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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冤案 刑事補償

刑事再審的困境與出路

刑事補償 2014.05.03
陳睿哲 張嘉豪 吳柏緯/整理報導

刑事訴訟中要重啟再審,難度向來不低。根據司法院的資料,2003年至2012年間,重啟再審的案件只有60件,占所有申請再審案件的千分之五。即便因為科學方式的演進而出現新證據,法院組織的限制以及制度規定都讓重啟再審不甚容易。

由冤獄平反協會、台大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5月2日舉辦「刑事再審的典範轉移」座談會,會中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32號裁定」,即陳龍綺案做為討論主軸,邀請律師、法學教授與刑事鑑定專業人員,探討現行在審制度中存在的困境,及未來可能的轉變。

主持人
羅秉成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
李榮耕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李俊億教授(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
洪維德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
謝煜偉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羅秉成|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羅秉成認為本案的結果或許無法撼動司法的高牆,然而已在牆上敲出了聲音。
羅秉成一開始便開宗明義提到任何的冤錯案要走得下去,需要有三個「氣」。第一是當事人有勇氣、第二是辯護律師有義氣、第三則是碰到好法官的運氣。陳龍綺案能夠再審,除了提出新證據外,再審法官主動理解科學證據,並在審理過程中直接鑑定。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像陳龍綺一樣。「如果訴訟案需要靠運氣才有機會,這實在太不公平。」羅秉成認為本案的結果或許無法撼動司法的高牆,然而已在牆上敲出了聲音。

他特別強調,人都有可能不小心被絆倒的時候,然而當你爬起身時應該要撿起那顆絆倒你的石頭好好的琢磨,這樣你才知道為什麼會被他絆倒。

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刑事訴訟不管什麼立場與學派,但有一個共同準則:不能將無辜的人放入監獄裡。再審則是避免錯誤的機制,然而現在對於再審的門開的很小,為什麼?我認為有兩個原因:

.相信司法是完美的,不會出錯。
.即便知道有錯,卻選擇閉上眼睛不接受。

我認為台灣的情況是後者。若你主張前者,那我想你應該不適合念刑訴。

現行的再審制度中,最大的盲點在於再審法官可能會得罪自己的同事甚至自己且增加工作量。因此法院對於再審,很難推翻自己的判決,維持原判。

我建議應該成立再審獨立調查機關,因為要求法官檢察官檢視自己的錯誤太難。而且要讓部分非法律人參與其中。同時要保障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要讓被告有律師協助閱卷等工作。另一方面,讓被告能言詞陳述,能夠精確表達,法官也能針對有疑慮處詢問。

進一步,成立再審專責法庭專門負責再審案件並建立迴避規則要求參與過該案的法官,不應再度參與。

我確信這些事都該做,但不該停在這裡。打個比方:有一條河川,政府花大錢在出海口設立一間很好的淨水場,讓排到大海的水是乾淨的,這樣做法看似合理卻是沒意義的,因為中上游的工廠仍然在污染這條河川。如果我們只是不斷強調只要一間好的淨水場,只是增加成本,且不能根本解決問題,而廢水沿途流經的地方都早已被汙染了。

我們應該重視的是如何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因為再審只是一個末端的救濟手段而已。

李俊億|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教授

科學證據對於司法跟人權的保障非常重要,但運用科學證據的過程中必須很謹慎。。

我們不應該期待CSI一般的實驗室,因為當實驗室與鑑定人員做錯了,對於後續的案件會有很大的影響。

以江國慶為例,現今已經證明是冤案,然而當初卻不斷聲明是科學辦案的結果。後續對於本案的檢討卻僅限於刑求的人,而非這些當初聲稱科學辦案的人員,也不去追究科學辦案的問題。

我認為現今台灣的科學辦案中存在下列幾個未解決的問題:

1.鑑定標準未制訂

例如在江國慶案中,用驗血試劑來檢驗精液,這是很有問題的。但是法官、律師檢察官都不清楚,只有實驗室的人懂。

2.鑑定能力未規範

專業鑑識人員的證照規範、實驗室認證規範,司法證據實驗室要較一般實驗室更加嚴格。

3.標準品質資料庫未建立

4.犯錯冤案未檢討

在國外若發生因為科學證據錯誤而造成的冤案,鑑識人員是必須停職接受調查,而他所負責的鑑定案也都要重啟調查。然而台灣卻不追究鑑識人員的過失。

5.獨立鑑定未落實

鑑定、偵查隸屬同一單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我認為應該建立制度化的改善機制、建立判決確應後再鑑定的標準,才能使科學證據為人所用。

洪維德|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

本案中對於陳龍綺事實認定是於案發當時陳龍綺在場,且透過DNA鑑定後,不排除有陳龍綺的DNA反應。然而,在場的人都沒有提到陳龍綺有與告訴人性交。承審法官將報告中的不排除視為有是無法令人接受的。

後來在李俊億教授的建議之下,我們申請STR電泳訊號圖判定,希望能獲得新證據。由於需要申請STR,故依規定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及調查證據。

本案從一審到再審,前後有9位法官經手,但並非所有法官都不重視這些疑點與證據,其中一位法官對此懷疑並要求重新鑑定證據,也因此讓本案出現轉機。

我認為再審是一個救濟手段,當有新證據出現後,應該要把它放到原先認定的事實中全盤觀看與檢驗,而並非只看證據本身。

除了再審外,平常的救濟就是少出錯。因此無罪推定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然而本案再審之前,這些法官有做到這些工作嗎?如果當時的法官有落實無罪推定的話,陳先生的生活與人生可能也不會受到這樣的損害。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謝煜偉表示對於新證據的態度,並非只專注在新證據對客觀事實動搖的程度,而需要把新證據放到舊有的脈絡去討論。
從日本法的規定與經驗來看,能夠重啟再審的門檻相對台灣低得多,只要有新證據出現都有機會再審。對於新證據的界定有以下三種:

新證據方法
新證據資料
新的鑑定結果
其中,新的證據資料包含嫌疑人翻供或自白前後不同,都可以再審。這點和台灣很不一樣。

對於案件中是否存在虛偽謊言一事,日本在判斷虛偽時採主觀說,即將證據、證言與現實情況比對;但台灣則採客觀說,在意的是講出來的內容跟外界認知的事實是不是一致?不在意是否因為其他因素造成心口不一。

如果在現在的環境中主張虛偽謊言走不通,那是否能蒐集更多的資料去證實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如本次的陳龍綺案。即證言雖與客觀事實不符,但仍藉由新的科學證據證明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

對於新證據的態度,並非只專注在新證據對客觀事實動搖的程度,而需要把新證據放到舊有的脈絡去討論。即便新證據只是削弱舊證據,也需要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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