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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模擬法庭 2014模擬憲法法庭

模擬憲法法庭:同性婚姻行?不行?

2014模擬憲法法庭 2014.07.02
邱彥瑜、蘇品銓/整理報導

由前任大法官許玉秀所發起、交通大學科法所主辦的「模擬憲法法庭」,針對現行民法第972條、1072條、1074條、1075條限制同性結婚、同志家庭收養子女,討論相關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並於6月14日進行言詞辯論。

反方雖未出席,但一週前已將答辯書上傳,而其中的許多論點與引述,也成為言詞辯論當天的攻防焦點,像是反方認為同志家庭性侵子女比例較高、危及收養子女的利益、平等權不保障本質上不同於異性婚姻的同性婚姻等等。此外,鑑定方雖無明顯反對同性婚者,但另外設立同性婚姻法與否,也成為另一個討論焦點。

婚姻是浪漫愛情?還是傳宗接代?

正方代理律師團一開始便以許多相戀許久的同性伴侶為例,指出同志伴侶無法享有既有婚姻制度所享的相關權利與保障。但鑑定人、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認為,感情基礎並不構成權利基礎,婚姻的本質也並非就是愛情。顏厥安指出,在18、19世紀西方進入現代國家體制後,人民的多元聲音透過國會,把私人交往的基本架構寫在民法裡。顏厥安認為,同性婚姻引起社會重大價值爭議,比起說服15個大法官,說服國會中多數意願應該是關鍵也比較適當的作法。

同為鑑定人的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戴瑀如則從親屬法角度出發,認為在婚姻與親子關係的認定上,婚姻的生殖功能為關鍵因素,親子法中也以爸媽有沒有結婚區分婚生與非婚生子女,親屬關係認定也並非單純的性關係。而親屬法從民國初年訂定至今,歷經高達90次的修正,顯見國內婚姻價值一直在變動。但戴瑀如認為,雖然民法已將深受父權主義影響的配偶、親子間不平等義務刪除,但傳宗接代的重要性仍深植於許多人民的價值觀,因此,法律應尊重人民自律為原則,法規允許具有生殖能力的異性婚姻,很難說有違憲的嫌疑。

但台大政治系副教授黃長玲則認為,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只差在生殖這件事情,但當代科技(如代理孕母、人工生殖等)便可克服這些問題,更何況許多異性練家庭也未進行自然生殖,求助於這些科技的也是這些異性戀家庭,但即便選擇不生小孩,異性戀仍可獲得婚姻的好處,她認為國家必須對這樣的差別待遇進行說明。正方代理人林實芳也認為,生殖功能確實是同性跟異性結合的差異,但生殖功能並不構成婚姻有效或無效的界限,例如80歲的異性夫妻結婚,並不會被國家認定無效或是撤銷登記,因此,傳宗接代並不能作為拒絕同性婚姻的理由。

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卻容許性傾向不平等?

顏厥安認為,民法中僅提到「男」、「女」可登記結婚,是對於生理性別的分類,並未以性傾向作為篩選標準,民法中並未明文列出「同性戀生理男」、「直男」等分類,顯示性傾向是被延伸出來的討論。而顏厥安也認為,社會中有許多制度是基於生理性別而來,例如廁所、宿舍、學校、服兵役等,如果生理性別作為分類就違憲,那考量生理性別的既有制度怎麼辦?

但另一名鑑定人、台科大講師張宏誠認為,當分類標準是不可改變的生理特徵,就必須細究這種手段的法律規範跟公共利益目的之間的關聯性,民法追求的公共利益,跟限制同志伴侶進入婚姻的手段,有實質上的關聯性嗎?而張宏誠也說,即使未明文限制性傾向,但因為性傾向無法改變,根本不可能要求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以符合婚姻要件的規範,拒絕性傾向非異性戀者進入婚姻,明顯就是性傾向歧視。

黃長玲則認為,憲法第七條保障男女平等,不只是男跟女之間要平等,男男、女女之間也要平等,作為生理性別的群體一員,都應該是平等的。黃長玲認為,對性傾向設限的婚姻制度,卻造成同樣生理性別的人之間出現不平等。

一個女人想跟男人結婚,法律保障她還給她很多權利;但一個女人想跟另一個女人結婚,不僅沒有權利、也沒有婚姻自由,婚姻制度上的好處一個也沒有。

誰當爸媽比較好?收養子女的利益誰來顧?

