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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土地環境都市更新

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30年的人權反省 (1) 開場

都市更新 2019.01.14
整理/徐亦甫
近年來數起引發社會關注的迫遷案件如桃園航空城、苗栗大埔等案,皆是依據所謂的「區段徵收」制度。現行「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於1986年法制化以來已逾三十年,有鑑於近年來台灣社會仍缺乏相關系統性討論,社團法人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等團體於2018年9月15日共同舉辦了「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三十年的人權反省」研討會,邀請學者、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各方與談人,從人權保障、憲法精神乃至實務各方的角度,檢討現有之區段徵收制度,並展望未來的制度存續問題與改革方向;希望能促進社會大眾對於區段徵收制度的認知與思辯,並且持續推動相關制度的變革。

林子琳 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今天有非常多人來參加這場研討會,讓我們可以發現也想像得到,區段徵收目前確實是個非常有爭議的徵收手段。區段徵收在臺灣的各個角落,引發了許多抗爭行動。從苗栗大埔案到林口A7案,再到桃園航空城的案例,可以看到抗爭和爭議是不斷在發生的。

所以,今天反迫遷連線、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共同舉辦了這場研討會。希望藉由這個研討會,讓臺灣對於徵收手段能有不同面向的反省與思考。我們也期待臺灣未來的徵收制度能夠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能更加保護在地居民的人權。

謝謝大家今天來參與,並希望大家能有個收穫滿滿的下午。很開心今天尤美女立法委員蒞臨我們的現場,尤委員一直是我們NGO非常好的夥伴,在很多議題上都提供很多協助,因此現在先邀請尤委員來為這場研討會致詞,謝謝。

尤美女 律師 (立法委員)

謝謝反迫遷連線、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及環境法律人協會舉辦這個研討會。

誠如剛剛主持人所說,區段徵收確實爭議不斷。不應該有一個制度會逼人民喪失生命,但非常遺憾地,區段徵收已經剝奪掉好幾條人命,不只是大埔案朱女士、大埔張藥房的張先生,還有航空城的呂阿伯等等。一個制度會逼人走上絕路、讓自己國家的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這個制度就必須讓人重新思考它到底怎麼了。

今天國家要動用公權力來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徵收人民生活的家園,它憑什麼?當然說是憑國家的公權力,但更重要的是它的必要性、公益性,這就會牽涉到這個過程是不是符合正當程序。

區段徵收實施至今三十年,我們就藉由這個機會,檢討區段徵收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什麼叫做必要性、必要性的定義是什麼?那什麼又是公益性、公益性的定義又是如何?怎麼認定它的公益性、合理性?被徵收的人民有沒有參與的可能性、有沒有救濟的可能性?作為一個人權的國家,最重要的就是正當程序。我沒有說不要開發、不要徵收,但它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合理性。而所謂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由誰來認定;這些認定的過程中,人民參與的可能性多大?這些專家學者審議的過程是否公開透明等等,都是非常需要探討的。

今天很高興邀請到這些專家學者,很開心大家今天來參加這場研討會,希望透過政府與民間好好坐下來面對面地、從人權及環境的角度來探討,能夠找到大家的共識,找到一個不用逼人民走上絕路、在自己的土地流離失所、在自己的家園上吊自殺的制度。再次謝謝主辦單位和與會的朋友們,預祝今天研討會圓滿成功,謝謝。

徐世榮 教授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今天下午非常高興大家齊聚一堂,一起來討論我們大家都非常關心的區段徵收制度。

我自己是從政大地政系、地政研究所畢業,後來到國外念書,回國後很榮幸回到母系任教。以往我在學校的時候,地政界的前輩們以及一些朋友,都說地政有兩大手段: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我們非常引以為傲,因為我們幫國家節省了非常多的經費,除了節省經費以外,還幫國家賺了很多錢。所以現在的網頁或以前的宣傳品,地政界的朋友往往都會說我們對國家做了很大的貢獻,因為我們有這兩大手段。但我們忽略了這是因為我們是從土地財政的角度來看這兩個制度,可能因為我們過往長期以來身在威權時代,導致我們忽略了這兩個制度是否符合基本人權的標準和要求之問題。若重新從這個角度來審視地政的兩大手段,其實是很有問題的。

我們今天談的三十年,指的是這個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大概是民國七十五年制定的。這三十年來我們不斷使用它,但我們同時也看到像剛剛尤委員講的有很多問題產生。所以我一直覺得台灣的空間似乎還沒有真正解嚴,我們談的不只是區段徵收,也不只是市地重劃,它的源頭往往都在都市計畫。盼請好朋友們一起共同來思考,千萬不要把都市計畫忽略掉了,我們未來國土計畫法的施行有辦法解決這樣的問題嗎?

