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FB上又看到轉貼以下這篇舊文:2016年8月7日的紐時,刊登了以下這樣一篇文章:「陪審團審判–神聖的美國權利–正在消逝中」。基於這樣的報導,在熱烈(?)討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台灣鄉民間,出現了幾種有趣的聲音,不外乎:「美國都已經消逝不要的東西,台灣撿人家垃圾做什麼?」「別人有什麼就要什麼,像小孩一樣」「台灣重視法感情與新聞,不是法律,所以很適合陪審啊」等等。
我相信這些看法或立場,或許都有它背後的依據(吧?)──雖然我看不出來這樣的斷言背後的依據有哪些實際研究或實務經驗的證據支持。不過,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先回到這篇文章本身。
政大的劉宏恩老師,就這篇文章的短評是:「其實,美國的訴訟已經越來越少使用陪審團了,國內吵成一團的諸位先進不知是否知道?」
・整體觀察(其中引用的數據是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分院從2004以來的統計數字),在美國選擇使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在絕對數字上確實有下降的趨勢;
・法官們(包括其中提到的法官Furman, Oetken, Kaplan, Rakoff等等)都對於陪審團審判的減少,感到非常的失望(hugely disappointing)與可惜(it’s a loss);
・專家認為陪審案件的數字下滑,主要與國會推動量刑準則(sentencing guidelines)以及強制最低刑期(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的使用增加有關──這些制度的推展實際上增加了檢方的籌碼,也讓被告可能因審判定罪將可能面對更高刑期的風險下,更傾向不進入審判;(解釋一下:強制最低刑期MMS,原則上就是某些法定的犯罪類型中,把本來法院在審判中可以衡量對被告刑期有利的寬恕因子裁量權剝奪掉。一言蔽之:被告在MMS底下,就算再多身不由己或者令人憐憫的因素,也不得減刑。其中最為人知的類型之一,正是三振法案。)
・前任美國聯邦檢察署曼哈頓刑事部主任檢察官、現任辯護律師Hafetz對此也表達了遺憾;他認為陪審團的存在原本就是要制衡檢方權力以及其潛在濫用可能性的風險;
・聯邦公設辯護人Gatto女士舉出Oumar Issa案件為例,說明目前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加上強制最低刑期,會因為開庭風險太高,因而讓被告選擇認罪–無論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
・退休法官Gleeson研究認為:這樣高的認罪判決結果(從1980年代的87%到2013年的97%),是因為絕大多數的認罪都在檢察官實際準備庭審之前就已經協商完成。問題是檢方起訴所需的這些薄弱證據,幾乎從來沒有機會被呈現在法庭中的審檢辯以及陪審團眼前–以Gleeson的話,「這樣的狀況必然將以法院正義的品質受到影響作為結果」。
・前任聯邦曼哈頓地區檢察官Bharara(最近剛加入NYU法學院教職,我記得)則說明:審判案件的減少將會造成公民權的傷害。
・許多現任法官的意見(以紐約南區為主)也希望可以看到開庭審判案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