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轉型正義為主軸的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昨天就戒嚴時期李媽兜、杜孝生兩原因案件所提出的釋憲聲請進行宣判,認為戒嚴時期因獨裁者毀憲造成「不法國家體制」,即使人民涉犯諸如共產黨員等「國家敵人」的叛亂案件,或基於政治因素以非叛亂罪判刑確定的被告,中華民國仍應負賠償責任。(文內附完整影音)
過去這兩類案件,均被排除在《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之外,當事人與家屬求償無門。此外,《國安法》限制戒嚴時期遭軍事審判機關判決定確定的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不得上訴、抗告,也被模憲法庭認為剝奪人民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模憲法庭認為,包括:舊刑法100條第1項、已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以及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制度,同屬「不法國家」體制,應屬違憲。此外,現行法律包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國安法》的部分條文也違憲,相關的釋字272、477號解釋也都應做變更解釋。
模擬憲法法庭由前大法官許玉秀創辦,今年第三屆主軸為「轉型正義」。前兩屆分別為「同性婚姻」與「死刑存廢」。
以下為宣判完整影音,內容包括:
1.判決主文
2.說明理由
3.說明協同與不同意見書
4.現場問答
5.聲請人與訴訟代理人等現身說法
本次模憲法庭受理包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原因案件為李媽兜匪諜叛亂案),以及鄒族菁英博尤庫士特(杜孝生)之子杜銘哲(原因案件為杜孝生貪汙案)提出的聲請。
杜孝生與李媽兜在戒嚴時期分別遭軍事法庭判處17年徒刑及死刑。解嚴之後,後人均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均遭駁回。杜案遭駁回的主要理由是,杜孝生所涉為貪汙案件,非叛亂罪;李案遭駁回的主要理由,則是李媽兜為共產黨員,犯叛亂確有實據。
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經過多次開庭,並在11月13、19日舉行兩天的言詞辯論後認為,台灣過去在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下,憲法遭到破棄、法律成為一黨專政、國家主導意識形態之下,為統治者服務的工具。在獨裁集權的不法國家體制之下,統治者透過情治系統滲透人民生活的各個層面,全面監控人民生活,軍事審判制度也僅是統治者整肅異己的工具。
模憲法庭也特別解釋:當年情治系統創設法治外的「自新」手段,甚至可以依照統治者的意志決定以匪諜叛亂的名義逮捕人民、送軍法審判。因為叛亂罪是唯一死刑,情治系統卻可以利用自新手段來決定要不要執行死刑,以及即便自新之後還要不要執行死刑,造成整個社會集體噤聲失語,人民服膺權威,喪失關心公共議題的能力,而且跨越數代,到現在為止,台灣民主猶待深化。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之一孫迺翊表示:解嚴之後,人民期待透過上訴獲得平反,但解嚴前夕,國安法立法通過,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已經確定的案件不能再上訴與抗告。這個想法固然有法安定性考量,「但我們必須思考的是:民主化之後是否「往前看」就好?還需要面對過去的不法國家嗎?」
孫迺翊表示,台灣在2009年將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納入法律體系。依據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三項的第三十一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有義務在人民受保障的權利受侵害時,提供有效救濟管道,國家對此負調查、賠償、保證不再犯義務、對加害者究責,以及即使在緊急狀況也不能剋減的人權保障義務。因此在兩公約價值的指導之下,應該透過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二十四條國家賠償責任,面對、釐清過去國家公權力濫權侵害人民權利。如此才可以保證未來不再犯,維繫民主憲政秩序。
雖然舊刑法100條、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軍事審判法雖然都已經廢止,但這些法律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違憲的法律,必須作此宣示,才能記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