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烈建議台灣即刻暫停執行死刑,同時以全面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之進展,於結論性意見中指出,很遺憾台灣在廢除死刑上無進展。
審查會後,「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3日在法官學院舉行,國際人權專家在會中點出,死刑為兩公約所禁止的酷刑,並共同強調「廢除死刑已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份。」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於座談會中直指,這樣的意見專家四年前就呼籲過了,「但是當時建議完,隔幾天,我們又殺了四個人。」他批評我國對國際專家的意見無感、也呼籲我國必須正視兩公約的拘束力。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是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它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台灣雖非聯合國一員,但我國在2009年公布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我國政府在1月16日至20日邀請各國獨立專家來台,進行兩公約的第二次國際審查,審查會後,有三位國際專家1月23日繼續留在台灣,與台灣司法界人士、NGO一同參與「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
「台灣政府全面禁止各種形式之體罰,卻還未廢除最極致形式的體罰,也就是死刑。」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於座談會中說,死刑是最終級形式的體罰,也是兩公約中所禁止的。他強調,此次審查委員會主要從ICCPR第七條「禁止酷刑」的邏輯,主張廢除死刑。
過去在死刑存廢議題的辯論中,常會提到關於ICCPR第六條的討論,其中明訂「生存權」應受保障,也提到,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處死。雖然這一點常被引用以限制死刑的執行,但「什麼是情節重大之罪?」這在條文中未具體寫明,也引起不少爭辯。
Peer Lorenzen提到,「生命權的規範雖屬ICCPR第六條,但第六條並無禁止死刑使用,似乎讓各國有空間可以保留死刑的使用。」他指出,國際法已越來越體認到死刑違反人類尊嚴,而且在ICCPR第七條「禁止酷刑」的脈絡下,死刑為兩公約所禁止的酷刑,「沒理由說廢死有任何障礙。」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副主席Eibe Riedel則認為,並非只有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的國家才有義務廢死,他提出,「廢除死刑已經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而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Sima Samar認為,ICCPR沒有完全地禁止死刑,但也不支持死刑。
Sima Samar主張,執行死刑沒有辦法使恐怖攻擊減少,「死刑帶給人錯誤的安全感。處死了四到五個人,立刻有更多的報復攻擊事件,導致越來越多人死亡。」她提到,「堅信人權者」與「恐怖攻擊者」,兩者行為應該要不一樣。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直指,此次審查的意見與建議和四年前差不多,正是因為四年前的建議沒有發生影響,「四年前專家就呼籲,台灣應至少暫停執行死刑。當時建議完,隔幾天,我們又殺了四個人。」他批評台灣對於國際專家的建議無感,「這樣一點意義都沒有!」
錢建榮說,行政、立法不願意面對廢除死刑的義務,那就司法權來做。最高法院往往針對「個案量刑辯論」,他提出,應該把層級拉到「死刑辯論」,在個案中倡導死刑是酷刑,要法院不得判死。
關於廢除死刑,Sima Samar說,「台灣政府應更正視此問題,教育人民,大刀闊斧地去做,至少是暫緩執行,到最終可以廢除為止。」
錢建榮法官也認為,廢死沒有最佳方法,談廢死的國家都經過長時間的暫緩死刑,他提到韓國的例子,韓國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沒有執行死刑,他說,韓國也沒有特別立法,但就是從拒絕執行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