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17)日到總統府前抗議,呼籲政府廢除境外聘雇制度,所有漁工不分境外、境內應一體適用勞基法,並簽署國際勞工組織的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保障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由等多個勞工與環境權益團體組成。成員之一的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晴說明,目前台灣在聘僱外籍漁工的制度上分為「境內聘僱」和「境外聘僱」兩種制度,相對於「境內聘僱」的主管機關為為勞動部並受到勞基法保障,「境外聘僱」以農委會漁業署為主管機關,不受勞基法保障,在薪資方面僅規定月薪不得低於450元美金,但因為境外聘僱的仲介費較低,還是有很多印尼漁工選擇境外聘僱的管道。目前漁業署估計有19,000名境外漁工。
莊舒晴說明,這些遠洋船隻一出航就是六到八個月,依據TIWA平常和漁工接觸的經驗,幾乎每個漁工都會遇到薪資剋扣的情形,船長無故打罵也非常頻繁,每天只能休息2到3小時,勞動條件非常惡劣。而且漁業署的境外聘用制度沒有勞動查察機制,漁業署只表示沒有人力與經費去監督勞動條件,一直以來都沒有任何人到港邊或上船進行勞檢。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指出,聘僱漁工存在兩套制度本身就非常荒謬,而且境內漁工的剝削也非常嚴重。就桃園群眾服務協會接觸到的案例,他們第一年只能拿到7000到8000元的月薪。
汪英達強調,本國籍船隻應該視為國土的延伸,只要在遠航漁船上發生命案,是以國內法令究責,但勞動條件上卻不需要符合台灣的勞基法,這是自相矛盾的說法。
由於歐盟近日即將簽署國際勞工組織推動的188號漁業部門工作公約,汪英達呼籲台灣政府主動簽署,除保障漁工的工作權外,也能提升台灣的國際形象。
環境正義基金會邱劭琪補充,漁業工作公約中對勞動條件都有訂定最低要求,包括薪資、工時、健康檢查等,也要求相關政府單位落實足夠的資源去進行勞動檢查,但台灣的境外聘僱法令中完全沒有看到勞動檢查的部分,因此希望台灣政府在推動新南向政策的過程中,盡快改善漁工遭到剝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