裡面的東西就是不能在一起耶。我最後乾脆一個人吃,都去外面買。他們覺得吃飯也會感染!」馮老師懶得說明,也無從說明。他只懊悔當初太笨,都被盯上了還不知道刪除MSN記錄,變成賴不掉的證據,現在一心只想著新總統上任後,可以特赦、減刑,也許出獄後可以離開台灣,到國外NGO 工作。
馮老師覺得刑罰不合理,但也只能認命:「我覺得一切都是命,我爸還有我人生這一劫,真的是命,但是這個命有一部分是自己造成的,像我爸那時候在鄉下都喝地下水,那個都是碳酸鈣很多,等檢查出來已經都結石了,已經來不及。我自己這個事情,本來就是我自己造成的,如果不去做這種事情,根本不會有這種penalty。」
一個人得了愛滋,好像就只剩下愛滋,屬於另外一個國度了。何況他還是個國小老師,社會更是大加撻伐,當時還有新聞報導:「調查後發現,馮師並未對學生伸出魔爪…。」雖然馮老師跟我說他不看新聞,不過張正學透露,馮老師很氣媒體將他妖魔化,偶爾也會私下問張正學:「你們怎麼看我這種人?」張正學感嘆:「社會大眾不會覺得身邊就有感染者,覺得那是特定的某些人才會有的病。當距離一存在,就只會看疾病,不會覺得他是一個人。我們台灣社會很欠缺的就是,看到這個病是在人身上。」
過去在課堂上,馮老師不喜歡灌輸學生太多標準答案,覺得這樣學生會變笨。一次,他要學生想想一串數列從1加到100,應該怎麼算?「結果他們都給我一樣的答案,頭尾相加除以二。我說你們怎麼知道?原來都是補習班、家長教的。那不是我要的、我要你們自己的想法,這些公式可能都是數學家用一輩子想出來的,如果只會背答案,我覺得以後也不會有什麼成就…。」
如果先把法條的標準答案遮起來,馮老師約炮,又該判幾年呢?人活著,大概沒有頭尾相加除以二這麼簡單就是了。馮老師的案子,法院「依法判決」,他被認定和11人發生12次危險性行為,以未遂犯2年8個月一罪一罰,他被判執行11年算是「輕判」了。馮案稱不上「冤案」,甚至也無法說馮老師純真無辜。但馮老師有「罪」嗎?
作家卡佛說:「當我們談論愛情時,我們在談論什麼?」那麼,當法律處罰愛滋時,又是在處罰什麼呢?
馮老師不懂得躲警察、忘記刪MSN記錄,因為愚蠢被罰;他因為性愛成癮被罰;因為21條,和HIV感染者性行為後不爽的、被分手的,都能輕易提告報復,馮老師因為約炮糾紛被罰。如果像他罰學生一樣,判他罰寫「長恨歌」,是輕還是重呢?
回台北前,我又問了一次馮老師,是否願意讓我拍照、即使背影也好,但他仍覺不妥。問他待會要幹嘛?他說現在除了幫忙媽媽、看看書,就是和附近的流浪貓玩。貓也有貓愛滋,主要透過打架傷口傳染,但貓從來也不用擔心,因為傳染愛滋(或未遂)被抓去關;貓愛滋是一種病,不是一種罪。
誰叫你,不是生作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