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魏順華(左)與陳崇文 (右) 開庭後討論案情。(PNN資料照片)
阮國非案2/25辯論終結前,律師魏順華為陳崇文辯護表示:本案被害人阮國非是逃逸外勞,及損害車輛、機車的準現行犯。陳崇文與協勤的民防人員是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他們先試著和阮國非溝通,卻遭到阮國非攻擊。因為被害人未著衣物、且全身汗水,導致全身濕滑,他們的擒拿術無法施力,才先用警棍、辣椒水等侵害性較小的方式對抗,最後才用槍。本案主要爭執,是陳崇文用槍是否適當且必要(符合比例原則)。
辯護律師回應檢察官的論告,以及先前法官對被告的責問表示,若是不在案發現場、不處於生命一懸之間,只依照書面的勘驗資料,可能會認為陳崇文開槍不符合比例原則。但陳崇文是在協勤民防受傷、阮國非走向警車、車上又插著鑰匙的情況下,依照現場客觀狀況做了他的主觀判斷開槍。
律師指出,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見解認為,員警執法時性命往往存於一瞬之間。其用槍是否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應參考現場主客觀狀況判斷,而非事後依據所謂的客觀事證推測,指責他為何不先向車輪開槍。
魏順華也以醫療糾紛案件,不同層級醫療單位的醫師,因為資源不同而負擔不同的注意義務為例,主張被告在資源不足的派出所服務,造成憾事整個國家都有責任。
魏順華說,面對被害人中槍失去生命,被告也同受煎熬。至於被告與死者家屬和解,但不願意認罪,她尊重被告的決定。被告認為員警是冒生命危險執行勤務,不一定每次出去都能安全回來;而這次事件所有挑釁行為都來自死者,他無法承認自己犯罪。
她強調,身為律師必須為被告的利益辯護。這些說法是被告基於防禦權的自由陳述,及行使辯明、辯解等辯護權,不該作為「犯後態度」評價。
魏順華說,被告年僅22歲,擔任警察1年10個月,期間十幾次抓逃逸外勞的任務都順利執行,這次是第一次使用槍枝。如果法庭仍認為被告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處,應負刑責,也需考量被告已經跟死者家屬道歉、到案發地點上香,並完成賠償,加上開槍後隨即連繫警消、符合自首要件,刑度希望在三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魏也提醒法院,被害人家屬在和解時,已經同意請法院給予緩刑。她說,自己22歲時還在準備國考,多數人這個年紀也都還活在舒適圈,但被告必須要執行勤務、保護現場民眾的安全。被告仍願意擔任警察職務,希望法院給一些鼓勵,讓被告有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