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天再度進行「小燈泡案」更審。法庭反對辯護律師為被告聲請的精神鑑定,但傾向找學者評估被告是否具有教化可能性。不過檢辯雙方對於人選仍無共識。
今天開庭,審判長首先詢問王景玉是否就犯罪事實做補充。王景玉再度出現令人難以理解的言論,稱自己是溥儀、籍貫浙江、殺的小女孩是閻羅王,因為閻羅王要投胎。先前一審時及犯案前,他均曾自稱「堯帝」,必須殺「四川小女孩」達成傳宗接代目的。目前他的病況有待釐清。
士林地檢署在本案偵辦期間,囑託台北榮總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確認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台大醫院醫師吳建昌在已被撤銷的原二審開庭時表示,當時被告在看守所接受治療,病識感明顯進步,雖然並未達到毫無問題的程度,精神疾病症狀減輕,對藥物治療反應良好。
原二審開庭時,吳建昌證稱,王景玉的殺人行為動機,源自他的妄想性思考,以及視幻覺的偏邏輯思考,但認為沒有明顯精神病症狀影響其犯下罪行。
此次更審,辯護律師團希望證明被告的精神疾病影響其犯行,釐清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標準,請求法院囑託刑法學者張麗卿等人,重新替王做精神鑑定。但審判長曾淑華以先前檢方與高院已為王做過兩次精神鑑定為由拒絕。
儘管不傾向再度進行精神鑑定,審判長仍表示,倘若兩公約不適用,被告有可能因嚴重罪行處以死刑,因此必須評估被告有無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的可能,並詢問雙方對於上述鑑定人的意見。
被告辯護律師建議由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進行鑑定。但檢察官反對,稱趙偏重學術研究、只有兒少心理學專長、對受刑人有無教化可能性的經驗不足。檢方建議送現行矯正機構鑑定處理即可。
審判長依據高院先前類似案件提議,囑託警大教授沈勝昂、輔大心理系助理教授黃健擔任鑑定人,但檢辯雙方均表示需再研究。審判長要求檢辯兩方10日內提供補充意見,由合議庭進行評議,盡快決定人選。
本案一審與原二審時,檢方均請求法院處王景玉死刑。法院雖認同王景玉所犯為可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分別以「兩公約規定不得對精障者施以酷刑」,以及「刑法第19條行為能力受精神障礙影響得減刑」為由,判處被告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同檢察官上訴理由,認為該案是否適用兩公約及刑法第19條仍需討論、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