擔任模擬大法官的律師尤伯祥提出疑問,認為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不同性別的想像,是否也應該被尊重?如果他們也想跟多數人一樣擁有異性戀父母、不想遭受異樣眼光,准許同志家庭收養是否符合子女利益?鑑定人曾品傑的書面資料中也認為同性父母將使子女缺乏不同性別角色典範,也引用加拿大研究指出,同志家庭子女完成高中教育比例明顯較低,僅達到異性戀家庭的六成至七成左右,據此認為同志家庭不利於子女的學習能力。

正方代理人莊喬汝則反駁,子女對於雙親的性別角色學習,常流於性別刻板印象,像是肚子餓了要找媽媽、媽媽也要打掃等,生活中除了家長之外也有其他重要他人,可提供不同的角色模範。莊喬汝並指出曾品傑引述資料在研究取樣上有偏誤,像是抽樣對象的子女年齡層介於17至22歲之間,本來就有尚未畢業的可能。正方代理人林實芳更直指該資料曾遭美國社會學學會、社工學會與心理學會駁斥,該研究資金來自於保守的宗教團體,樣本品質也未控管,曾出現受訪者回答4歲以前被逮捕兩次、母親80歲生我等離譜的數據,林實芳認為該研究作者是保守右翼組織的常任理事,立場可能影響研究資料搜集。

另一鑑定人、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蔡惠芳則舉出另一國外研究,自1986年展開30年研究,顯示女同志家庭子女與同年紀兒童相比,在社會化、學業以及整體能力方面表現都比異性戀家庭好。正方代理人李晏榕則以劍橋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研究為例,指出影響子女發展的重要因素是社經資源、親子關係,而單親與同性雙親養大的子女皆發展良好。戴瑀如也指出,收養制度一開始也是為了傳宗接代,甚至設有「嗣子」制度,但後來也經過調整,單親收養也被允許,顯見子女最佳利益成為收養制度最重要的關鍵,但如何判定,則需要更多實際的標準。而在這點的爭論上,使得不同立場的科學研究成為關鍵,蔡惠芳也說,子女最佳利益是經驗性問題,每項研究都有局限性、探討事實的工具也有限,當無法認定同志家庭將帶來負面效果,應該要相信他們有能力跟意願去收養,因為異性戀家庭也未曾這樣被質疑過。

差異但平等?另立同性伴侶法?

戴瑀如認為,保障同性伴侶的方式有很多種,沒有開放婚姻這個選項,難道就等同於侵害基本權利嗎?即使判定違憲,也可能導向由其他管道保障同性伴侶共同生活的可能。林實芳則認為,只要民法只「准許」同性婚姻結婚,或以特別法保障,當同性伴侶被問到結婚沒?就只能被迫出櫃,這樣的生活方式,無疑是加強同性伴侶受到的歧視跟壓力,讓人民過度承擔義務。

國家介入婚姻的意義

黃長玲認為,司法介入的標準,就是當人民無法獲得權利跟自由,對於現有法規有異議時,國家又無法提出說服人民的解釋,司法就應該介入。蔡惠芳則以政治學者John Rawls的理論為例,認為正義就是保障每個人獲得平等自由的機會,以及保障社會中最弱勢的成員。林實芳進行最後陳述時,以近期兩對男同志伴侶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為例,認為國家對於親暱關係的保護,有選擇性的差異,並剝奪人民擔負的義務跟享有的權利。林實芳認為,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並不是像反方說的,因為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有本質上的差異,不屬於平等權保障範圍。

國家不應該只是只是消極保障形式平等,而要積極消除因為性別而來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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