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雄 助理教授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誠如剛剛徐老師說的,有很多土地行政手段,甚至包含重劃在內,都是以都市計畫作為前階段,都市計畫那邊沒處理好,就算到後面土地徵收因為有瑕疵而被有效去除掉,那麼下次依都市計畫仍然可以繼續辦徵收,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豈不是一樣跑不掉,是種「總有一天等到你」的情形。所以,就像剛剛奇峯跟大家講的,在這方面有一大串問題都需要大家以後持續地慢慢地去討論它,今天只是從我們覺得問題比較大的區段徵收開始,但是不代表一般徵收、市地重劃沒問題。
今天很高興被邀請來當主持人,因為這樣就不用寫論文,不過後來還是忍不住寫了六千多字作為大家思考與討論的
材料。其實四年前我在台灣法學會2014年出版的《台灣法學新課題(十)》中,寫了七十幾頁關於區段徵收制度設計裡的問題,我想這篇文章應該讀者很少,而且,聽說我的文章很難看,所以不勉強大家看。我這次這篇六千多字,但是,如果想要了解為什麼我覺得區段徵收有問題,可能還是要先了解區段徵收是怎麼操作的。在國內我是有自信對於區段徵收整個制度是怎麼跑的、它的細節是怎麼樣,我那篇論文應該講得很清楚。
滿高興剛剛看了一下林春元老師的簡報,發現我們基本觀念差不多,這樣我就可以不用講太多,待會交給他就好。從四年前到現在,區段徵收的法理問題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努力想要有一天推動它整個廢除,四年來我還在繼續努力。有幾點我先補充一下,這可能是少數人在關切的部分。其實在憲法法理上有個很重要的原則,但是在台灣的教科書可能只用了一句話帶過去-「負擔公平原則」。如果給不特定人用,像高速公路、鐵路,任何人都能用的,它的負擔就不可以是由那塊地或少數的地主與公民負擔,而必須用稅收來負擔。因為大家依照課稅的原則給付稅收,應由國庫負擔每個人都能用的公共設施,至於這設施要不要去使用則是每個公民自己的事。
所以,反過來講,不管是重劃或區段徵收的操作,你把應該用國庫支付的公共設施,轉嫁給特定人民用他的土地去負擔的時候,這個問題即使把它解釋成聯合開發,也是完全解釋不過去。更何況政府讓人民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與拿補償金的價值居然還可以是不一樣的,可是,他們的土地不是通通都被投入進行開發了嗎?這如果用聯合開發的共同分享紅利來講,也不對。因為,為什麼領錢跟領土地的人,一個可以分紅,一個不可以分紅?又如果這真的就是徵收補償的話,領抵價地的不就變成超額補償?這樣能合法理嗎?再說,如果領抵價地不是超額補償,那麼,假設超過應補償地價的部分是bonus的話,豈不是又會回到剛才的問題,也就是如果我的土地太小而只能領錢走人的時候,我的土地也被拿去參加開發,為什麼我不能拿bonus?這一類的問題隱藏在整個區段徵收制度裡面。我想學界不是都像我這麼極端想徹底廢除區段徵收,但在這個方向上我跟徐老師的觀念比較接近。
也許今天這個場合沒辦法讓所有的意見都進來,起碼像我跟林旺根老師就不完全一樣。林老師是很溫和的人,他認為像是農地轉建地的情況,暫時還是必須保留區段徵收的可能性。不過透過林老師的文章,大家也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區段徵收制度扭曲到什麼程度。這對我來說是很少見的:認為一個制度可以不用修改了,最好能宣告這套制度直接送進棺材裡。我從來沒想過自己在學術生涯裡有一天會走到這一步,完全無法預想我居然會認為有某個制度是徹底不用談了的。這一點我並不想給家正和洪科長這個壓力。其實我相信現在年輕一代的公務人員都是可討論的,我也是提供個意見給大家以做為討論的材料而已。我相信今天區段徵收從三階變二階的問題,一直到春元老師和年豐老師兩位的與談,都可以延續串到不少想法。今天大家不一定要接受我們的觀念,但希望起碼讓你了解區段徵收有什麼樣的問題、有什麼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