如果我們繼續不斷地使用地政兩大手段,我們對台灣社會的貢獻到底是正面還是負面?我們以往所謂的解除戒嚴,是不是只在選舉、只在媒體、只在其它的方面,像我們現在的公投?盼請各位朋友一起來思考,我個人長期以為台灣的空間還沒有真正的解嚴,現在那麼多的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其實問題依舊存在,沒有因為解除戒嚴有所改變。

今天非常感謝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政府官員及一些好朋友,希望大家好好地談一談,盼請大家知無不言,把心裡的話講出來好好溝通,看能不能提出好的辦法來解決現在很多社會弱勢,尤其農民,正面對的困苦和流離失所的狀況。非常感謝大家來參加,希望今天下午我們能有豐碩的成果。

田奇峰 會長 (台灣反迫遷連線)

我強調一下我是台灣反迫遷連線的掛名會長,因為這個組織的成立是由非常多過去被徵收、被重劃、居住權受影響的人,以及第一線的協助者所組成的組織。為什麼會由我來發言呢,可能是因為我現在在協助航空城,也就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區段徵收案的第一線協助者,所以由我來代表為這個組織發言。

其實我本身是做工會運動、勞工運動的,最近工會運動好像滿夯、受到滿多的社會關注,不過在之前其實沒有很多關注。不過我在2014年以前,民進黨政府還沒上來以前,就蠻關注土地運動、居住權運動,包括很早的樂生、三鶯部落、華光社區,到後來區段徵收的受害者-大埔案,它引起非常多的社會關注,所以那時候我也從勞工運動,開始注意到土地、居住權運動。

也不能說是幸運,我在桃園碰到在航空城幫忙的第一線居民,可是當我開始幫忙航空城、幫忙土地議題的運動時,我發現好像換成民進黨執政後,相對的有一些當初最大的敵人已經下台了,所以土地運動好像又開始沒受到很多關注。其實我自己覺得,居住權運動也好,土地運動也好,我們成立這個組織就是希望過去有這些運動經驗的人,或是在體制內幫忙改善制度的人,可以把這些經驗留下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希望辦今天這個研討會,並且有非常多的人來幫忙、促成。我們真的很希望關心土地議題、關心區段徵收議題、關心居住權議題的人,人才跟經驗可以留下來,而且留下來的東西是在這個制度裡留下來,可以讓這個制度有更多的反省跟進步。這個研討會只是個開始,今天主要是聚焦在區段徵收的部分,將來有機會可以辦像是重劃或非正規住居的部分。

我們現在辦這場研討會有點晚,距離賴揆講三階變二階已經過了好一段時間,那是因為各個組織的溝通,像是環境法律人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大力支持我們的尤美女國會辦公室、林淑芬國會辦公室、蔡培慧國會辦公室,還有各位願意與會發表看法的老師和官員們,我們要促成大家的共識、一起努力辦這個研討會,需要一點時間。另一方面也真的是因為我們的人有限,人力非常吃緊,所以才比較晚來辦。可是我覺得時機也不會太遲。我們一般看到的區段徵收案,不管是台北大學、三峽或是淡水的新市鎮,已經有一些在發展了。或許很多人覺得區段徵收不錯啊,能造就這些新都市的成立,有需要那麼關心這些程序、人權嗎?

