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上午就三年前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18佔領立法院案宣判,現任立委黃國昌、台獨運動者蔡丁貴等22名被告均無罪。判決重要理由之一,是認為當時被告與民眾進入立法院的行動,符合公民不服從的要件,並非「無故侵入」,當然也就沒有煽惑民眾「犯罪」的問題。本案檢方仍可上訴。
今天有十多名被告出庭聆判,狹小法庭內擠進部分被告、義務律師與媒體記者。有律師與被告聽到所有被告均無罪的結果,露出略感詫異的表情,彼此互相確認。
宣判結束後,被告由律師團陪同在法院門口舉行記者會。去年當選立委的黃國昌表示,本案不該只定位為司法對被告個人的審判,因為佔領立院等行動,是台灣遇到危機時的公民自救活動。他除了感謝義務律師團透過長達兩年多的審理過程,向台灣社會闡釋佔領運動在民主運動史上具有的高度意義,也感謝法院站在憲政高度思考這個行動意義。
台北地院也在判決後舉行記者會。行政庭長廖建瑜強調,該案合議庭綜合國內外學說,首度於判決中採用公民不服從或德國基本法的抵抗權概念,列出七項要件,驗證被告行為是否與這些要件相符: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基於關切公眾事務或公共利益的目的。
3.抗議行為與抗議對象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公開,且非暴力。
5.抗議手段有助達成訴求目的(適當性原則)。
6.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必要性原則)。
7.造成的危害小於訴求目的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限度(狹義比例原則)。
廖建瑜指出,該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與民眾的佔領行為,與上述七個要件相符,因此占領立院的行動具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侵入建築物」的犯罪行為。而既然被告與群眾進入立院佔領的行為並非犯罪,就算是由被告所號召,被告也沒有「煽惑犯罪」的問題。
侵入立院非無故 驗證認符公民不服從
318佔領立院案導因於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103年3月17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逕自宣布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被告黃國昌等22人分別在3月18、19日進入立法院抗議,演變為長達三週之久的立院議場佔領行動。
檢察官起訴指控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等8人,在2014年3月18日,分別於立法院周邊,公然發表言論煽惑群眾「無故」侵入立法院,涉犯煽惑他人犯罪。
但廖建瑜表示,合議庭驗證後認為,服貿協議的立法行為與公共事務相關,張慶忠逕自宣布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的行為,已經違反先前黨團協議的決議,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被告等人認為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希望阻止立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而以佔領立院的方式進行抗議,屬於「象徵性暨政治性言論」。
合議庭認為,服貿協議影響的行業及領域很廣,攸關國家政經發展,足以認為被告的動機與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且被告抗議對象是立法院與立法委員,地點在立法院,一般人明顯可以得知其抗議訴求與抗議對象的關聯性。再者,被告是在現場已有許多民眾聚集的情況下,公開發言及行動;而且沒有惡意暴力攻擊警方、破壞立院公物,行為尚屬平和,也確實阻止了3月21日預定召開的院會。
判決也指出,依照立法院向來審查議案的慣例,張慶忠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之後,服貿協議將自動生效,已不可能再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在立院將於三天後(3月21日)召開院會的急迫情形下,被告難以期待可以即時救濟的有效管道。
此外,法院認定,立法院議場即使被民眾佔領,立委仍可在院區內其他地點開會,對議事程序不會有重大影響。因此被告佔領立院議場造成的危害,與被告反對輕率通過服貿協議、主張重新實質審查的訴求,兩者相較,損害顯然小於利益。
判決也以立法院的態度佐證,表示被告等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持續將近一個月,期間立法不僅沒有加以驅離,還試圖進行溝通對話,事後也沒有進行訴追的意思,可見立法院容忍且尊重被告這種對於公共事務政治意見的表達方式。就法律規範的價值體系觀察,不違背一般社會倫理,沒有必要加以非難。
煽惑犯罪、妨害公務、傷害均不成立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
除了從佔領立院行動「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來論證被告不構成煽惑他人犯罪之外,廖建瑜表示,合議庭勘驗光碟等證據也認為,被告等人在客觀上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犯罪的意圖。
