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移工阮國非遭員警陳崇文開九槍射殺案,新竹地院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名,判決陳崇文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刑度符合家屬期待。陳崇文仍可上訴。
法院表示,陳崇文開槍當下,阮國非並沒有任何持械攻擊警方或民眾的行為;而且被告射擊第四槍後,被害人下半身已經大量出血,可能造成現場人員危害的程度已經明顯降低。被告卻仍繼續朝被害人擊發五槍,造成被害人傷重不治。被告用槍時機顯然不適當,且逾越必要程度,沒有顧及被害人生命安全,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應負罪責。
法院對於刑度的考量,包括被告初任警員、資歷尚淺,缺乏突發狀況應變能力;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原諒。
至於保護管束方面,合議庭表示,考量被告年輕警員,經歷本案身心壓力可能很大,希望在保護期間透過觀護人的定期訪視與關懷,讓被告身心平撫,繼續擔任警員。
這份影音是案發時從被告員警陳崇文身上配掛的密錄器錄下,總長5分鐘。內容包括被害人阮國非在水池裡對峙、上岸後走向警車開車門、遭陳崇文連續開槍制止後出血、倒地的影像,以及陳崇文回報、呼叫救護車的聲音;但不包括被告接獲民眾報案剛到案發現場時,與阮國非溝通未果、以及民防人員使用警棍、辣椒水,仍無法制服阮國非、反遭踢傷鼻樑的狀況。
合議庭在當庭播放影音後,提示預先擬好紀錄的勘驗文字供雙方確認。審判長隨後根據勘驗結果詢問被告:為何被害人還未從溪水中上岸,就預告「如果現在起來我要開槍了」?陳崇文表示,考量阮國非下水前即攻擊在場人士,為了保護他們的安全,再加上先前使用警裩、辣椒水等非致命性武器皆無法制伏對方,才會說這句話。況且被告雖全身赤裸且未持武器,但仍會拿地上的石頭朝人丟擲。
審判長也根據影音畫面詢問被告,在開第四槍後,被害人的左腰、臀已經出血,為何接下來還繼續開五槍?陳崇文表示,現場狀況緊急,且被告皮膚顏色較深,當下並不清楚他是否出血。
陳崇文回答法官詢問表示,原本打算射擊阮國非下半身,制止他搶走警車駕離現場。但沒有先計劃要開幾槍。審判長質疑如何判斷被害人可以控制警車,陳崇文表示,被害人已經坐進駕駛座,根本不知道他要幹什麼。至於為何不先射擊輪胎讓車子無法開走,降低危害?陳想了一下,表示當時情況很突然,沒想到要射擊輪胎。
對於當庭勘驗光碟一事,被告辯護人魏順華律師表示尊重法庭訴訟指揮權,但表示不影響被告的無罪答辯。辯護人強調,被告方面一向拒絕媒體採訪,希望本案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都在法庭上做判斷,陳述意見時也避免激化對立;對於3月27日原定宣判日,有民眾想來表達意見,事先並不知情。
律師魏順華為被告辯護表示,從法庭上勘驗的密錄器影像看來,阮國非似乎沒有攻擊性;但她提醒法院一併審酌被告在密錄器錄影之前,經歷被害人無法以警棍、辣椒粉等非致命性的警械制伏,又打傷協勤民防的狀況,回到當時的主觀判斷,才做出開槍的決定。她也強調,被告在被害人滑下警車後即停止開槍。
魏順華說,現場狀況發生得很快,被告開第一槍之後,死者反而越來越接近警車駕駛座,在協勤民防受傷、又只有單一員警出勤,被告資歷尚淺,難免情緒緊張。她認為不應以勘驗影片與譯文的狀況去判斷被告連續開槍的想法。她辯稱,也許有些資深員警遇到這種狀況不會選擇開槍,其實被告也可以在阮國非跳下水後就當作他逃跑了,但被告不想消極執勤才開槍制止,並非「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即便法院不認同被告無罪,她也希望不要宣告有期徒刑,且能給予緩刑。
公訴檢察官反駁辯護人指被告是「積極執行勤務用槍」的說法,強調本案爭點在於被告身為社會上可以合法使用致命性武力的少數,沒有如同一般人被請求原諒的權利。若任員警僅憑主觀用槍、不求謹慎,將造成人民的危險。
檢方此次論告再度強調,並未反對警察執勤時使用槍械,否則會起訴殺人而非業務過失致死。檢察官表示本件是使用過程不當,被告沒有先選擇對空鳴槍、或射擊輪胎,開槍時也沒有注意被害人的中槍狀況,確實有過失。
檢方原起訴陳崇文的罪名為「業務過失致死」,因五月間刑法修法刪除「業務過失」處罰規定,昨開庭時也依對被告較有利的新法,變更為「過失致死」。
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律師邱顯智表示,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擊發這九槍時,被害人並沒有攻擊行為。尤其被告開四槍後,被害人已經流血,後面再開五槍顯然過當。
陳崇文在最後陳述時,對檢方與告訴代理人的指控逐一辯駁。他說,告訴代理人邱顯智指他在阮國非身中四槍後又開五槍,但他當下並不清楚阮國非有無中槍。
陳崇文也反駁告訴代理人劉繼蔚說當時開槍顯然受到現場情緒驅使、想要讓阮國非失去生命的說法,並說那是劉的主觀想法。劉說他在射中阮國非後,沒有積極救護,員警本身並非救護專業,無法即時施救,但他有喊無線電請消防車,
他說,雖然開槍後後,現場有人對倒地的阮國非說「閣聳鬚 (再囂張) 嘛」,但那是前面的狀況導致的民憤,不代表當下的情緒。
陳崇文在辯論終結前表示,用槍後,他「覺得很遺憾」,這段時間以來也在思考,到底當下開槍是對還是錯。最後他說,「尊重媒體與各界的看法。」
阮國非家屬去年九月與被告陳崇文達成260萬元民事和解。被告除要求緩刑,辯論終結時更請求不要宣告有期徒刑。檢方未具體求刑。被害人家屬則認為被告若不認錯,顯示對使用致命性武力可能造成的生命危害欠缺認識與反省,雖同意緩刑,但認為刑度不應低於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