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上午就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等非常上訴案開庭。王光祿的法律扶助律師陳采邑等人當庭向法官請求,能到台東當地開庭諮詢部落耆老,並感受部落氛圍。但受命法官許錦印表示,最高法院是在首都所在地,「事關體大」;但會將此建議記明筆錄,交由合議庭決定。
王光祿去年遭判刑定讞,引發社運界指責政府歧視原住民、打壓狩獵文化的怒火。檢察總長顏大和在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本月10日又相當罕見地主動請求最高法院開庭調查,釐清目前法院相關判決當中的法律見解衝突。
法院今日開庭並未實質進行調查。法官當庭表示,本案涉及原住民文化,因此要求到庭的原民會、農委會、警政署等政府機關、最高檢察署,以及王光祿的律師,在下個月13日前各推薦二至三名保育、法律、原住民文化等各領域專家,由法院篩選後,再進行諮詢等調查程序,釐清原住民持有獵槍的範圍等問題。
到台東開庭的請求由律師林長振先行提出。陳采邑隨後補充說明,當地族人對於本案相當關注,加上若是請部落耆老以專家身分出庭接受諮詢,考量到方便性,才請求最高法院下次進行專家諮詢時,能到台東開庭,並且同步進行直播,讓更多人觀看。
本案受命法官許錦印聞言莞爾笑了數聲,環視全場後表示,最高法院是在首都所在地,而且只有一個法庭,能不能這樣做「事關體大」,需要合議庭決定。至於直播的請求,他說,「讓法院研究看看」。
陳采邑開庭後受訪補充說明,法律並未規定最高法院調查一定要在台北的法庭進行。本案具有指標性,顧及台東地處偏遠,若在台北開庭,對族人來說交通成本高昂,不利旁聽關心本案,才同時提出到台東開庭並且直播的請求。
本案由檢察總長基於被告利益提起非常上訴。今日到庭的檢察官朱朝亮等人也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只規定不能以「制式獵槍以外」的其他槍械狩獵,但《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卻只許原住民族使用「既不安全復無法有效打獵」的自製前膛獵槍,違反民族平等原則,也妨害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發展權。且依照舉重明輕的法律解釋,既然准許以制式獵槍狩獵,又何必禁止殺傷力較弱的改造獵槍?
最高檢另於下午發布新聞稿提出補充理由,認為獵槍既然是原住民族生活工具,基於民族文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
最高檢表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且限定須先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再以打擊底火發射,即所謂前膛槍設計,已經逾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規定「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圍,及免責的立法意旨,形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法院不應受其拘束,援引為本案判決有罪的依據。
開庭前,原住民族權益團體在最高法院前舉行記者會,除了對檢察總長表達謝意,也請求最高法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意識,判決王光祿無罪,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王光祿今天親自參加記者會,並進入法院旁聽開庭。十月二十日他不明原因昏迷入院,狀況一度危急;本月五日才由加護病房轉入普通病房;月中出院。他開庭前受訪表示,布農族獵人沒有獵槍會被取笑,本案不只關係到他本人,也關係到族人與祖靈,希望法院判決無罪,還給他們傳統文化。
原權團體強調,王光祿不是以被告或受審者身分出席,而是回來完成歷史性任務、受祝福的族人。他們也要求本案調查程序及解釋法令,應該充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同時,在最高法院釐清原住民狩獵涉犯刑事案件的相關法律爭議前,其他法院應該停止偵查及審判同類型案件。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三年前被台東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指控非法持有槍枝,並射殺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及山羌各一隻。最高法院去年10月29日依照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條例等罪名,將他判刑三年六個月定讞。學界、社運界隨即出面聲援。在入監執行前,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也暫緩執行。
在非常上訴提起將近十一個月後,檢察總長本月10日宣布,請求最高法院依職權調查,為本案的法律爭議,選任民俗專家、公民團體說明,釐清原住民狩獵文化與保育野生動物、管制槍械的公共利益價值內涵,統一法律見解的衝突。