究竟區段徵收是對人民財產的徵收,還是只是權利價值計算後的重分配?這些居民、地主還是有拿到他的權利阿。究竟它的性質是什麼、法理是什麼?我們應該要回歸什麼樣的審查程序?我們真的很希望透過這個研討會做個小小的開始,讓一些進步的想法和反省,除了留在我們的體制外,也可以留在體制內,讓體制內的官員、委員們好好讓這個制度更進步、更有反思。謝謝各個團體和尤美女辦公室協助我們一起辦這個研討會,謝謝各位。

戴秀雄 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誠如剛剛徐老師說的,有很多土地行政手段,甚至包含重劃在內,都是以都市計畫作為前階段,都市計畫那邊沒處理好,就算到後面土地徵收因為有瑕疵而被有效去除掉,那麼下次依都市計畫仍然可以繼續辦徵收,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豈不是一樣跑不掉,是種「總有一天等到你」的情形。所以,就像剛剛奇峯跟大家講的,在這方面有一大串問題都需要大家以後持續地慢慢地去討論它,今天只是從我們覺得問題比較大的區段徵收開始,但是不代表一般徵收、市地重劃沒問題。

今天很高興被邀請來當主持人,因為這樣就不用寫論文,不過後來還是忍不住寫了六千多字作為大家思考與討論的材料。其實四年前我在台灣法學會2014年出版的《台灣法學新課題(十)》中,寫了七十幾頁關於區段徵收制度設計裡的問題,我想這篇文章應該讀者很少,而且,聽說我的文章很難看,所以不勉強大家看。我這次這篇六千多字,但是,如果想要了解為什麼我覺得區段徵收有問題,可能還是要先了解區段徵收是怎麼操作的。在國內我是有自信對於區段徵收整個制度是怎麼跑的、它的細節是怎麼樣,我那篇論文應該講得很清楚。

滿高興剛剛看了一下林春元老師的簡報,發現我們基本觀念差不多,這樣我就可以不用講太多,待會交給他就好。從四年前到現在,區段徵收的法理問題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努力想要有一天推動它整個廢除,四年來我還在繼續努力。有幾點我先補充一下,這可能是少數人在關切的部分。其實在憲法法理上有個很重要的原則,但是在台灣的教科書可能只用了一句話帶過去-「負擔公平原則」。如果給不特定人用,像高速公路、鐵路,任何人都能用的,它的負擔就不可以是由那塊地或少數的地主與公民負擔,而必須用稅收來負擔。因為大家依照課稅的原則給付稅收,應由國庫負擔每個人都能用的公共設施,至於這設施要不要去使用則是每個公民自己的事。

所以,反過來講,不管是重劃或區段徵收的操作,你把應該用國庫支付的公共設施,轉嫁給特定人民用他的土地去負擔的時候,這個問題即使把它解釋成聯合開發,也是完全解釋不過去。更何況政府讓人民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與拿補償金的價值居然還可以是不一樣的,可是,他們的土地不是通通都被投入進行開發了嗎?這如果用聯合開發的共同分享紅利來講,也不對。因為,為什麼領錢跟領土地的人,一個可以分紅,一個不可以分紅?又如果這真的就是徵收補償的話,領抵價地的不就變成超額補償?這樣能合法理嗎?再說,如果領抵價地不是超額補償,那麼,假設超過應補償地價的部分是bonus的話,豈不是又會回到剛才的問題,也就是如果我的土地太小而只能領錢走人的時候,我的土地也被拿去參加開發,為什麼我不能拿bonus?這一類的問題隱藏在整個區段徵收制度裡面。我想學界不是都像我這麼極端想徹底廢除區段徵收,但在這個方向上我跟徐老師的觀念比較接近。

也許今天這個場合沒辦法讓所有的意見都進來,起碼像我跟林旺根老師就不完全一樣。林老師是很溫和的人,他認為像是農地轉建地的情況,暫時還是必須保留區段徵收的可能性。不過透過林老師的文章,大家也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區段徵收制度扭曲到什麼程度。這對我來說是很少見的:認為一個制度可以不用修改了,最好能宣告這套制度直接送進棺材裡。我從來沒想過自己在學術生涯裡有一天會走到這一步,完全無法預想我居然會認為有某個制度是徹底不用談了的。這一點我並不想給家正和洪科長這個壓力。其實我相信現在年輕一代的公務人員都是可討論的,我也是提供個意見給大家以做為討論的材料而已。我相信今天區段徵收從三階變二階的問題,一直到春元老師和年豐老師兩位的與談,都可以延續串到不少想法。今天大家不一定要接受我們的觀念,但希望起碼讓你了解區段徵收有什麼樣的問題、有什麼細節。
 
相關內容:看第二篇→區段徵收30年的人權反省 (2) 三階變二階?

相關內容:看第三篇→區段徵收30年的人權反省 (3) 法理分析與國際比較

相關內容:看第四篇→區段徵收30年的人權反省 (4)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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