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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勞工移工 外籍漁工

漁工職災風險多 政府消極推責任?

外籍漁工 2019.10.21
胡醴云/整理
燦爛時光會客室 #241 漁工職災風險多 政府消極推責任?|專訪 李麗華|20191020

月初發生南方澳斷橋事件,壓垮停靠下方的漁船,其中六名外籍漁工因待在船上不幸罹難,也引發對於外籍漁工居住環境、職災補償的關注。外籍漁工在船上工作其實面臨許多風險,他們如何擁有安全的勞動與休息環境?目前法令與執行面又有什麼不足之處?本集節目即邀請長年關注漁工議題的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與我們討論。

外籍漁工多數居住在船上 職災、意外風險多

李麗華指出,漁工長期吃、住、工作都在船上,也因此在災害來臨時面臨許多風險。

她表示,現行法規並沒有規定漁工一定要住在船上,雇主可以選擇讓漁工住在船上或岸上(註一),但船東多數會為了需要漁工顧船,因此選擇讓漁工在船上居住。而漁工本身也因為低薪、無力負擔住宿費用,所以也會接受住船上。對於漁工的居住環境,雖然勞動部有頒布辦法規範(註二),但李麗華拿出照片指出,事實上許多漁工居住環境不符辦法規定,進出房間的出入口狹窄、環境衛生狀況也不佳等問題,批評「辦法」對雇主僅是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力,無助於改善漁工工作、居住環境。

而漁工不但因為住在船上而有災害風險,漁撈產業常要接觸大型機器,也處處是危機,極易發生職災,但漁工因為語言隔閡、對法令了解不足,發生職災要求償常求助無門。李麗華舉例,一位菲律賓籍漁工Rey因在船上下樓梯時跌倒,致開放性骨折,但雇主不願承認,認為他是在岸上跌倒才爬去船上栽贓,申請勞動檢查,勞檢結果的回覆是,因為船隻並未出港作業就不算在工作,Rey的受傷因此不算職災。李麗華擔心,「這次南方澳斷橋船也沒有出港,會不會也不算職災?」

地方勞動單位態度消極 漁工權益難保障

此外她也強調,漁工長期難獲得基本的勞動權益,也跟地方勞工單位態度消極有關。她拿出與宜蘭縣政府勞工處來往的公文。其中一例是有一位已來台工作多年的漁工Muridin患尿毒症,原本在醫院休養,而境內聘雇的漁工都有繳勞健保,原就有在台灣接受醫療服務的權利,但雇主得知以後聯絡仲介要將漁工遣返,李麗華想要聯絡Muridin卻被仲介拒絕,趕緊連絡勞工處,請勞工處營救,但勞工處的公文回覆表示,電話聯絡Muridin的手機無人接聽,已留言請他回覆,但除了打電話以外無其他作為,令人相當錯愕,「我都聯絡得到仲介了,你們不會去找仲介嗎?」隔日Muridin即遭遣返。

另一份公文則指出,宜蘭縣勞工處在漁工工時認定爭議上,自行建議勞動部參採蘇澳區漁會開會結論,針對漁工設立專章或排除適用勞基法。李麗華直說這根本不像是勞動單位應有的作為,「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回函。」

漁工Muridin因患尿毒症,即將要被雇主、仲介遣返母國,李麗華致電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要幫漁工Muridin申訴,公文回函中顯示勞工處打Muridin手機連絡未果,留言請Muridin回覆後就無下文。
漁工Muridin因患尿毒症,即將要被雇主、仲介遣返母國,李麗華致電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要幫漁工Muridin申訴,公文回函中顯示勞工處打Muridin手機連絡未果,留言請Muridin回覆後就無下文。

李:雇主獲利 也應負擔勞工住宿成本

最後李麗華表示,要從根本解決漁工場住不分離的問題,雇主透過聘僱這些外籍勞動力,已經在產業上有相當獲利,因此也應該由雇主負擔勞工住宿成本,不應該再由政府買單,「已經讓他們享有這麼廉價的勞動力了,這個成本本來就要由他們支出。」她也強調,政府勞動單位也比現在更有明確、堅定立場,才能讓漁工享有完整的薪資保障與勞動權益。

註一:
依據勞動部頒布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內容規範雇主應在申請聘僱時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自行決定漁工應住在船上或是岸上。

註二: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即有對漁工居住環境的基本要求。
宜蘭縣政府針對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益要求,回函中表示,依蘇澳區漁會座談結論,建議勞動部針對漁工勞動條件另立專章,或排除適用勞基法。
宜蘭縣政府針對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益要求,回函中表示,依蘇澳區漁會座談結論,建議勞動部針對漁工勞動條件另立專章,或排除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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