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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勞工移工 外籍漁工

為境外漁工請命 勞團籲一體適用勞基法

外籍漁工 2018.05.17
劉芮菁/台北報導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17)日到總統府前抗議,呼籲政府廢除境外聘雇制度,所有漁工不分境外、境內應一體適用勞基法,並簽署國際勞工組織的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保障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由等多個勞工與環境權益團體組成。成員之一的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晴說明,目前台灣在聘僱外籍漁工的制度上分為「境內聘僱」和「境外聘僱」兩種制度,相對於「境內聘僱」的主管機關為為勞動部並受到勞基法保障,「境外聘僱」以農委會漁業署為主管機關,不受勞基法保障,在薪資方面僅規定月薪不得低於450元美金,但因為境外聘僱的仲介費較低,還是有很多印尼漁工選擇境外聘僱的管道。目前漁業署估計有19,000名境外漁工。

規定薪資不低於450美金 短領者比比皆是

莊舒晴說明,相對於「境內聘僱」的主管機關為為勞動部並受到勞基法保障,「境外聘僱」以農委會漁業署為主管機關,不受勞基法保障,在薪資方面僅規定月薪不得低於450元美金。
聯盟指出,許多印尼漁工在境外僱用制度下遭嚴重剝削,剋扣薪資、虐待問題層出不窮。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以今年4月26日一位印尼漁工Arif的薪資單為例指出,雖然漁業署〈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每位船員的每月薪資不得低於450元美金,但Arif第一個月只領到180元美金,第二到十二個月領到320元美金,第十三到二十四個月領到340元美金,遠低於漁業署規定。此外,Arif工作的前幾個月必須扣保證金以及原因不明的扣款,以致於無法匯錢回家,而且Arif每個月實際領到的零用金只有50元美金。

李麗華也指出,根據漁工工會去印尼爪哇島實際走訪的結果,發現當地村長在印尼居民到台灣工作前,必須簽署聲明書,保證漁工不會中途逃跑或轉任其他漁船,而且只有意外死亡才有保險金,如疾病死亡雇主只需支付印尼盾50條(相當於新台幣11萬元),意外死亡則由仲介公司支付印尼盾150條作為保險金(相當於台幣34萬元),並不符合〈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的規定。

莊舒晴表示,在境外聘僱制度下,大部分印尼漁工是先透過印尼當地的仲介招攬、和當地仲介公司簽訂契約,當地的仲介公司再與台灣仲介合作引進。這些境外聘用的印尼漁工搭飛機到台灣後,當天做完體檢就直接上船,或是直接在國外港口承接。他們沒有辦法在台灣長期停留,只有漁船靠港的整補期間,可以在港口附近活動。因此,一位印尼漁工在境外聘僱制度下,可以說會經過印尼仲介、台灣仲介以及船主剋扣薪資三次剝削。

打罵頻繁休息少 不需符合勞基法

莊舒晴說明,這些遠洋船隻一出航就是六到八個月,依據TIWA平常和漁工接觸的經驗,幾乎每個漁工都會遇到薪資剋扣的情形,船長無故打罵也非常頻繁,每天只能休息2到3小時,勞動條件非常惡劣。而且漁業署的境外聘用制度沒有勞動查察機制,漁業署只表示沒有人力與經費去監督勞動條件,一直以來都沒有任何人到港邊或上船進行勞檢。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指出,聘僱漁工存在兩套制度本身就非常荒謬,而且境內漁工的剝削也非常嚴重。就桃園群眾服務協會接觸到的案例,他們第一年只能拿到7000到8000元的月薪。

汪英達強調,本國籍船隻應該視為國土的延伸,只要在遠航漁船上發生命案,是以國內法令究責,但勞動條件上卻不需要符合台灣的勞基法,這是自相矛盾的說法。

籲簽ILO一八八號公約 改善漁工剝削問題

由於歐盟近日即將簽署國際勞工組織推動的188號漁業部門工作公約,汪英達呼籲台灣政府主動簽署,除保障漁工的工作權外,也能提升台灣的國際形象。

環境正義基金會邱劭琪補充,漁業工作公約中對勞動條件都有訂定最低要求,包括薪資、工時、健康檢查等,也要求相關政府單位落實足夠的資源去進行勞動檢查,但台灣的境外聘僱法令中完全沒有看到勞動檢查的部分,因此希望台灣政府在推動新南向政策的過程中,盡快改善漁工遭到剝削的問題。

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政見,要改善外勞基本權益與社會保障,做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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