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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派遣勞工,資方歡迎,勞方反對,而似乎有為數相當勞動法學者認為:為因應企業急單或季節性需求等等人力調節之必要,派遣勞工無法全面禁止;但必須嚴格管制、避免濫用,防止勞動派遣淪為規避僱主責任的手段。
這固然是值得追求的理想,既是現行「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的意旨也是「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宣稱的立法目的,但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資方,顯然跟它同床異夢:企業只在碰到急單或季節性需求時,才會使用派遣工嗎?高達一成、甚至兩成的派遣工比例,還叫做「因應急單或季節性需求」、「人力調節之必要」嗎?這不是規避雇主責任,什麼是規避雇主責任?
勞動派遣的真面目,跟法律想的根本就不一樣。你開了人力調節的方便之門,他偏要千方百計的鑽漏洞。各種濫用勞動派遣的招術,像是「假承攬、真派遣」(資方將勞動派遣契約包裝為承攬契約,以免超過派遣工比例上限)、「假派遣、真僱傭」(資方將勞工交由假派遣公司僱用,再派往資方工作;一旦出狀況,資方名義上並非僱主,毋庸負責,假派遣公司又未必有錢能賠給勞工),「假派遣、真加班」(資方將員工交由派遣公司僱用,同時要求超時加班,並將超過法定上限的加班時數,報由假派遣公司吸收,減少掛在資方自己帳面上的加班時數)。急於謀職、奮力保住飯碗的勞工,哪有拒絕的餘地?就算法令嚴禁、並對資方課以重責,勢單力薄的勞工日後進了調解室、上了法庭,又該怎麼打這個官司?又能拿出什麼像樣的證據?別忘了,再怎麼有同理心的法官,都難為無米(證據)之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