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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社會政治政治事件 二二八事件

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實轉型正義由促轉會與法院做起

二二八事件 2018.02.22
文/陳彥亘

每年228和平紀念日,是人民檢視政府是否落實轉型正義的時刻。去年立法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簡稱促轉條例),對於政府願意調查真相、公開檔案並還原歷史的作為,應給予高度肯定。

促轉條例條文21條,高度授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促轉會)做更詳盡的規定;此外,人民對於促轉會的決定不服,亦得以向法院請求救濟。因此,促轉條例的精神能否被落實,有賴促轉會與法院的努力。228和平紀念日即將到來,本文針對促轉條例第6條「平復司法不法」的部分,提供幾點意見供未來促轉會與法院參酌。

提供檔案讓被害者提起救濟

首先,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僅規定,威權統治時期的「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卻不包含「行政」或「民事」案件。例如戒嚴時期政府以不義的法律大肆徵收土地,地主於解嚴後主張徵收失效而訴請返還土地,亦屬於轉型正義的議題。因此,建議促轉會於進行真相調查過程中所獲悉之相關檔案,如有涉及人民行政與民事上之權利受迫害者,可主動讓被害者知悉,使其能依法向法院提起再審救濟。

其次,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等方式為之。問題是,條文規定「得」識別加害者而非「應」識別加害者,雖然目的是在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權與被害者知的權利,但條文仍欠缺識別與否的具體標準。

此問題也許可借鑑《前東德國安部檔案法》,被害者有權調閱國安部工作人員的真實姓名;公眾人物與公職人員的個人檔案,如果涉及其在當代歷史中所扮演的角色、政治權力的行使或者公務的執行,原則可開放調閱。因此,促轉會或可仿效德國經驗,以此決定是否識別加害者,如決定隱藏加害者姓名時,仍賦予被害者司法救濟的機會,法院亦可參酌上開標準予以審視。

釐清加害者並公布姓名

最後,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在追究加害者的部分規定「得」究責而非「應」究責,而且對於適用什麼法律究責,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究責是否不受現行法之時效限制亦未明文規定。

在轉型正義的實踐上,如果加害人不會被究責,則無法記取教訓,人民亦隨時間而日漸淡忘,極權統治易重蹈覆轍,轉型正義因而無法落實。不過,法雖無明文,促轉會與法院仍得採取合法行動,例如在還原真相的過程,促轉會的調查報告或法院判決可「釐清加害者」並「公布姓名」,至少使加害者受到社會道德上責難,亦屬究責的範圍。

人民有責任監督促轉會和法院落實轉型正義

去年12月27日公布促轉條例時,政治人物與媒體大眾多聚焦在立委以促轉條例作為勞基法的政治籌碼,或是促轉條例變更威權象徵的校名、路名等爭議,卻鮮少關注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並究責同樣也是促轉條例的重要任務。促轉條例通過後,人民監督的對象,將由過去的立法院,轉變為促轉會與法院,期盼行政院長儘速提名促轉會委員人選,儘速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讓促轉會於今年年中如期運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讓促轉會和法院落實轉型正義,則需要人民的關注與聲援,2月24日下午1點半,近50個民間團體將於台北市南京西路太原路口集合,參與228七十一周年紀念行動,當天遊行將會行經二二八事件相關建物並講述相關事蹟,誠摯邀請您的加入,讓我們凝視過去、立足現在、展望未來。

.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
.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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