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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司法死刑 廢死

【兩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專家:民意不該成為廢死障礙

廢死 2017.01.26
成允華/台北報導

「強烈建議台灣即刻暫停執行死刑,同時以全面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之進展,於結論性意見中指出,很遺憾台灣在廢除死刑上無進展。

審查會後,「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於1月23日在法官學院舉行,國際人權專家在會中點出,死刑為兩公約所禁止的酷刑,並共同強調「廢除死刑已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份。」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於座談會中直指,這樣的意見專家四年前就呼籲過了,「但是當時建議完,隔幾天,我們又殺了四個人。」他批評我國對國際專家的意見無感、也呼籲我國必須正視兩公約的拘束力。

兩公約落實沒? 國際專家來台審查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是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它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台灣雖非聯合國一員,但我國在2009年公布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我國政府在1月16日至20日邀請各國獨立專家來台,進行兩公約的第二次國際審查,審查會後,有三位國際專家1月23日繼續留在台灣,與台灣司法界人士、NGO一同參與「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

「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1月23日在法官學院舉行。

國際專家:死刑是酷刑 兩公約禁止酷刑

「台灣政府全面禁止各種形式之體罰,卻還未廢除最極致形式的體罰,也就是死刑。」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於座談會中說,死刑是最終級形式的體罰,也是兩公約中所禁止的。他強調,此次審查委員會主要從ICCPR第七條「禁止酷刑」的邏輯,主張廢除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過去在死刑存廢議題的辯論中,常會提到關於ICCPR第六條的討論,其中明訂「生存權」應受保障,也提到,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處死。雖然這一點常被引用以限制死刑的執行,但「什麼是情節重大之罪?」這在條文中未具體寫明,也引起不少爭辯。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Peer Lorenzen提到,「生命權的規範雖屬ICCPR第六條,但第六條並無禁止死刑使用,似乎讓各國有空間可以保留死刑的使用。」他指出,國際法已越來越體認到死刑違反人類尊嚴,而且在ICCPR第七條「禁止酷刑」的脈絡下,死刑為兩公約所禁止的酷刑,「沒理由說廢死有任何障礙。」

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副主席Eibe Riedel則認為,並非只有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的國家才有義務廢死,他提出,「廢除死刑已經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前任副主席Eibe Riedel。

Sima Samar:死刑帶來錯誤的安全感

而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Sima Samar認為,ICCPR沒有完全地禁止死刑,但也不支持死刑。

Sima Samar主張,執行死刑沒有辦法使恐怖攻擊減少,「死刑帶給人錯誤的安全感。處死了四到五個人,立刻有更多的報復攻擊事件,導致越來越多人死亡。」她提到,「堅信人權者」與「恐怖攻擊者」,兩者行為應該要不一樣。

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Sima Samar。

錢建榮法官:國家不正視廢死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直指,此次審查的意見與建議和四年前差不多,正是因為四年前的建議沒有發生影響,「四年前專家就呼籲,台灣應至少暫停執行死刑。當時建議完,隔幾天,我們又殺了四個人。」他批評台灣對於國際專家的建議無感,「這樣一點意義都沒有!」

錢建榮說,行政、立法不願意面對廢除死刑的義務,那就司法權來做。最高法院往往針對「個案量刑辯論」,他提出,應該把層級拉到「死刑辯論」,在個案中倡導死刑是酷刑,要法院不得判死。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

「司法者不能屈服於民意」

「大部分法官也希望減少死刑的使用,但在台灣每一陣子就會有重大刑案的發生,包括隨機殺人、殺童這樣的重大案件,此時社會義憤填膺、會給法官非常大的壓力。」台北地檢署黃兆陽檢察官指出實務上的壓力。

Sima Samar認為,面對這樣的壓力,應將重點放在「教育」,國家要有全面性的教育政策,包括學校、警察、法官等,人人皆須受到人權教育,另外她也指出,對於廢除死刑,「國家必須要有勇氣、政治領袖要採取行動。」

Peer Lorenzen則指出審查委員會的建議,「臺灣政府應帶頭加強民眾對酷刑和非人道懲罰的認識,而非一味強調民意的重要性。」他也認為,法官應有捍衛法律的信念,不能屈服於民意的壓力。

「沒有一個國家的民意會拒絕死刑」,錢建榮法官指出,廢死需要政治人物的意志力、政治人物要引導民意。他也提出建議,法官不要急著在社會輿論當頭急著審判,可以等民意冷卻後再靜靜去審理,「司法者不要害怕民意,司法者幫助的就是少數人。」

「廢死應從暫緩執行開始」

關於廢除死刑,Sima Samar說,「台灣政府應更正視此問題,教育人民,大刀闊斧地去做,至少是暫緩執行,到最終可以廢除為止。」

錢建榮法官也認為,廢死沒有最佳方法,談廢死的國家都經過長時間的暫緩死刑,他提到韓國的例子,韓國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沒有執行死刑,他說,韓國也沒有特別立法,但就是從拒絕執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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