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來到最後一日,早上八點到晚上六點的超高密度會議。或許是因為已經建立起一定的熟悉與信任感,委員們多次打斷政府代表描繪的美麗景象,直接澄清公約精神與問題本質,希望挖出人權保障的陰暗死角。
經社文委員會上午場次的重點是公約第11條「適足生活權」,近年多起迫遷事件與人民居住權的衝突,獲得審查委員關注。聯合國專門研究居住權的特別報告員 Miloon Kothari 一開場便引用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在2013年的發言:「國際專家不瞭解台灣國情,所以提供的建議不見得正確,違法佔領公共土地的違法居住者的住房權不應該被保障。」並詢問這四年來是否有所改變?
華光拆遷妥善平和? 居住權專家打臉
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拿出上個月修正、一週以前(11日)才生效的《住宅法》第53條,說明政府施政已經「放入兩公約的精神」,該條明文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兩公約與相關一般性意見。她同時強調此議題涉及面向很廣,有些情況是基於公共利益做出的都市更新與市地重劃,希望審查委員不要使用「迫遷」兩字概括所有案件。至於委員特別關心的華光社區案,法務部代表則拍胸脯保證,他可以驕傲地說,華光社區是「政府為弱勢者做得非常妥善的處理」,強調處理過程「非常平和」、「沒有人因此無家可歸」。
Kothari 質疑台灣官方「華光案獲妥善處理」的說法。
Kothari委員隨即質疑政府說法與他接收到的資訊相悖。他首先點出華光社區案的一二審判決直接否定了居民的居住權主張。針對該案法院所援引的2014年8月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Kothari更質疑該決議所提出的明確性判斷標準,表示:「若將公約中不具有「明確性(clarity)」的內容,均解釋為「訓示規定(declaratory regulation)」,那麼幾乎有五分之四的經社文權利都無法向國家機關請求救濟。
Kothari 強調,不想獲得一堆未來式的承諾,更迫切想要知道現在進行式的案件能夠有什麼樣的及時處置。他建議相關部會務必研究經社文公約關於「住房權」(right to housing)與「保有權的保障」(security of tenure)的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加以檢視並著手修改和公約精神衝突的法規。
總結而言,雖然現場官員均聲稱政府施政應符合兩公約,但對於如何以具體作為落實權利內涵,仍然與公約精神存在巨大落差。從政府官員回應委員提問時的敘述論據,可以發現在財產權和居住權之間的天秤之間,公家機關仍然全面倒向財產權思維。這種思維框架不太可能只憑一兩條宣示性的法條便能撼動。
揭開美麗表象:看見平均數據背後的落差與遺民
經驗豐富的審查委員們都有一個共通點:當政府呈現出的漂亮政策與數據背後,他們最在意的是這背後是否掩藏了魔鬼細節。此時,現行政府體制是否有能力從人權角度出發,來進行自我檢視與評估政策執行成果,便受高度考驗。
Shanthi Dairiam:不能光強調申訴制度「存在」。
馬來西亞的人權運動家 Shanthi Dairiam 追問政府的災後重建措施時表示,她特別想知道的不是政府搬出了哪些政策與資源預算,而是這些政策執行上的困難在哪裡?具體來說,政府能不能評估出受到影響最嚴重的是哪類族群?例如,是老年人或者原住民嗎?先了解災民分類,再來要思考災後重建如何能夠滿足不同族群的需求,整個過程的具體作法與管理機制是否遇到技術面上的阻礙與困難?
在討論人民受到羈押、酷刑等不當對待的救濟權時,Shanthi Dairiam 也強調光有申訴制度存在是不夠的,更要研究實際會去運用該申訴管道者,究竟佔全部案件數目的多少。
Eibe Riedel:我們已經聽太多「這世界多麼美麗」。
針對健康權保障與促進,衛生福利部由健康署、心口司、醫事司等機關單位輪番向委員們提供施政計畫與數據細節,但主席 Eibe Riedel 打斷表示:「我與好幾位同事都想說,你們國家對於健康保障所做的一切非常令人敬佩,但是如何去充分實現健康權,以及我們真正要問的問題,在於落差在哪裡(where are the gaps)?」委員們想知道台灣政府是否自己發現到問題在哪裡,並且真心期待獲得他們的建議,給決策單位去研議處理。
Riedel 語氣平和表示:「我們已經聽了太多『這世界多麼美麗』,但我們並不想要。」此時,在場位階最高的衛福部次長呂寶靜才回應道,健康權的落實有許多「社會決定因素」(譬如低收入戶的負擔能力問題),這不是衛福部可以獨立處理的,「應該提高到國家層級,所有相關部會應該要攜手合力來改變這個系統。」
兩委員會共同關注精神障礙強制住院問題
雖然參與此次審查的身心障礙團體相對不多,不過台灣已在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申惠秀(Heisoo Shin)等幾位審查委員也多次在討論中主動關心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兩個委員會今天不約而同討論到強制住院的議題。經社文委員會聚焦住院是否有效促進障礙者健康權的實現;而公政委員會的討論以人身自由角度切入。
申惠秀(Heisoo Shin)等審查委員多次在討論中主動關心身心障礙者的處境。
在討論到提審法時,孔傑榮教授(Jerome A. Cohen)拋出一系列提問,包括:台灣是否存在精神機構以虛構的精神或心理問題為由來處罰特定人士的狀況?精神障礙者受到人身自由拘束情況如何?有無救濟管道?
針對第一個問題,衛福部代表首先澄清精神醫療機構並非犯罪處罰機構,但承認在「嚴格」的「傷人、自傷之虞」法律前提下,警察仍有可能將非障礙者(或者沒有必要住院的障礙者)送至醫療機構;針對第二個問題,代表強調所有送至精神醫療處所者,都會經過專科醫生診斷有無治療必要,為障礙者「選擇最適切的照護決定」,所以並非所有精神障礙者皆會受到強制住院處處分。至於受到強制住院者的後續救濟權,衛福部承認這部分雖有法規依據,然而應再加強「教育宣導」這些救濟利用途徑。
相較於衛福部的平實回應,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在總結時自信回答:「強制住院屬醫療問題,台灣絕不會假借精神障礙之名逮捕異議分子。」但此說法引發台灣人權促進會質疑,並以
政大搖搖哥事件為例,強調現行規定依然容易遭到「民意」濫用。根據《精神衛生法》,一經民眾通報當地警消機關,無需專業醫師確認、毋庸經法官審議,即可將特定人士送往醫療機關,雖事後得由專業醫師判定,但人身自由已然受到國家限制,違反「法官保留」憲法原則。另外,在精神障礙者(或其家屬)收到的強制住院通知書上,也無註記說明救濟權利與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