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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社會政治政治事件 太陽花學運

佔領行政院案 11人妨害公務等獲罪

太陽花學運 2017.04.10
劉芮菁/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10)日就2014年323、324行政院佔領案宣判。21名被告中,包括學運領導人魏揚在內,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起訴的11人獲判無罪。但其中許順治另被起訴「毀損公務上掌管物品」,與其他2名被訴同罪名、8名被訴「妨害公務」的被告,遭判刑3到5個月不等,得易科罰金。

本件判決未如三月底宣判的318佔領立法院案,援引公民抵抗權的概念。法院特別於被訴「毀損公務上掌管公物」被告許順治、李冠伶2人的有罪判決理由中表示,本件尚有救濟手段,並不符合被告所辯稱之行使抵抗權、反抗權「最後手段性」要件。

判決理由指出,李冠伶、許順治等人參與抗爭係通過服貿協議程序不當之爭議,雖指陳之不當程序、黑箱作業等,「但服貿協議確為馬政府未經授權而私與中國暗中簽訂?又立法院委員確有權限得以就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議?如未經立法院逐條審議,而經宣布視為審查送院存查等行為,是否確已侵害民主憲政之秩序?容有討論餘地。」

法院質疑抗議群眾等人侵入行政院之抗爭行為:

是否僅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是本國制度上已經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因此即可驟為正當化各種體制外之抗爭行為嗎?縱然宣布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送立法院院會存查,但如有爭議立法委員仍得提出協商討論如何處理,有關備查或審查之爭議、行政與立法權限間之爭議,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73條等規定是否違憲等均尚得透過大法官釋憲程序處理爭議。是當體制內尚有中立途徑得以解決紛爭或救濟,如何有以行使非法抗爭並為違法行為之餘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判決結果表達遺憾,批評法官沒有站在憲法的高度,不考慮公民不服從及基本的集會遊行權利保障,跳脫當時行動脈絡,只會用個案認定事實。

魏揚於323事件當晚到場,臨時充當指揮。
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指出,以辯護律師團來看,318佔領立法院和323佔領行政院在法律上的評價應是一樣的。基於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行使,法院應該對這兩個案件有相同評價。對於被判有罪的當事人,辯護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個別討論是否上訴。而被判無罪的當事人,尤伯祥表示目前不清楚檢方是否會上訴。

學運領袖魏揚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獲判無罪,但他強調判決全體無罪的訴求,並指出在323行動之前大法官就做出718號釋憲,判決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未排除「大型臨時集會」違憲,這是人權的部分。323行政院一案應被視為大型臨時集會遊行,是人民表達訴求的合法管道,警方驅離已是侵害人民權利,又何來「妨害公務」的罪名?

魏揚也提醒,國家暴力的究責也值得關切。當時行政院長江宜樺、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至今仍沒有接受法律調查,打人的警察也沒有相對應的究責。魏揚呼籲蔡英文政府嚴肅看待國家暴力的究責一事。

妨害公務罪被判無罪的當事人吳濬彥表示,當時進入行政院遭到警方高強度的鎮壓,他本身就在沒有抵抗的情況下,被警方以踹膝蓋的方式施暴。吳濬彥對於政府事後不調查、官官相護感到失望。

台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煽惑他人犯罪」被告的魏揚等8人,在現場為不滿服貿協議事件中個人情緒激動、不滿之言詞、或為群眾抗議運動中帶領群眾、提振士氣呼喊口號,主觀上難認定為煽惑犯罪之故意,因此不構成煽惑犯罪。

因「妨害公務」起訴的9名被告,除了吳濬彥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其他8人法院皆認定有主動攻擊或衝撞員警、妨害員警執行勤務。

2014年3月23日晚上,民眾因不滿馬英九政府未回應退回服貿的訴求,佔領行政院,遭到警方強制驅離,事後檢方針對行政院案起訴132人。行政院長林全上任時對「無故侵入建築」一項撤告,但其他破壞公物、妨害公務、煽惑他人犯罪等非告訴乃論罪,法院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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