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打電話向1955申訴時,1955承辦人問:「你不是之前才申訴過,轉到新的雇主那邊後,現在又要申訴了?」N無奈地說:「如果雇主按照法律給付薪資、加班費,我現在怎麼會需要申訴呢?」原來去年十一月轉去的新工作,並不是能賺錢的嶄新機會,而是被老闆剝削的夢魘。
每月加班時數破百 只領到基本工資
N的銀行帳戶,幾乎每個月都僅領到基本工資。老闆從未提供薪資明細,僅有銀行匯款紀錄。
N與C所在的是製造冰塊的冷凍食品工廠,工作包含搬移、切割、分裝冰塊以及卸貨。他們每天清晨四點多至五點多上工,七點多休息20分鐘吃早餐,之後持續工作至中午十二點,中午用餐休息至下午兩點,兩點後上工至傍晚五、六點,每天都有加班,且每個月只被允許放一天假。
整個月的加班時數,隨便都是一百小時起跳。但如此賣命工作卻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兩人每個月幾乎領不到任何一毛加班費,只有老闆心情好的時候,會在月薪加個幾千元,但這仍遠遠低於他們實際應領的加班費。
2011-2014年間,C就在這家工廠工作,返家兩年後,2016年再度來台,又回到這裡。因為不懂台灣的《勞基法》,於是一直以來,C都只能隱忍老闆不公的對待。在N去年到職前,C才終於找到能一起討論、向外求助的菲律賓同事。
缺乏明細偽造紀錄 老闆反說勞工作假?!
老闆說:「打卡是勞工忘記打,所以才會幫忙打卡。」八月整個月份兩人都忘記打卡,而老闆「幫忙」打卡的時間都一模一樣?
第一次協調會中,雇主沒有提供任何薪資單及打卡紀錄。在勞工局承辦人員的詢問之下,雇主大言不慚地說:「我都用銀行匯款,有存簿紀錄證明。打卡是勞工忘記打,所以才會幫忙打卡。加班也不可能這麼多啦,因為這個行業很特殊、有淡旺季。」協調會結束後,勞工向我抱怨雇主說謊:「如果淡季沒有工作,為什麼一個月還是只讓我們放一天假?」
在沒有薪資明細與打卡紀錄的情況下,第二次的協調會上我們提出依照勞方紀錄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加班費,N與C被老闆積欠的加班費分別高達十六萬與三十多萬,兩人的加班費平均下來,每個月都超過一萬元。
老闆看到我們的計算,又開始強調:「他們來工作時也有告知淡季不會有這麼多加班,一天只要工作兩個小時,他們也同意拿旺季的加班來抵,我一看這個計算就知道是勞工作假啦,尤其是N,這個勞工真的很壞,品行不好,還帶壞C,如果那麼多加班,C怎麼還會回來這邊工作?」
其實打卡造假、不給加班費的情況本外勞都會遇到,這是雇主降低成本、賺取利潤的常見手段。然而,移工在沒有同國籍同事、不熟悉語言及法令、焦急於賺錢寄回家支撐經濟、被仲介把持工作機會、被仲介費用綑綁的情況下,成為雇主眼中,比本勞更好榨取利潤的對象。
「為什麼台灣雇主要這樣對我們?」
N與C上工(圖左)及下工(圖右)的第一件事便是拍下工廠監視器顯示的時間,自己作打卡紀錄。
協調會最終談成了一定的金額,其實老闆清楚知道自己違法、理虧,但還是仗著移工若要走司法程序討回加班費是曠日廢時的,於是硬生生砍了一半以上的加班費。最後N與C也只得接受,並祈禱下次碰上好工作、好雇主。
離開勞工局之後,N問我:「為什麼台灣的雇主要這樣對我們?是因為我們是外國人嗎?」
一時之間語塞,不知如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