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號是婦女節,世界各國紛紛發起遊行響應「#metoo」。然而,台灣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卻發布判決說明,因為性騷擾女助理遭免職的陳鴻斌法官,再審後改判罰一年薪,恢復法官身份的陳鴻斌,退休金也從6萬變回18萬,等於只要一年半就能打平罰款。
本週 《 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陳昱廷,與我們談談這起事件,是因為法官審判不周,還是法官受到法律條文限制?判決法官透過媒體揭露當事人資訊,這樣的行為有什麼問題?合議庭的五位法官只有一位女性,而女法官謝靜慧最後也選擇請辭,性別比例懸殊是否讓審判出現盲點?
陳昱廷說明此事件的來龍去脈,陳鴻斌法官在職務過程中對女助理性騷擾,原先監察院的彈劾文及職務法庭的判決中,認定有八項性騷擾事實,但再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只有三項構成不當行為,「他們甚至認為那不是性騷擾。」
再審法官以陳鴻斌過去的良好考績「前功抵後過」,且合議庭認為,助理抗拒後,陳鴻斌有立即中止,其後也為助理介紹對象,是「深具悔意」。陳昱廷認為,考績不應與性騷擾事件相提並論。
針對性騷擾事實「帶助理去cosco付賬買相機」、「以校對判決草稿為由,約女助理上山」等,再審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當今社交規範。
對此,陳昱廷說明,再審法官認為這些是個別行為,若個別討論的話當然會覺得合理,但拉進同一個脈絡裡,就會發現其中的不合理性;再加上法官助理是約聘制,每年需要通過考核才能續任,考核的權力卻掌握在法官手中,陳昱廷說,「不是每個人都有反抗的資本,你一反抗,可能就要丟工作了。」
管中祥提及,過去案例中,曾有法官認為,被害人並未咬傷加害人的舌頭,認定被害人沒有盡全力抵抗,因此宣判無罪;或是法官認為臉部並非隱私部位,所以摸臉不代表性騷擾。
針對這些案例,陳昱廷分析,刑罰的原則是「罪刑法定」,檢察官須證明犯罪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甚至有一定程度的心證,法官才能判決有罪。摸臉案例中,檢察官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起訴,該條構成要件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而在這個判決中,法官認為臉不是隱私,因此不構成要件。
法官的認知經驗跟大眾經驗為何有落差?是否要檢討兩性教育、司法人員的養成?管中祥問。
以咬傷舌頭為例,陳昱廷表示,這是典型「理想被害人」的謬誤,法官與檢察官在很許多情況下,會預設被害人的理想模樣與行為,在此案中,他們可能認為被害人一定要抵死不從,才算是被害人。但這可能忽略加害人是在密閉空間,加上生理條件不同,如果要求被害人反抗,可能會觸怒加害人傷害被害人,甚至危害生命。
陳昱廷再舉例家庭看護移工案例,被害人在工作過程中被僱主在住家性侵、強制口交,她鼓起勇氣報案、提訴訟,但檢察官其中一個理由卻是「為甚麼不咬傷加害人」,認定移工沒有反抗,這也是典型的理想被害人迷思。
司法人員的養成是否需要改革?陳昱廷表示,他受法律系訓練的過程中,並沒有太多機會接觸性別議題,養成性別意識。因此,他也期望可以加強法官、律師及所有司法人員的性別素養。
他同時肯定司法院在系列事件發生後的改善,例如加開課程、修訂在職進修的規定。司改國是會議後也成立了「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他更期望這個組織未來的改善。
管中祥問及,事發後,陳鴻斌持續上節目,甚至對外說明審判資訊,這是否合理?
陳昱廷表示,陳鴻斌為他的判決辯駁,是與傳統法官很不同的,目前尚不確定他是否說出應該隱蔽的事情,無法認定他是否犯法。另外,陳昱廷認為應考慮被害人的個資問題,以及是因加害人提及詳細案發經過,而受到二度傷害。
職務法庭審理中,沒有任何性別比例要求,反而要求要是至少時任十年的法官。陳昱廷認為,這可能有性別比例的問題,及組成過於單一的問題。「法界是很小的」,職務法庭都由法官組成,極可能審判到認識的人,顧及同儕情誼或對資深法官的尊重,無法做出公正的決斷。陳昱廷強調,司改會的主張就是參考國民參與審判的方式,讓人民可以參與職務法庭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