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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勞工移工 轉換僱主

雇主謊報逃跑 職災移工開庭前被捕

轉換僱主 2016.10.19
施維長/新北報導

一名菲籍移工因發生職災,在民間團體協助下向雇主提出告訴。但開庭的前一晚(18日),卻在公司宿舍遭警方逮捕,才知被雇主通報為逃跑外勞。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今日在新北地檢署前召開記者會,批評雇主藉謊報逃跑對付發生糾紛的移工,更抨擊《就業服務法》第56條修法是造就浮濫通報的惡法。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吳靜如表示,移工F(代稱)去年十二月抵台,在三重一家橡膠工廠工作。二月發生職災後,雇主不但未盡責任改派工作,亦未依法給付應得薪資,更時常辱罵移工。移工在TIWA與律師協助下向雇主提告業務過失傷害,卻在第一次開庭的隔日(9月22日)遭雇主通報逃跑,不知情的移工仍留住雇主公司宿舍,乃於今日第二次偵查庭的前一晚(10月18日)被警方逮捕,方知自己被註記為逃跑外勞。

當事人因機台故障又未設安全閥,致使滾燙的橡膠傾倒在右手掌,造成嚴重灼傷。 (照片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提供)

就服法56條作祟 雇主恣意通報勞工逃跑

吳靜如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6條是造成雇主能恣意通報移工逃跑的惡法。該法在國民黨籍前立委楊玉欣推動修法後,雇主以書面通知勞工局、移民署、警察局,相關機構無需實質調查確認移工是否真的逃跑,即能立即辦理逃跑註記。移工一旦被註記逃跑,將失去工作、居留權,人身自由也受限制,隨時可遣送回國;逃跑記錄註銷亦相當困難,TIWA研究員陳秀蓮提到,記錄註銷須雇主同意,倘若雇主不願註銷,政府相關部門介入調查也需耗二、三個月時間,直接衝擊移工生計。

「雇主違法在先,職場安全未做到,當勞工提起勞資爭議訴訟後,這個56條就成為雇主非常容易拿來對付抗爭勞工的工具。」吳靜如說。

由法扶基金會委派協助業務過失傷害訴訟的陳柏舟律師表示,雇主選在開庭前一天告知警方抓人,是否有意阻礙案件進行抑或純屬巧合尚不得而知,但該移工並沒有任何逃跑的理由與必要。他提問,如果移工有意逃跑,又何必待在自己公司宿舍,尤其今天還要開庭。

謊報逃跑 雇主恐涉偽造文書

到場聲援的曾威凱律師認為,雇主以謊報逃跑的手段對付發生糾紛的移工,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的相關規定,若查獲屬實,應剝奪雇主僱傭移工資格,並移送地檢署追究責任。未來也將就相關規定造成雇主濫用通報的法條進行研議及發動遊說。

曾威凱亦質疑,警方前來帶走移工時,對於”逃跑”移工出現在雇主提供的宿舍難道未感任何疑問?警方在事後接受電訪時解釋,當事人經仲介確認為逃跑外勞,在昨日接獲線報後將其帶回,作業符合規定。對此,吳靜如強調,移工本人一直留在宿舍,並無逃逸,對仲介說法不以為然。她並透露,當職災發生時,仲介甚至帶和解書到醫院,意圖迫使傷者簽署和解。

記者致電當事廠商,接電話者不願表明身分,並表示負責人已下班。但他批評移工與老闆發生糾紛後還留住公司宿舍,常不到班又不請假,道理上說不過去。記者再詢問是否意即當事人仍住公司宿舍、只是未上工也未請假,對方給予肯定答覆,顯與移工被通報為「逃跑」的狀態相悖。對於TIWA指其未給付近幾個月的薪資,公司回應有支付薪水,但只提供勞保局的職業傷病給付資料,尚未回應未支薪的指控。

吳靜如抨擊,雇主憑一張紙就可定外勞的後大半生,但謊報的雇主卻不見懲罰。
陳柏舟律師表示若外勞有意逃跑,怎麼會在開庭前一天還待在公司宿舍。
曾威凱律師也加入聲援,表示將就雇主濫用通報的法條遊說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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