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10)日就2014年323、324行政院佔領案宣判。21名被告中,包括學運領導人魏揚在內,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起訴的11人獲判無罪。但其中許順治另被起訴「毀損公務上掌管物品」,與其他2名被訴同罪名、8名被訴「妨害公務」的被告,遭判刑3到5個月不等,得易科罰金。
本件判決未如三月底宣判的318佔領立法院案,援引公民抵抗權的概念。法院特別於被訴「毀損公務上掌管公物」被告許順治、李冠伶2人的有罪判決理由中表示,本件尚有救濟手段,並不符合被告所辯稱之行使抵抗權、反抗權「最後手段性」要件。
判決理由指出,李冠伶、許順治等人參與抗爭係通過服貿協議程序不當之爭議,雖指陳之不當程序、黑箱作業等,「但服貿協議確為馬政府未經授權而私與中國暗中簽訂?又立法院委員確有權限得以就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議?如未經立法院逐條審議,而經宣布視為審查送院存查等行為,是否確已侵害民主憲政之秩序?容有討論餘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判決結果表達遺憾,批評法官沒有站在憲法的高度,不考慮公民不服從及基本的集會遊行權利保障,跳脫當時行動脈絡,只會用個案認定事實。
妨害公務罪被判無罪的當事人吳濬彥表示,當時進入行政院遭到警方高強度的鎮壓,他本身就在沒有抵抗的情況下,被警方以踹膝蓋的方式施暴。吳濬彥對於政府事後不調查、官官相護感到失望。
台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煽惑他人犯罪」被告的魏揚等8人,在現場為不滿服貿協議事件中個人情緒激動、不滿之言詞、或為群眾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提振士氣呼喊口號,主觀上難認定為煽惑犯罪之故意,因此不構成煽惑犯罪。
因「妨害公務」起訴的9名被告,除了吳濬彥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他8人法院皆認定有主動攻擊或衝撞員警、妨害員警執行勤務。
2014年3月23日晚上,民眾因不滿馬英九政府未回應退回服貿的訴求,佔領行政院,遭到警方強制驅離,事後檢方針對行政院案起訴132人。行政院長林全上任時對「無故侵入建築」一項撤告,但其他破壞公物、妨害公務、煽惑他人犯罪等非告訴乃論罪,法院仍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