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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社會政治政治事件 野草莓學運

五年司法路 野草莓學運「首謀」李明璁一審無罪

野草莓學運 2014.07.14
宋小海/台北報導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參與2008年野草莓學運在行政院外的靜坐活動,遭檢方認定為首謀,隔年6月並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起訴。五年多來歷經多次開庭審理並進入釋憲過程,今日終於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庭內也數名曾參與該場學運者入席旁聽,當法官宣讀判決主文「李明璁無罪」後,群眾面帶欣喜地步出法院。

此案自2009年10月12日首度開庭後,其後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教授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承審法官陳思帆於2010年9月9日宣布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但在今年3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才於作成718號解釋,認定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之許可制違憲,並從明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修法。

李明璁目前在英國進行訪問研究,由辯護律師成員之一的郭怡青聽取判決結果。郭怡青確定一審無罪後,在法庭外朗讀李明璁的事前聲明:「無論衡諸普世保障公民人權的信念、亦或台灣爭取民主自由的歷史,這場長達五年的司法戰役,在我心中一直都有堅定不移的答案:當然無罪。」「請讓此案,成為這島上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吧。」

郭怡青認為,雖法官有聲請釋憲解釋「首謀」,但大法官並未對這部份作出解釋,有其不足之處。她認為,《集遊法》最有問題之處在於「事前報備制」,以及當和平集會不解散而對「首謀」處罰,尤其對和平集會是言論自由,不該以刑責強加在表達訴求者。這次判決除了可能對今年「太陽花運動」有所啟示,而未來《集遊法》即將修正,目前各版本中皆移除「首謀」內容,郭怡青呼籲檢方此案已經沒有再上訴必要。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下午宣判前突然下起大雨,辯護律師郭怡青冒雨進入法庭聆聽判決結果, 隨後在法庭外朗讀李明璁事前聲明(宋小海攝)
「對我們那個世代的參與者而言,算是一個好的結果。」曾參與野草莓運動、至今年也投入「太陽花運動」後續相關組織工作的政治大學博士生張普烏(化名)表示,當初因為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政府行政擴權、箝制遊行集會自由,看到李明璁被判無罪,除了證明衝撞體制有其意義,讓過時《集遊法》受到檢討,但仍有其他案例如全國關廠工人陳情抗爭判決有罪,仍有許多模糊地帶未解決,最終目標還是希望廢止《集遊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在一審宣判發布聲明指出,人民仍然不乏因小型和平集會持續被起訴、受罰、定罪。諸如:為全國關廠工人到處陳情抗爭的工運領袖毛振飛理事長,因參與2012年12月30日總統官邸擲糞抗議,5月29日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審有罪,拘役20日;因聲援新店十四張住戶的社運人士江一豪,雖然4月30日新北地院宣判無罪,但隨後又遭新北地檢署提出上訴。

台權會呼籲,法務部應即依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勿再使用不符兩公約規定之集遊法條文,浮濫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公民,侵害弱勢人民上街頭對抗有權有勢者欺壓的不得已手段與基本權利。另外台權會也要求立法委員針對五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版本進行實質審查。

宣判結束後,多位聲援者忙著傳訊並未立刻離去(宋小海攝)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 from PNNPTS

2008年以後,社會運動行動遭以集會遊行法起訴案例(實習記者柯伶穎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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