判決認為包括陳廷豪、林飛帆、陳為廷等被告發表言論之前,已有民眾進入立院且往議場方向前進。況且檢察官起書提到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人的言論內容,也是個人意見表達。至於魏揚、曾柏瑜雖有在場號召民眾加入佔領立法院的言語,法院認為也難以排除這些民眾是否更早就已決定要共同佔領立院。
判決指出,當天進入立院的民眾說,是看臉書與新聞,或根據朋友告知,基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公共事務的立場自發性前來,並非受到被告煽動蠱惑。況且根據被告描述,他們的決議是自己也要和其他民眾一起佔領立法院,而非只是煽惑「他人」進入立院。
除了煽惑犯罪的部分,檢方另認為,林飛帆、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等人,在進入立法院的過程當中,分別有與員警發生拉扯推擠、以睡袋丟擲員警等行為,涉犯妨害公務等罪名;李惠仁另被依傷害罪名指控打傷員警。但法院認為,從光碟中無法看出丟擲的對象,也看不出丟擲物品是否殃及在場員警。至於部分推擠,則是因為被告等人想要掙脫員警拉扯所造成,難以認定有妨害公務的犯罪意圖。
警方快速解散集會遊行 判決認違比例原則

蔡丁貴
起訴書的另一部分,針對則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及其支持者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陽、余能生等11人。318當時他們打算從中山南路正門口進入立法院,與警察發生推擠,並拆下立法院的銜牌。
11人被起訴的罪名分別包括:煽惑他人犯罪、集會遊行法聚眾首謀不解散、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法院也全數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檢方指控蔡丁貴煽惑他人犯罪,但從勘驗光碟只聽到蔡丁貴要求民眾與他共同進入立院時必須遵守秩序、嚴守非暴力抗爭的紀律,並尊重民眾參與行動的自由意識。這些言論都只是個人意見的表達。
蔡丁貴及民眾進入立法院,同樣也被法院認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的要件,並非「無故」侵入而有正當理由,沒有必要處以刑罰,因此也沒有煽惑「犯罪」的問題。
蔡丁貴另遭檢方起訴為集會遊行聚眾首謀不解散。但判決指出,雖然蔡丁貴持麥克風發表演說,但他身為公投盟負責人,具有社會知名度,在民眾各自前往立法院、並無組織紀律的情況下,為維持秩序、避免民眾與警察發生衝突,而帶領民眾呼口號、合唱,以及發表演說要求民眾遵守紀律、進行非暴力抗爭,無法以此認定現場群眾受到他的指揮而聚集。
法院也透過判決指出警察在當天解散集會遊行的命令,違反比例原則。廖建瑜引述判決表示,當天蔡丁貴所在現場的群眾集會並無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秩序尚屬和平,但警察卻在45分鐘以內密集舉牌4次,每次只隔10至20分鐘,不讓在場民眾有充分表達對於服貿協議相關的重大訴求。
蔡丁貴與另兩名公投盟成員吳灃洪、賴富榮被控拆卸立法院銜牌,涉及侮辱公署的部分,法院認為屬於對立院重大議事瑕疵表達象徵性言論,並非「侮辱」法院。至於其他成員警察推擠拉扯的行為,法院認為都是徒手、手段不猛烈,也不是主動攻擊,不構成妨害公務。
另因警方當天是在立院未主動要求的情形下,迅速解散公投盟的集會遊行,法院認為被告等人可能在主觀上認為是警察不當阻撓他們表達政治性意見,才會推擠要求警方離開,無法認定是出於惡意妨害警員執勤。
被告感謝律師團、提醒社會莫忘初衷

陳為廷
民間司改會與義務律師團宣判後在法院門口舉行的記者會中,318佔領立院時的學生運動領導人陳為廷、林飛帆,都肯定今天法院的判決,是為下一個世代的台灣民主做出準備。他們也呼籲社會一併持續關注即將在四月宣判的323、324行政院佔領案,以及已經上訴二審的411路過中正一等案件,並強調318無罪,這些案子也應該無罪。
兩人也相繼譴責、要求執政的民進黨,記得太陽花運動最初的訴求,儘速通過符合民間要求、嚴格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要辜負三年前這場行動所有人的參與。
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則是趁機請求媒體與社會關注日前在中國「被失蹤」多日的台灣公民李明哲:「很多媒體對此隻字未提。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不需要做任何自我審查。」
律師團的代表尤伯祥對判決表達讚佩:「很高興法官沒有在這個判決中說既然你要主張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就讓你求仁得仁吧。這個判決最佳地詮釋了法治的精神。」
尤伯祥也表示,義務律師團作為公民的一員,具有維護民主法治的職責,能參與這次行動,用專長幫助這次學運,我們備感榮幸。這就是我們律師該做的、就是律師本色。,
主張台獨建國的公投盟總召蔡丁貴表示,「很高興今天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司法機關,得到無罪宣判。」他也感謝發動318佔領行動的年輕人,「不同的世代可以聯手守護住台灣的民主、主權。我們台灣往前邁進了一大步。」
318後參加綠黨投入政治工作的曾柏瑜表示,這個判決告訴現在、以後的人,當民主被傷害時勇敢站出來的人是無罪的,為站出來的人立下司法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