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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觀社區的歷史脈絡來看,居民並非惡意佔用土地,但沒有土地所有權是事實,跟政府有糾紛時,是否因此注定理虧,無法伸張原地安置的居住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儘管兩公約有保障人民的居住權,但台灣的法律並沒有相關保障,最好的方法就是徹底的把居住權寫進國內法,才能避免迫遷事件再發生。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 11 條、以及其對應的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
黃嵩立表示,若依兩公約走,居民若居住在一個地方,有一定的理由及歷史原因,政府就應該保障居民住在那,若政府有正當的需求要居民搬遷,也要先妥善安置。
黃嵩立指出,其實兩公約保障的台灣憲法幾乎都有,唯獨居住權沒有在國內的法律體系裡面。律師蔡志揚表示,台灣在居住權的保障是對「土地所有權人」保障較周全。
蔡志揚說,早年大家比較沒有地權概念,而且當時房都比地貴,以為買房就可以永久居住,就算可以拿出買賣契約,法院認為不合法就是沒用。
黃嵩立無奈表示,對居民最困難的是,法院當初的判決沒有理會兩公約的居住權,所以他們必須獨自面對退輔會,非常吃虧。雖然說兩公約在2009年已納入國內法,但不是每個法官都愛用,最好的方法就是徹底的把居住權寫進國內的法律。
就實際面而言,大觀居民主張居住權似乎也難成為避免強拆的護身符。至於後續的安置政府可以怎麼做?律師蔡志揚解釋,這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一旦判決「違佔」確定,安置其實不是地主的責任,若無心解決也可以推給社福單位。
黃嵩立強調,撇開安置來說,很多抗議居民當初為了取得地上屋,是花了畢生的積蓄,現在所有財產化為烏有,國內法律也無任何補償,居民心裏實在很難承受損失,這些都是外人很難客觀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