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移工阮國非遭九槍射殺案,高等法院今天二審首度開庭。被告員警陳崇文希望法院斟酌他在單警作業壓力下,無法精準判斷開槍次數等因素,將刑度減輕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仍宣告緩刑。
本案一審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名,判決陳崇文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刑度符合家屬期待,檢方也無意見。但被告陳崇文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
陳崇文今天開庭時說,一審宣判後有好好省思,但仍希望二審有機會重新斟酌刑度。
辯護律師魏順華進一步表示,陳崇文開槍的行為是否如一審判決所言:不符合比例原則、涉有疏失,他們仍有疑義,希望法院能再重新判斷。
魏順華強調,陳崇文案發時才22歲、任警職1年半,卻需單人出勤;且當下協勤民防已經受傷、被害人又想進入警車。在上述壓力與緊張情緒之下,導致他無法精準判斷開槍的次數。
辯護律師說,基於前述狀況,即便法院仍認為陳崇文有過失,也應考量他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260萬元的民事和解,並符合自首要件,判刑六月以下,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並宣告緩刑。
魏順華並表示,被告已無危險性可言,也希望二審撤銷一審給予被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的強制處分。由於被告目前仍擔任警職,法官要求被告另行陳報若定讞後付保護管束,是否影響未來執勤。
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律師邱顯智,質疑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並表示即便合於要件,也只是「得」減輕其刑。陳崇文在第一輛救護車到場時,要求救護人員不要靠近阮國非,導致消防人員先將鼻樑受傷的協勤李姓民防送醫,卻讓身中九槍的阮國非等待第二輛救護車,阮國非家屬對此點難以諒解;此外,被告案發至今仍未認罪。他認為,基於上述理由,二審應再斟酌是否該以自首為理由減輕其刑。
此外,邱顯智還質疑:一審勘驗陳崇文隨身密錄器錄下的影音,顯示陳對手無寸鐵的阮國非開了五槍之後,被害人身上血已滲出,有何必要在近距離朝胸、腹部繼續再開四槍?他說,前五槍要說是過失,已嫌勉強,何況後面那幾槍,應是傷害致死,甚或是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陳崇文則在開庭後強調,他在開槍後即用無線電回報開槍經過,也經一審法院認定符合自首要件,並減輕其刑。
陳崇文並澄清,第一台救護車抵達後,他向消防人員說明阮國非中槍、仍有攻擊性;但先送走受傷民防是由消防人員自行判斷,並非他授意。這些事實已在一審調查釐清。
至於告訴代理人質疑被告案發至今仍未認錯,陳崇文拒絕就此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