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台灣派遣產業工會理事長吳月霞(中)遭新承攬公司以「不適任」為由,不予續聘。
今年8月新接手承包台中榮總傳送員人力業務的美傑公司,以「不適任」為由,未續聘在台中榮總擔任傳送員已19年的「台灣勞動產業派遣工會」理事長吳月霞。工會認為是資方惡意打壓幹部,今天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今年8月,台中榮總醫院的傳送員人力勞務承攬案,由美傑環保公司得標。身兼台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理事長的吳月霞面試時,向美傑執行長黃子豪表明工會理事長身分,並指出派遣工勞動條件待改善之處。公司當場表示會將她調職,吳表態不願意,希望繼續留任原屬的內科部。
然而,一週後公告的錄取名單,300多名派遣工裡,僅吳月霞遭以「不適任」、「不配合調任」為由,不予續聘。工會質疑,雇主此舉是藉著三年換約之際,蓄意解聘工會理事長。
任職二十年派遣工 遭「不適任」為由一夕失業
今天多勞工團體至勞動部前陳情,籲勞動部審慎受理中榮不續聘案、以及希望公部門以直接聘僱取代派遣、承攬工。
遭到不續聘的工會理事長吳月霞,2000年進入台中榮總醫院工作,今為第19年。雖然吳月霞提供勞務的對象是中榮內科部,但契約名義上的「雇主」卻是承包商。因為吳月霞並非中榮直接聘僱的員工,而是每三年就要面臨重新聘用風險的派遣人員。由於近年公部門大量進用派遣勞動者遭監察院糾正及社會抨擊,榮總已將傳務員等基層勞動標案的契約名目直接改為「承攬」,規避要派企業對於名義上是人力公司員工的勞動者,仍需負擔的照顧義務。
今年8月,台中榮總醫院進行3年一招標。「雇主」由原先的威務,輪轉為美傑承包。美傑公司執行長8月底舉辦員工面試,為多年來雇主共6次輪替下,首度對派遣工舉辦面試。
吳月霞指出,面試時,她向執行長表明工會理事長身分,並反應工作條件待改善的問題,希望日後能展開協商。新雇主隨後要求她配合調職,但沒有告知將調職去哪個單位。吳月霞當場表明不願調職,希望繼續留任內科部。
一週後,錄取名單公布,300多名派遣工,只有吳月霞遭以「不適任」為由,不予續聘。此後,吳月霞偕同工會秘書長,三次前往公司表明受雇意願,公司持續以「不配合調任」、「員額已滿」,給予回絕。
工會質疑,吳月霞在內科部表現向來受到肯定,更長年在中榮工作,怎能以不適任為由拒絕聘僱?新雇主決議是蓄意「拔工會」,在工會成員中,已形成寒蟬效應。
工會顧問、律師翁瑋也批判,雇主利用換約機會打擊工會,破壞工會團結權。而吳月霞在中榮任職20年,如今遭到不續聘,源頭還是榮總以勞動派遣、勞務承攬,規避直接聘僱責任。
三年一換約 派遣權益難捍衛
去年8月,前雇主威務也曾對吳月霞提出調職通知,今年初工會向勞動部遞狀提不當勞動裁決,開庭二次,以和解收場。台灣勞動者協會理事吳昭儒指出,新雇主美傑不續聘決定,根本是前雇主不當決議的延續。
吳月霞也提到,美傑執行長黃子豪,曾任職先前也曾承接中榮委外的派遣公司、萬成航空的總經理特助,算是「相識」。而記者今多次致電美傑公司,電話無人回應。
律師翁瑋指出,雇主利用三年換約機會,換掉眼中「麻煩人物」,破壞勞工團結權,恐違反《工會法》。
工會表示,中榮派遣工數字持續上升,從原先320多位,這次再增為330多位。數字增長,代表面對勞務需求,中榮不直接聘用不定期勞工,而以承攬或派遣聘雇形式繼續委外。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黃健泰指出,「將自己應該直接雇用的人,轉一手,交給別人雇用,派遣公司樂得賺人頭錢。過程裡,再任意不聘用自己不喜歡的人。」
勞務派遣導致勞工明明在榮總提供勞務,卻由第三方單位審核勞工續聘資格的亂象。在定期換約壓力下,勞工須不斷擔心能不能繼續工作,也讓派遣公司有機會以各種理由不續聘勞工,使派遣工在爭取勞動權益上,比不用面對續聘壓力的勞工更不利。
為節省訓練成本與時間,往年得標的公司不曾舉辦員工面試,直接續聘同一批人。然而,這次三年一換約,工會理事長遭不續聘,工會質疑雇主趁機換掉眼中的「麻煩人物」,律師翁瑋說,「這表示在年資、勞動環境等問題以外,派遣制度待檢討的漏洞已進行到下一階段。」
「聽聞,現在公司還在查誰是工會幹部。」翁瑋嚴正表示,這樣的行為若屬實,已違反
《工會法》第35條第1、2、5款。
工會籲公部門以「直接雇用」取代派遣、承攬
今日台灣派遣產業工會也在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並向勞動部陳情。台灣勞動者協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台鐵產業工會等皆前來聲援。
「低薪是國恥,派遣是元凶!」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黃健泰帶頭重喊2014年五一勞工大遊行口號,他指出,台灣非典型勞動問題已經20多年歷史,派遣工權益遭受侵害,這不是第一起,恐怕也不會是最後一起。
「現行法規讓雇主有很多灰色地帶,可以對勞工權益上下其手。」黃健泰表示。勞動派遣產業工會呼籲,希望勞動部審慎處理本次裁決案,正視派遣、承攬勞工的處境,公部門也採取實際行動,實際雇用派遣工,保障基層勞工安穩就業。
記者會最後,勞動部出面接下陳情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聲明,工會結社權是「勞動三權」之一,依照《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對於勞工或求職者,雇主不得以其不加入工會作為僱用條件,亦不得有影響、妨礙工會組織、活動之行為。勞工或工會如因前述規定遭受雇主打壓,裁決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後,勞動部會依法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