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29)日進行小燈泡案更審的準備程序。辯護律師為被告王景玉向法院請求傳喚多位法學者與精神醫學專家,釐清兩公約與刑法19條的定義,以及重啟精神鑑定。但檢方與被害者家屬均表反對。
昨天開庭,法官詢問王景玉服不服檢察官上訴,王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符合刑法第19條的減輕其刑規定。
王景玉的辯護律師團指出,被告確實罹患思覺失調症,這項精神障礙不僅成為犯罪的主要動機,也導致其行為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輕刑責規定。
辯護律師團強調,被告是否罹患精神障礙由醫學專業人士鑑定,但精神障礙如何影響辨識能力及控制力的部分,應交還給法院裁決,精神鑑定不應該直接解釋法律職權。
此外,辯護律師也希望能函調被告在台北看守所羈押期間的相關資料,以及聲請傳喚法學者張麗卿、張文貞、李茂生,及精神科醫師楊添圍等人,重新釐清兩公約、刑法第19條法律定義和重啟精神鑑定。
檢察官則表示,辯護律師團提出的傳喚名單,多半都不具備法律實務經驗,發表的文章充其量是「象牙塔的學術資料」,與實務還有差距,並不認同該聲請。檢察官認為,若被告方對現有鑑定報告存疑,應該請原單位補充鑑定,而不是再請第三方鑑定。
被害者家屬今日未出庭,委任的告訴代理人在開庭最後表示,一審認為被告並未欠缺辨識能力,但依兩公約認定身心障礙者無法處以極刑,希望日後的合議庭能就兩公約施行法與刑法19條之間的競合適用,進一步釐清,但「不希望耗費時間在無謂的法律研究上」。
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一審時,被認定「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但因地院認為依照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障者處死刑,獲判無期徒刑。前次二審合議庭則認為,王景玉犯案當時,辨識「殺人是違法行為」的能力,以及控制自己「明知殺人違法所以不該殺人」的能力,都受到精神障礙干擾,顯著降低,是所謂「限制責任能力」,依照刑法19條第2項減輕其刑,雖撤銷原判決但仍判無期徒刑,且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需監護五年。
最高法院撤銷前次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主要理由包括:
一、台北榮總、台大醫院的醫學鑑定,均顯示王景玉在行為時,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但二審卻不予採信,並自行認定被告於行為時之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其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判決等相關論述,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情形。
二、原判決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並諭知刑後施以監護5年,則被告所受宣告之監護處分,並非在其假釋出監時執行。原判決竟以被告受無期徒刑宣告,依法「執行逾25年」而符合假釋要件時,可能尚未滿60歲,因而諭知被告刑後監護5年,以作為「假釋與復歸社會之銜接轉型」云云,顯然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之情形,致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對於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有無理由及法律上應為如何處理,全未論及,有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