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長張岱(右起)、鄒族獵人協會理事長高德生、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技正田至義。(Tanivu Akuyayana攝)
為了推動鄒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8月13日上午,由嘉義縣鄒族獵人協會、林務局嘉義林管處以及嘉義縣政府三方,在眾多族人與特富野部落傳統領袖汪義福見證下,於觸口自然教育園區簽訂鄒族狩獵自主管理合作意向書。這也是林務局於全台八個林管處同步進行的狩獵自主管理試辦計畫中,與原住民族簽訂的第一個合作意向書。
嘉義林管處長張岱表示,這次所簽署的合作意向書,主要希望讓原住民族狩獵和自然資源永續利用取得平衡。鄒族狩獵自主管理工作的推動,早在2014年就開始,透過屏東科技大學教授裴家騏協助,從建置野生動物監測機制做起,再落實到制定鄒族狩獵自治自律公約與擬定行政契約,他強調,未來鄒族獵人的狩獵,將由獵人協會自治、自律管理。
從狩獵自治自律公約到行政契約
三方簽署合作意向書內容。(Tanivu Akuyayana攝)
鄒族獵人協會理事長高德生表示,三方簽署合作意向書之後,接下來更重要的是正式簽訂行政契約。他指出,行政契約與自主管理的法制規劃,林務局委由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惠東進行,主要內容包括:鄒族獵人應遵守狩獵einu(鄒語「狩獵傳統慣習及狩獵禮儀與倫理道德規範」之意)、自治自律公約,獵人捕獵之野生動物限於非營利自用、並且據實向協會回報狩獵資訊,以及永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共同守護山林。
針對行政契約的突破,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惠東解釋,未來協會與政府協所簽訂的行政契約,將取代過去獵人打獵需「事前申請、政府單方核准」的模式。鄒族獵人透過「行政契約」所取得的狩獵權自治空間,並非法治的真空地帶,而是實際讓鄒族內部透過自治自律公約來自主管理,同時也接受外部公民社會團體的檢視。
所謂的「行政契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之規定,簡單來說,就是由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針於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所締結,且有法律效果的書面文件。不過從過往政府治理經驗來看,因為過去政府習慣用單方面的「行政處分」來處理行政事務,為了避免契約簽訂前還要協商等繁雜的事務,也不願意放棄政府機關「單方面決定」的方便,所以鮮少以行政契約的方式來與人民協定彼此的法律關係。
鄒族獵人協會於2018年4月正式設立,協會理事包括鄒族阿里山鄉的七個村代表都在內。為了完成自治自律公約以及行政契約的條文內容,過去幾年間,部落內部進行多次溝通協調與說明,討論包括鄒族的傳統狩獵慣習有哪些、狩獵物種以及其與祭儀需求關係、獵物回報機制、是否需要於狩獵時順道協助林務局維護山林環境等面向的議題思考,逐漸將其形成「獵人協會自治自律公約」內容,作為鄒族內部對於狩獵規範與獵人的拘束,意即享有權利同時,亦需擔負的責任。
公約經鄒族獵人協會中通過後,才進行與政府的三次行政契約協商會議。
藉狩獵自主管理 逐步回復原住民族狩獵權
東華大學原住民族學院院長浦忠成 (左) 也取得獵人證。(Tanivu Akuyayana攝)
簽署合作意向書當天,協會也頒發了第二批89位獵人之獵人證。理事長高德生表示,在取得獵人證之後,獵捕到的野生動物還是需用於非營利,並且協會也會要求會員如實回報每次的狩獵狀況。例如:「此次上山打獵,獵獲山羌兩隻、水鹿一隻」等資訊,以作為維護物種多樣性的監測資料。
獵物限於「非營利自用」,一直是許多獵人議論的爭點之一。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即明定,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限於「非營利」,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除此之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也規範原住民族上山狩獵必須「事前」向政府提出「申請」,並交代狩獵物種及數量。上述規定嚴重牴觸族人的狩獵傳統文化,族人普遍不願意事前申請,導致觸法的案例比比皆是。
高德生強調,只要加入鄒族獵人協會取得獵人證,往後狩獵即依據林務局的試辦計畫,可不限制狩獵時節、數量,也不需要向縣府事先申請狩獵取得核准;僅需在狩獵後向鄒族獵人協會回報成果,每年度獵人協會再一次性回報縣府即可。倘若獵人未遵守內部自治自律公約,最嚴重將被除名,並需接受現行法律的制裁,這些規定在自治自律公約以及行政契約中也有規範。
獲得獵人證的東華大學原住民族學院院長,同時也是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召集人浦忠成也表示,族人狩獵一直被認為是破壞生態的事情,使狩獵文化長期被汙名化。經過鄒族人、學術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與努力,如今展開一個契機;更重要的是,族人內部的自律與遵守einu,找回與山林土地的秩序。
尚待釐清的狩獵權相關問題
族人普遍關心的另外一項獵槍問題,並未在此次的狩獵自主管理計畫中處理,未來仍需要透過與警政單位協調,以修法途徑來解決。
至於獵場進出的實質管理與取締權,以及獵場內之自然資源,如土地、森林資源的使用權限,由於涉及公權力的委託,在沒有相關法規的授權之下,將是下一個階段有待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